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暫行規定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暫行規定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暫行規定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刪去題目中的“暫行”。
二、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列入國家制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的建築牆體材料。”
三、第五條第一款、第十條中的“省建材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發展和改革部門”。
四、第六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清算、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第七條中的“專項資金”修改為“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六、刪去第八條。
七、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並修改為:“在本省範圍內(邊遠地區除外)不得新建或擴建生產實心粘土磚廠。對現有生產實心粘土磚廠,由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中小企業、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整頓,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地區間的平衡狀況,合理核定實心粘土磚廠的生產指標和用地範圍。整頓後的實心粘土磚廠必須按照核定的生產指標和用地範圍進行生產。”
八、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並修改為:“新建、擴建和經過技術改造的新型牆體材料項目,依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並將“各級計畫”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十、刪去第十五條。
十一、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發展和改革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十二、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並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第九條第二款”。
十三、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並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第十條第二款”。
十四、刪去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十五、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定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