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加強殯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設,推動我市殯葬改革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省有關殯葬管理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無人認領遺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以下兩種情形的遺體:
(一)經公安機關調查確認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有關單位或其他組織在防腐期15日屆滿後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
第三條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安機關根據《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民政廳關於最佳化廣東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籤發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衛醫函〔2019〕21號)的有關規定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
第四條 《死亡證》應當按規定填寫,註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死亡原因等情況。如屬經公安機關調查確認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有關單位或其他組織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醫療衛生機構或公安機關應當在《死亡證》或《遺體接運表》中註明。
第五條 殯儀館憑《死亡證》接運遺體。對不能現場出具《死亡證》的,經與殯儀館協商一致後,可由醫療衛生機構或公安機關先行出具《遺體接運表》,殯儀館憑《遺體接運表》接運。憑《遺體接運表》接運的遺體,醫療衛生機構或公安機關必須自遺體接運後60日內出具《死亡證》。對無《死亡證》或《遺體接運表》的遺體,殯儀館不予接運。
第六條 對現場不能出具《死亡證》的無人認領遺體,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殯儀館可憑《遺體接運表》接運:
(一)非正常死亡的;
(二)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
(三)姓名清楚,但無法聯繫到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的;
(四)醫療衛生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正常死亡的。
對發生在醫療衛生機構內的無人認領遺體,屬第(一)項情形的,由公安機關出具《遺體接運表》,並通知殯儀館接運;屬第(二)(三)(四)項情形的,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遺體接運表》,並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
對發生在醫療衛生機構外的無人認領遺體(不含監管場所死亡的),由公安機關出具《遺體接運表》,並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四種特殊情形,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安機關要按規定做好遺體的調查取證工作。在醫療衛生機構內的無人認領遺體,醫療衛生機構應書面通知(函告)公安機關,書面材料應載明接診、就診、救治經過和可疑跡象等情況,以及不能確定是否為非正常死亡的原因等內容,由公安機關進行登記備案、調查死者身份、查找家屬等調查取證工作。公安機關調查完畢後,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公安部門涉屍事(案)件調查表》,醫療衛生機構或公安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出具《死亡證》或《遺體接運表》。
第八條 在醫療衛生機構內的無人認領遺體,應當在2小時內移放太平間,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醫療衛生機構沒有設定太平間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遺體移送殯儀館。
逾期未處理的無人認領遺體,經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後,由醫療衛生機構通知殯儀館,殯儀館憑《死亡證》或《遺體接運表》接收、運送遺體。
公安機關因調查取證需要保留的遺體,應當在《死亡證》或《遺體接運表》上註明調查取證所需的防腐期,防腐期不超過60日。防腐期滿後需要繼續留存的,公安機關應在防腐期屆滿前及時辦理延期手續,並明確具體延長期限,累計防腐保存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90日。
第九條 對經公安機關調查確認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無人認領遺體,按以下分類方式進行處理:
(一)查明姓名和身份後,遺體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參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處理。
(二)確實無法查明姓名、身份的,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正常死亡的,經公安機關出具註明身份調查內容的《公安部門涉屍事(案)件調查表》,由醫療衛生機構參照第十條第(二)類遺體處理;其他情形遺體(醫療衛生機構內非正常死亡的、醫療衛生機構外正常或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機關根據《廣東省公安機關處置非正常死亡屍體和未知名屍體工作規定》(粵公通字〔2012〕250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59號)有關規定,自遺體接運後90日內出具《遺體處理通知書》送交殯儀館,由殯儀館對遺體進行火化處理。
第十條 對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有關單位或其他組織在防腐期15日屆滿後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無人認領遺體,按以下分類方式進行處理:
(一)對非正常死亡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屬非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由公安機關根據《廣東省公安機關處置非正常死亡屍體和未知名屍體工作規定》(粵公通字〔2012〕250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59號)有關規定,自遺體接運後90日內出具《遺體處理通知書》送交殯儀館,由殯儀館對遺體進行火化處理。
(二)對正常死亡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屬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醫療衛生機構能聯繫家屬的,應直接向家屬發出《催告履行通知書》進行催辦,必要時商請公安機關發函至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者村(居)委會予以協助;不能聯繫家屬的,在市級報刊(惠州日報)對外公告。自家屬收到《催告履行通知書》滿60日或無法送達《催告履行通知書》,經對外公告滿30日,死者家屬仍不辦理火化手續的,由醫療衛生機構向本級衛生健康部門提出遺體火化申請,並提交死者基本情況、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經過、死因鑑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協查通告和調查報告、登報公告等相關材料,經衛生健康部門批准後,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遺體處理通知書》送交殯儀館,由殯儀館對遺體進行火化處理。
(三)對涉及醫療糾紛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涉及醫療糾紛由醫療衛生機構移交的無人認領遺體,經法定途徑解決糾紛的,醫療衛生機構在協定生效或取得生效判決後10日內向殯儀館提供有效證明文書,殯儀館通知死者家屬在30日內到殯儀館辦理喪葬事宜。家屬逾期未辦理火化手續的,由醫療衛生機構參照本條第(二)類遺體處理。
第十一條 無人認領遺體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內,如有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認領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介紹信到殯儀館辦理認領手續;對有可能查清身份或通知家屬認領的遺體,公安機關應當調查核實並通知家屬認領。
第十二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無需公告,殯儀館憑醫療衛生機構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遺體處理通知書》,可以對無人認領遺體進行火化處理:
(一)家屬、有關單位或其他組織以書面或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等方式明確表示放棄認領的;
(二)遺體已出現膨脹、腐臭氣味、舌腫眼突等明顯腐變症狀的;
(三)經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確認患有重大傳染疾病遺體需火化處理的;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立即火化處理的。
本條的公告指的是公安機關或醫療衛生機構在處理無人認領遺體過程中所需的公告環節。
第十三條 無人認領遺體火化後,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3年,在骨灰保留期間如有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認領的,殯殮處理費用由認領者負責;骨灰保留期滿仍無人認領的,骨灰由殯儀館通過海葬等生態環保方式處理。
第十四條 對政策允許土葬的回、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撒拉、東鄉和保全10個少數民族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民族宗教部門按有關民族政策處理。
第十五條 涉外國人、涉台港澳僑的無人認領遺體,由公安、外事、台港澳僑、民政、衛健等部門按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六條 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費用根據遺體的具體情況,由民政部門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殯儀館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或《遺體接運表》以及《遺體處理通知書》核報結算。
(一)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一致原則,對涉及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費用由無人認領遺體移交地民政部門納入本級政府部門預算,可從本級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
(二)涉及市屬醫療衛生機構移交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的費用,所需費用從市民政局部門預算項目“無名屍處理經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民政、公安、衛生健康、財政、外事、民族宗教、台港澳僑和殯儀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正確履行職責,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應當由本單位處理而推諉不作處理的;
(二)故意拖延時間處理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虛報、騙取遺體處理費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有關期限的規定,除註明工作日外,其他均為自然日。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關於開展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以及市殯葬聯席會議精神,規範我市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根據國家、省有關殯葬管理的政策規定,結合惠州實際情況,我局牽頭擬制了《惠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歷年來,我市四個殯儀館一直存在館內無人認領遺體長期存放及處理工作“老大難”問題。從統計數據來看,各殯儀館長期存放遺體數量一直居高不下,截至2021年9月30日,全市各殯儀館共存放641具無人認領遺體,存放時間最長的達18年之久。近年來,雖然省民政廳曾多次發文要求各地依法妥善處理長期存放遺體,我市民政、公安和衛生健康等部門也曾多次開展統一清理行動,但是清理行動長期效果不佳,清理行動結束後,長期存放遺體數量仍在持續遞增。殯儀館內遺體積壓情況日趨嚴峻,日常運轉、應急保障和安全管理壓力巨大,長期存放遺體的長期積壓,不僅占用和耗費巨大的公共資源,也使我市殯葬公共資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亦存在極大的安全風險隱患。
為積極推進長期存放遺體處理進程,我市殯儀館採取了成立長期存放遺體處理專項工作組,對無名、無人認領和經濟困難對象實施傾斜性費用減免政策,以及向經辦單位發函催辦等措施,上述措施短期內確實能處理小部分遺體,但長期效果並不明顯,長期存放遺體的處理速度趕不及新增速度,長期存放遺體問題始終未能得到有效解決。2018年6月,省民政廳印發了《開展長期存放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為期半年的長期存放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專項行動。2018年7月,省民政廳聯合省發改委等12部門印發了《廣東省殯葬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活動實施方案》,將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問題作為其中一項整治內容。2021年9月8日,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公安廳關於印發《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民函〔2021〕401號),2021年10月20日,我市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的通知》,成立了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行動聯合工作組,市民政局牽頭組織召開了多次無人認領遺體工作會議,傳達了檔案精神,印發了惠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專報共4期和兩次《會議紀要》。截至2022年7月31日,全市無人認領遺體641具,已處理523具,完成率81.6%。
長期存放遺體積壓問題未得到根本解決,原因多樣,情況複雜,但其中最主要原因,是由於我市目前處理無人認領遺體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未完善。目前我市遺體處理主要遵循2012年國家修訂實施的《殯葬管理條例》和省民政廳2005年印發的《廣東省民政廳遺體火化管理工作暫行規定》,以上政策法規對於各種情況導致“棄屍”現象的處理辦法,有關部門的權責分配、遺體公告制度、經費解決渠道等問題均沒有明確規定,或缺乏明確的操作指引,因此導致有關職能部門在處理遺體時無依據可循,有所顧慮。針對上述問題,2021年12月24日和2022年5月6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兩次召開殯葬聯席會議,並出台了《會議紀要》,要求參考外市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儘快出台我市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建立我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解決我市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問題,規範我市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
二、制定《辦法》的相關政策依據
(一)《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59號)
(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
(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1號)
(五)《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工作規程》(民發〔2014〕132號)
(六)《廣東省民政廳遺體接運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粵民福〔2005〕49號)
(七)《廣東省民政廳遺體火化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粵民福〔2005〕50號)
(八)《廣東省公安機關處置非正常死亡屍體和未知名屍體工作規定》(粵公通字〔2012〕250號)
(九)《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1號)
(十)《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省政府第186號令)
(十一)《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民政廳關於最佳化廣東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簽發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衛醫函〔2019〕21號)
(十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13〕57號)
三、《辦法》主要內容
《惠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包含制定依據、適用範圍、《死亡證》出具主體、出具要求、遺體接運憑證、特殊情形遺體接運、調查取證、保存期限、分類處理、認領規定、特別處理、骨灰處理、少數民族政策、涉外、涉港澳台僑規定、經費來源、法律責任,共十九條。
第一條明確了制定的法律法規依據。
第二條規定了無人認領遺體處理的適用範圍。
第三條至十二條規定了公安、醫療衛生、民政、殯儀館的工作職責,以及《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出具、遺體接運和防腐、無人認領遺體調查取證、公告處理(包括患傳染病死亡和特殊情況的遺體)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規定了無人認領遺體處理的骨灰留存和處置問題。
第十四條和十五條分別規定了政策允許土葬10個少數民族和涉外人員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的部門以及政策依據。
第十六條規定了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費用及核撥的經費保障渠道和核撥方式。
第十七條規定了行政機關、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明確了有關期限的計算方式。
第十九條規定了實施時間及期限,以及評估修訂的條件。
四、《辦法》適用範圍
本市範圍內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無人認領遺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以下兩種情形的遺體:
(一)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有關單位或其他組織在防腐期15日屆滿後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
五、檔案名稱稱解讀
(一)《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是指根據2014年省衛生計生委、民政廳、公安廳《轉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從2015年1月1日起使用全省統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簡稱《死亡證》),簽發流程和簽發主體參照上述通知以及省衛生健康委、公安廳、民政廳《關於最佳化廣東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簽發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衛醫函〔2019〕21號)執行。
(二)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體內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終;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導致的死亡,包括火災、溺水、工傷、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嘯等自然災難,或自殺、他殺、受傷害等人為事故致死。
(三)累計防腐:指遺體從開始進入殯儀館防腐到火化處理當天日期的總時間。
(四)市級報刊:目前指惠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