廣州市牆體材料革新若干規定

《廣州市牆體材料革新若干規定》在1992.09.05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牆體材料革新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9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9月05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發展和推廣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轄八區進行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和建材生產、供應的單位(包括中央、省及部隊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廣州市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是本市發展和推廣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設在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牆體材料革新的實施和日常協調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具有節能、利廢、省土、輕質和多功能特點的牆體材料,包括:
(一)輕質粘土陶粒砌塊及各種輕質牆板;
(二)實心和空心灰砂磚;
(三)粉煤灰(渣)蒸壓磚,中、高摻量粉煤灰燒結磚;
(四)孔洞率大於15%的空心粘土磚
(五)頁岩磚;
(六)其它符合要求並經批准的新型牆體材料。
第五條 對新型牆體材料的確認,由市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均應嚴格按照下列要求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一)市區民用建築十層以上(含十層),工業建築五層以上(含五層)的框架結構建築須採用輕質粘土陶粒砌塊等輕質牆體材料做填充牆;其它框架結構建築(不包括私人建住房)也應採用新型牆體材料;
(二)設計單位應在設計圖紙上標明所使用的新型牆體材料,並報市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如不按規定選用新型牆體材料的,不得評為優秀工程設計,如確需選用實心粘土磚的,須經市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
(三)施工單位應按設計圖紙的要求選用新型牆體材料進行施工,如不按設計要求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工程,不得評為優質工程,如因工程需要,確需選用實心粘土磚的,須經市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
第七條 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工程,省、市有定額規定的,應按定額標準進行計價和管理;未有定額規定的,可按照實心粘土磚的定額標準進行計價和管理,其材料價差按價差補貼辦法處理。
第八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框架結構建築工程,建設單位須向市建設銀行繳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十元的使用新型牆體材料保證金,建設和施工單位憑繳交保證金的發票方可辦理報建和申領施工許可證手續。牆體砌築完工,經市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符合要求後,保證金由建設銀行退回;如經市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批准改用實心粘土磚的,應在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十元的保證金中扣除五元,作為牆體材料革新專項資金;未經批准而使用實心粘土磚的,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九條 設立牆體材料革新專項資金,以支持發展及推廣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來源包括:
(一)未經批准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其保證金全部轉入牆體材料革新專項資金;
(二)經市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扣下五元的保證金轉入牆體材料革新專項資金。
第十條 牆體材料革新專項資金由市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同級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一條 對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企業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減免照顧,減免稅期滿後,生產企業納稅仍有困難的,可申請繼續減免。
第十二條 新型牆體材料工業項目,有關部門應優先列入基建或技改計畫,優先安排供應原材料及電力,財稅、銀行等部門應優先安排低息貸款,並實行稅前還貸。
第十三條 不得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廠,現有的實心粘土磚廠應充分利用工業廢渣、荒丘土、河道淤泥作原料。實心粘土磚廠的主管部門應組織、協助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逐漸轉產空心粘土磚或粉煤灰燒結磚等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四條 對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企業一律按規定稅率徵稅,不得給予優惠。
第十五條 市屬縣(含番禺市)的牆體材料革新辦法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規定實施前已經批准、報建、施工的在建項目,按原規定執行;已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但未辦理報建的建築工程,可不修改設計,但須按本規定繳納使用新型牆體材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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