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無主遺體管理實施辦法

《昆明市無主遺體管理實施辦法》在2005.01.05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無主遺體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05年01月05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經2004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66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管理,防止疾病傳播,規範無主遺體的處理程式,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昆明市殯葬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主遺體,是指未知名或有名的自然人在醫院、住宅及其它場所死亡後,無人認領,經公安部門或醫院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公告期滿,無親屬及責任人為其履行處理遺體義務或被親屬及責任人遺棄的遺體。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無主遺體的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昆明市民政局負責本市無主遺體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縣(市)區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主遺體的管理工作。
公安、衛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依法做好無主遺體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依據下列程式確認、處置無主遺體:
(一)在住宅及其它場所發現的無人認領的遺體,由發現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在72小時內檢驗遺體,完成遺體的拍照、取樣等保存證據的工作,出具死亡證明,同時,選擇市級以上報刊和公安系統對外公布的社會公眾信息網上登載限期認屍啟事。公告認屍期限為5日,期限屆滿無人認領的無主遺體,通知發現地縣(市)區民政局處置遺體;
(二)在住宅及其它場所發現的腐爛的無人認領的遺體,由發現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及時檢驗遺體,查明死因,完成遺體的拍照、取樣等保存證據的工作,出具死亡證明,對無保存價值的遺體,先通知發現地縣(市)區民政局處理遺體。然後,選擇市級以上報刊和公安系統對外公布的社會公眾信息網上登載限期認領骨灰啟事;
(三)在醫院死亡或送到醫院未經醫院治療,經醫生檢查確認已經死亡的自然人,對無親屬及責任人為其履行處理遺體義務的遺體,由醫院確認後,於48小時內選擇市級以上報刊公開登載限期認屍啟事。公告認屍期限為5日,期限屆滿無人認領的無主遺體,醫院要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報告,並提供與死者有關的信息資料。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接到醫院出現無主遺體的報告,在72小時內,對醫院的無主遺體確認後,進行檢驗,完成遺體的拍照、取樣等保存證據的工作,出具死亡證明,同時,在公安系統對外公布的社會公眾信息網上登載限期認屍啟事。通知醫院所在地縣(市)區民政局處置遺體;
(四)在醫院涉及治安、刑事、交通事故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醫院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報告,並提供與死者有關的信息資料。由公安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式進行檢驗、公告,對無人認領的無主遺體,通知醫院所在地縣(市)區民政局處置遺體。
第六條 公安部門登報公告期限屆滿,確認為無主遺體的,其登報公告的費用在公安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七條 公安部門對無主遺體合法的財物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第八條 無主遺體的保存期限一般不超過10日。需要延期保存的涉案無主遺體,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通知發現地縣(市)區民政局延期保存的期限。遺體延期保存的費用由發出通知的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承擔。
第九條 縣(市)區民政局接到當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無主遺體的死亡證明及處理遺體的通知後,及時通知殯儀館火葬遺體。
無主遺體的保存(10日以內)、包紮、運屍、火葬費用由縣(市)區民政局承擔。
第十條 殯儀館憑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和縣(市)區民政局火葬遺體的通知,辦理無主遺體的登記、接運、火葬及骨灰存放手續,定期向縣(市)區民政局結算費用。
無主遺體的骨灰保存期限為120日。120日內有人認領的,認領人須向涉及處理無主遺體的部門或單位交清處理無主遺體的費用,憑交納費用的證明到殯儀館認領骨灰。超過120日無人認領的,由殯儀館掩埋處理。
第十一條 民政、公安、衛生等行政部門及醫院、殯儀館單位內部要指定管理無主遺體的具體機構,並要建立聯合管理無主遺體的信息網路和登記、交接制度。遺體交接時要填寫《昆明市無主遺體處置交接登記表》,按規定時限處理無主遺體。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時限出具死亡證明或無死亡證明通知處理遺體的;
(二)不按規定檢驗、取樣保存證據的;
(三)不按規定公告的;
(四)不按規定妥善保管財物的。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醫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公告的;
(二)不按規定報告的。
第十四條 承擔無主遺體保存義務的單位不得損壞、滅失遺體。違者由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並按《昆明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於2005年2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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