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困難民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辦法

《廣州市困難民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辦法》是2024年2月6日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實施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困難民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6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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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減輕困難民眾辦喪負擔,維護人民民眾基本喪葬權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強化全省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的意見》(粵府〔2011〕67號)、廣東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於全面推行惠民殯葬政策的指導意見》(粵民事〔2013〕1號)、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免除低收入群體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的通知》(粵民事〔2011〕24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困難民眾消費性減免和補貼政策的通知》 (穗府辦規〔2022〕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轄區範圍內困難民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的減免適用本辦法。困難民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水平應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適時調整。
  第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困難民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工作。
第二章 減免對象和減免範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困難民眾是指具有廣州市戶籍的下列居民:
  (一)特困人員;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
  (四)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
  (五)計畫生育特別扶助對象。
  本辦法所稱喪事承辦人是指委託殯葬服務單位辦理喪葬事宜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五條 下列殯葬基本服務項目納入減免範圍:
  (一)遺體車輛接運(普通殯葬專用車),每具費用不超過180元;
  (二)遺體存放及遺體消毒、妝容
  1.冷藏防腐(4日以內),每具費用不超過400元;
  2.消毒,每具費用不超過100元;
  3.清洗,每具費用不超過150元;
  4.包裹,每具費用不超過130元;
  5.化妝、整容,每具費用不超過130元;
  6.穿、脫衣,每具費用不超過100元;
  (三)遺體告別廳租用(小型告別廳1班次),每具費用不超過400元;
  (四)遺體火化(普通火化爐),每具費用不超過250元;
  (五)殯葬用品
  1.普通壽衣1套,每套費用不超過400元;
  2.普通衛生紙棺1個,每副費用不超過500元;
  3.普通骨灰盅1個,每個費用不超過100元;
  (六)骨灰暫存(10年以內),每具費用不超過700元。
  減免項目收費標準按省、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核定,每具最高減免總額為3540元。未達到單項最高減免限額的,殯葬服務單位按實際發生金額與民政部門結算;超出單項最高減免限額的部分,由喪事承辦人自行承擔。省、市價格主管部門調整收費標準的,最高減免限額應當相應調整。
  本市戶籍的困難民眾因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無人認領等原因導致遺體冷藏時間超過4日的,經逝者戶籍地民政部門同意,可延長遺體冷藏存放期限,最高不得超過75日,每具最高減免總額為10640元。
  第六條 本市戶籍的困難民眾死亡後,其喪事承辦人提出申請,經殯葬服務單位查驗或民政部門核查後,可減免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殯葬基本服務項目費用。
  本市戶籍的回、維吾爾、哈薩克、東鄉、柯爾克孜、撒拉、塔吉克、烏孜別克、保全和塔塔爾等10個少數民族死亡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並由本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屬下的回民殯葬服務單位(市伊斯蘭教協會)負責遺體安葬的,參照本辦法第五條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
第三章 減免程式
  第七條 喪事承辦人為逝者在本市辦理殯葬服務,可直接在經辦殯葬服務單位辦理減免手續,辦理時需填寫《廣州市困難民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申請表》,殯葬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應查驗逝者和喪事承辦人身份信息,以及逝者《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經查驗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在結算殯儀服務費用時,按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及標準直接減免。
  因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無人認領等原因導致遺體冷藏時間超過4日的,喪事承辦人需先向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街、鎮提出申請,經街、鎮初審同意後,到區民政部門審核,憑區民政部門書面意見到殯葬服務單位辦理減免。
  第八條 本市戶籍困難民眾在異地死亡,遺體在異地辦理殯葬服務的,遺體火化後6個月內,喪事承辦人到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街、鎮提出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報銷申請,填寫《廣州市困難民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報銷申請表》。街、鎮應查驗逝者和喪事承辦人身份信息,以及逝者《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經查驗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減免項目及標準予以報銷,在火化當地已享受減免政策的,其享受減免的項目不再予以報銷。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九條 本市戶籍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由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區按現行財政經費渠道解決。
  本市計畫生育特別扶助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所需減免經費由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區財政予以安排。
  第十條 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所需的財政經費每年度結算一次,採取年初預撥,次年據實清算。
  逝者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殯葬服務單位或伊斯蘭教協會統計匯總本單位本年度減免的數量和金額,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填寫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結算清冊及《廣州市困難民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申請表》送區民政部門核實,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於次年2月15日前將款項劃撥至殯葬服務單位或伊斯蘭教協會。
  逝者為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由街、鎮每月月底前匯總報銷費用申請送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減免費用的,由區以上民政部門給予教育,追回其騙取的減免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最佳化服務環境,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殯葬基本服務高效、便捷,切實減輕困難民眾辦喪負擔。
  第十三條 各級民政、民族宗教、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信息化建設,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及時調取、核驗證明材料,減輕民眾辦事負擔,提高政務服務水平。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市戶籍烈士遺屬和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參照本辦法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所需經費由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區財政予以安排。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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