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

2022年12月9日,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了《廣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22年12月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9日
檔案內容,解讀,

檔案內容

廣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工作,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和《廣州市殯葬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無人認領遺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以下兩種情形的遺體:
(一)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在防腐期15個自然日屆滿後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
第三條 姓名不詳、身份不明及非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由公安部門負責檢驗、拍照、登記和收集遺物,建立DNA檢測報告和照片檔案。
第四條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簽發由公安、衛健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應當按規定填寫,註明死者姓名、身份等情況。如屬姓名不詳、身份不明或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放棄現場認領的,應當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予以註明。
第五條 殯儀館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收運遺體。
第六條 姓名不詳、身份不明及非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公安部門應當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上註明防腐期,防腐期一般不超過15個自然日。防腐期滿後因案情需要保存遺體的,公安部門應當在防腐期屆滿前書面通知殯儀館延期保留,並明確延長期限。
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並及時向殯儀館送達《遺體處理通知書》,殯儀館憑公安部門出具的《遺體處理通知書》處理遺體。
第七條 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能聯繫到家屬、單位或組織的,15個自然日防腐期屆滿後,殯儀館向家屬、單位或組織發出催告函,自收到催告函滿60日,或無法送達催告函經對外公告滿60日,仍無家屬、單位或組織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殯儀館可以對遺體進行處理。聯繫不到家屬、單位或組織的,15個自然日防腐期屆滿後,經對外公告滿60日,仍無家屬、單位或組織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殯儀館可以對遺體進行處理。
第八條 非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在防腐期內,如有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認領的,經公安部門同意後,到殯儀館辦理認領手續。認領方通過身體特徵比對等方式核對遺體身份,對遺體身份有異議的,應進行DNA比對。對有可能查清身份和通知家屬認領的遺體,公安部門應當調查核實並通知家屬認領。
第九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無需公告,殯儀館可以對遺體進行處理:
(一)正常死亡遺體,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以書面、電話錄音或視頻錄像等方式明確表示放棄認領的;
(二)正常死亡遺體已出現膨脹、腐臭氣味、舌腫眼突等明顯腐變症狀的;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立即火化的。
第十條 無人認領遺體火化後,自火化之日起,其骨灰保留2年。在骨灰保留期間如有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認領的,殯殮處理費用由認領者負責;骨灰保留期滿仍無人認領的,骨灰由殯儀館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對政策允許土葬的回、維吾爾、哈薩克、東鄉、柯爾克孜、撒拉、塔吉克、烏孜別克、保全、塔塔爾等10個少數民族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民族宗教、公安部門按有關民族政策處理。
第十二條 涉外、涉港澳台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外事、港澳事務、台灣事務等部門按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三條 涉流浪乞討人員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部門按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四條 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條件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費用,由殯葬服務單位按規定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墊付相關費用;其他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費用由各級民政部門納入年度部門預算編列,按照財政財務規定對處理費用進行結算支付。
第十五條 民政、公安、衛健、財政、外事、港澳事務、台灣事務、民族宗教部門和殯葬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給予教育,並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應當由本單位處理而推諉不作處理的;
(二)故意拖延時間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虛報、騙取遺體處理費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廣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現對《辦法》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2004年,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我市《無人認領屍體處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04〕52號),首次規範了我市無人認領屍體的具體處理辦法,對推動我市的無人認領屍體處理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2012年市府辦公廳對2004年印發的《無人認領屍體處理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出台了《廣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2017年,市府辦公廳再次對該辦法進行了評估並重新修訂,現有效期已屆滿。為鞏固和完善現有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機制,繼續有效規範我市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我局在總結歷年我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經驗的基礎上,廣泛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並經充分研究論證,對《辦法》再次進行修訂後印發。
  二、基本內容
  《辦法》共16條,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無人認領遺體的概念。無人認領遺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的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或者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在防腐期15個自然日屆滿後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遺體。
  (二)完善無人認領遺體相關處理流程。對無人認領遺體遺體的接運、保存、認領、公告、處理等內容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強調無人認領遺體經費保障。除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條件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費用,由殯葬服務單位按《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墊付相關費用外,其他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費用由各級民政部門納入年度部門預算編列,按照財政財務規定對處理費用進行結算支付。
  (四)建立健全無人認領遺體工作保障制度。強調了民政、公安、衛健、財政、外事、港澳台辦、民族宗教各部門和殯葬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並對推諉不作為、拖延造成影響等行為提出處理意見,保障了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其它事項。對政策允許土葬的回、維吾爾、哈薩克、東鄉、柯爾克孜、撒拉、塔吉克、烏孜別克、保全、塔塔爾等10個少數民族的無人認領遺體;涉外、涉港澳台的無人認領遺體;涉流浪乞討人員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有關政策處理。
  三、修訂內容
  《辦法》的修訂既對以往政策的有效延續,也對現實工作中不足的補充完善,能更好的促進和規範我市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對推進我市殯葬管理工作提升和維護社會穩定有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一是提出DNA採集和檢測的相關要求。為提高遺體認領和核實的可能性,規範無人認領遺體認領手續,此次修訂增加了公安部門建立DNA檢測報告檔案和認領方對遺體身份進行DNA比對等相關內容。(第三、八條)
  二是明確公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的方式。為便於雙方建立溝通機制,及時溝通涉案遺體相關情況,此次修訂明確了公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的方式為書面通知,並要求書面通知內容要明確延長期限。(第六條)
  三是新增放棄認領的表示方式。將“電話錄音”、“視頻錄像”兩種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增加為放棄認領的表示方式。(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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