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無人認領屍體的處理工作,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和《廣州市殯葬管理規定》,制定《廣州市無人認領屍體處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9日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穗府辦〔2012〕10號印發。《辦法》共16條,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無人認領屍體處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04〕52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無人認領屍體處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 for the treatment of the dead bodies.
- 相關文獻:《殯葬管理條例》
- 時間:2012年2月29日
- 地點:廣州市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無人認領屍體處理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2012〕10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無人認領屍體處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無人認領屍體的處理工作,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和《廣州市殯葬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無人認領屍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的以下兩種情況,在公告期屆滿仍無家屬、單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
(一)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屍體;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單位在防腐期15天屆滿不到殯儀館辦理殯殮手續的屍體。
第三條 在醫院正常死亡人員的屍體,由醫院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由醫院通知醫院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進行拍照、登記、備案;在醫院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明確是否屬正常死亡的,由醫院通知醫院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進行檢驗、鑑定、拍照、登記、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第四條 在醫院以外死亡人員的屍體,由公安機關負責檢驗、鑑定、拍照、登記和收集遺物,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第五條 《死亡醫學證明書》應按規定填寫,對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屬於非正常死亡等情況應填寫清楚,如屬姓名不詳、身份不明或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放棄現場認領的,應予註明。
第六條 殯儀館憑《死亡醫學證明書》收運屍體。
第七條 因案情需要保留的屍體,公安機關應在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時註明防腐期,防腐期一般不超過15天。防腐期滿後需要繼續保留的,公安機關應在防腐期滿前辦理延期手續。
第八條 無人認領屍體由民政部門在本部門公眾服務網和殯儀館公告欄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天內仍無人認領的,殯儀館可以對屍體進行處理。
第九條 非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屍體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內,如有家屬或單位認領的,憑公安機關開具的介紹信到殯儀館辦理認領手續;對有可能查清身份和通知家屬認領的屍體,公安機關應當調查核實並通知家屬認領。
第十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無需公告,殯儀館可按規定將屍體處理:
(一)家屬書面表示放棄認領的;
(二)屍體已出現膨脹、腐臭氣味、舌腫眼突等症狀的;
(三)公安機關簽署意見確認為無人認領的;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立即火化的。
第十一條 無人認領屍體火化後,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3個月,在骨灰保留期間如有家屬、單位認領的,殯殮處理費由認領者負責。骨灰保留期滿仍無人認領的,骨灰由殯儀館負責處理。
第十二條 對有土葬習俗的回、維吾爾、哈薩克、東鄉、柯爾克孜、撒拉、塔吉克、烏孜別克、保全、塔塔爾等10個少數民族的無人認領屍體,由民政部門會同民族宗教部門按有關民族政策處理。
第十三條 涉外、涉港澳台的無人認領屍體,由民政部門會同外事、對台等部門按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的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屍體,經公告後仍無人認領的,其殯殮費及公告費由各級民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死亡的無人認領屍體的處理費用,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民政、公安、衛生、財政、外事、對台、民族宗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應當由本單位處理而推諉不作處理的;
(二)故意拖延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依據的政策法規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市府辦公廳《印發〈無人認領屍體處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04〕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