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無人認領遺體管理辦法

《湛江市無人認領遺體管理辦法》是2020年4月14日湛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湛江市無人認領遺體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湛江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工作,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適用本管理辦法。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無人認領遺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以下兩種情形,在公告期屆滿後仍無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遺體:
  (一)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在防腐期15日屆滿後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
  第三條 公安部門自向殯儀館移交遺體之日起30日內負責核查無人認領遺體的身份,並建立無人認領遺體DNA檢測報告和相片檔案,醫療衛生機構自向殯儀館移交遺體之日起15日內負責提供在醫院內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的相關資料。
  第四條 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死亡或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人員,由醫療衛生機構及時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知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對下列遺體進行檢驗、鑑定、拍照、登記、備案,由公安部門在醫療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上加注遺體處理意見。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範圍內非正常死亡的;
  (二)醫療衛生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正常死亡的;
  (三)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
  (四)姓名清楚,但無法聯繫到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的。
  第五條 在醫療衛生機構區域以外非正常死亡人員遺體,由公安部門負責檢驗、鑑定、拍照、登記和收集遺物,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並加注遺體處理意見。
  第六條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應當按規定填寫,註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屬於非正常死亡等情況。如屬姓名不詳、身份不明或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放棄現場認領的,應當予以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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