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關於推進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改革的若干規定

【發布單位】825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2-07 【生效日期】1991-02-07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安市關於推進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改革的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關於推進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改革的若干規定
  • 發布日期:1991-02-07
  • 生效日期:1991-02-07
  • 發布單位:825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安市關於推進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改革的若干規定
(1991年2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節約能源,保護耕地,改善建築功能,提高工程建設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根據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適用本規定:
(一)凡經市規劃部門審批的建築工程(單體建築面積不足500m2或私人住宅及地下工程除外);
(二)承擔上述工程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
(三)生產新型節能牆體材料的企業。
第三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居住建築,以及其他民用建築、工業企業輔助建築必須達到《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採暖居住建築部分)》及《陝西省實施細則》的要求。
第四條各類房屋建築工程的牆體屋面材料都要採用節能型粘土空心磚、粉煤灰加氣混凝土、利廢製品和其他輕質節能材料。門窗要採用節能門窗或節能措施。
各類框架結構建築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做填充牆。
第五條本規定由市建委、市計委和市建材局共同組織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市建委負責建築節能項目的審批、科研、示範工作;市建材局負責新型牆體、屋面建築材料的開發、生產和組織供應工作。
市建委、市計委應將空心磚節能建築和磚混建築技術改造項目的建設任務下達指令性計畫。
第六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必須到市建委辦理建築節能審批手續,未經市建委審批的,市規劃局不得發給規劃許可證。
第七條徵集建築耗能附加費,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六元,由建設單位在向市建委辦理建築節能審批手續時一次交納。
第八條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向市建委申報,經市建委、市建材局檢查驗收,符合原建築節能審批要求的,返還建設單位交納的建築耗能附加費,部分符合的部分返還,不符合的不返還。不返還部分作為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改革的專項資金繳市財政局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用於發展新型牆體、屋面建築材料和建築節能新技術。
第九條設計單位及設計人員必須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熱工規範進行設計,套用新型牆體、屋面建築材料,採用磚混建築技術改造成果。對符合上述要求的設計,設計單位可向建設單位增收5%的設計費。
對拒不執行上述要求的設計單位或人員,由市建委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降低設計資質,直至取消設計資格。
第十條生產新型牆體、屋面建築材料及預製構配件的企業,必須按計畫組織生產,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按期供貨。否則,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按規定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承擔節能建築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按設計施工。否則,由此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市建材局應加強行業管理,會同市技術監督局對新型建築材料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責令企業限期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標準的,會同有關部門責令企業停產或轉產。
第十三條市建材局應根據市場需要有計畫的逐步擴大新型牆體、屋面建築材料生產
凡要求轉產新型牆體、屋面建築材料的企業,需提出轉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建材局批准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方可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對新型牆體材料的技術改造項目,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優惠貸款。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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