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殯葬原是
土葬的文言用詞。"殯"一作
停柩解,如《禮記》:"
夏後氏葬於東階之上"、"
殷人殯於兩楹之間"、"
周人殯於兩階之上";一作葬解,如《荀子》:"三月之殯"。"葬"作藏解,如《禮記》:"國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見也。是故,衣足以飾身,棺周於衣,槨周於棺,土周於槨。"現在的殯葬指的是處理死者
遺體的方法和對死者哀悼形式,包括發
訃告、向遺體告別、開
追悼會、致
悼詞、送
花圈輓聯、出殯送葬、安葬、安放骨灰盒等一系列的
喪葬事項。
歷史演變
在一百多萬年之前,我們的祖先就勞動、生息、繁衍在祖國遼闊富饒的土地上,經過漫長的歲月,人們生活活動的擴大,原始人群逐漸被一種固定的生活集體所代替,出現了
氏族公社的社會組織。在公社內部沒有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現象,沒有貧富不均,每個成員地位是平等的。反映在喪葬問題上極為簡單,如一個成員去世後,後人不忍見死者遺體腐壞,用柴草蓋上,埋在野外,既不挖墳墓,也沒有禮儀。而隨著社會進步人們採用了土葬。
中國原始社會時期,逐漸產生了宗教迷信靈魂不死的觀念,過去沒有親人死後埋葬的習慣。自產生了靈魂不死的觀念以後,就有了埋葬親人的習俗。唐杜氏《
通典》說太古時代凶禮中規定“;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世聖人易之棺槨”。在半坡遺址墓碑中,埋葬的死人多是頭朝西,表示靈魂寄託西方的意思。這種宗教信仰,對祖先的崇拜觀念,在我國
母系氏族就產生了。到了
奴隸社會時期,厚葬之風和迷信活動更加盛行,
奴隸主階級為利用宗教迷信維持其統治,大力提倡對
凶禮的習俗,甚至把奴隸也作為祭品殺掉,作為殉葬品埋掉。商周時期制定了"貴賤有儀,上下有等"的葬制,天子、諸侯、大夫、士及一般奴隸主死了,在殮、殯祭上從時間、儀式棺槨到殉葬品都有等級區分,而奴隸則只“舉而委之”或當殉葬品活活埋掉,如古
侯家莊西北岡發現的大墓,墓室面積三百多平方米,深達12米,墓室中埋有執戈的奴隸和狗。棺室雕花飾紋,擺滿了珍貴服飾器物。槨項排放著商王的兵器和儀仗執器奴隸、男女侍從奴隸,還有兒童和供玩的狗猴等動物。象這樣的大墓一般要殺生殉、殺祭三四百人,這種奢華、浪費、殘酷的殺葬陪葬實在令人髮指。
殯葬程式
殯葬
殯儀程式:豎靈、收斂、喪失協調、引靈、接體、
奠禮、火化、出殯、
安厝、後續關懷。
殯葬方式
殯葬服務
針對部分地區殯葬收費內容龐雜、價格較高的現狀,昨天,國家發改委會同民政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提出
遺體接運、存放、
火化等基本殯葬服務將執行政府定價,遺體整容、防腐等延伸服務按非營利性原則執行政府指導價。
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1997年7月11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7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三章 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
第四章 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暫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定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二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第三章 遺體處理
第十三條 遺體處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
(二)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第十四條 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第四章 殯葬設備
第十六條 火化機、運
屍車、屍體冷藏櫃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第十七條 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殯葬文化
殯葬文化,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形成並沉澱下來的,集中了人們對死亡的認識、生存的價值、人性親情等有關於人類本源性問題思考得出的結論。或許這個答案永遠都不圓滿,所以我們一直在不斷的思考探索,從未停歇的思考和探索也就是我們傳承傳統殯葬文化的過程。
中國殯葬文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舊石器時代晚期。山頂洞人的遺骸周圍,撒有含赤鐵礦的紅色粉末,並有鑽孔的獸齒、石珠、骨墜等裝飾品隨葬。這幾乎是最早最原始 的土葬。隨著歷史的發展,出現了階級,殯葬文化也處處體現的階級的“
三六九等”,在墓地、葬具和隨葬品等方面都有所體現。從北京猿人將洞穴上層當作生者的 居室,下層為死者的墓地。到
秦始皇陵的規模及豪華程度,儼然一幅宮城都邑圖,將“
事死如事生”的喪葬禮俗發揮到了極致。直到明、清兩代的殯葬禮儀已經形成 一套隆重而繁瑣的殯葬禮儀。
整個
土葬時期,實行土葬主要是為了防止死者被野獸吃掉,同時也是為了使死者的得到永恆的安息和葬地。中國人之所熱衷土葬,一方面是人們對土地十分依賴和留 戀,此外人們還認為土地埋葬先人的形式是為死者提供了另外一個活動的空間。新中國成立以後至今,我國開始逐漸推行“火葬”。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物質文化的生活不斷豐富,人們逐步從滿足基本生活要求提升到滿足精神需求的層面。殯葬行業也從滿足人們基本的處置遺體的需求,逐步上升到滿足人們精神需求的高度。
基本服務
非營利定價
根據殯葬服務需求特點,《意見》將殯葬服務區分為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
基本服務主要包括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暫存等必需的服務。
基本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基礎上,考慮財政補貼情況,按照非營利原則從嚴核定。
延伸服務
政府價
在保證基本服務的供給規模和質量的前提下,殯葬服務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開展延伸服務。延伸服務是指在基本服務以外、供民眾選擇的特殊服務,包括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弔唁設施及設備租賃等。對延伸服務,由各地根據本地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
考慮到殯儀館銷售的殯葬用品具有較小的選擇性,《意見》要求對殯儀館銷售的骨灰盒、
花圈、
壽衣等殯葬用品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採取其他必要方式管理。
惠民殯葬
2015年,在
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祀場所,廣西將南寧、桂林、柳州3地定為集體花壇葬的常設舉辦地,北海為海葬點。
公墓定價
價高干預
在規範各類公墓價格方面,《意見》要求各地加強對經營性公墓定價行為指導規範:對價格明顯偏高的,必要時要依法進行干預和管理。對公益性公墓收費標準採取嚴格的政府定價管理,實行低收費政策,滿足民眾基本需求。
《意見》特彆強調,殯葬服務單位在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殯葬用品時,要注重滿足中低收入民眾的需要。對享受民政部門各類救助的城鄉困難民眾、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等困難群體,各地政府要研究制定基本服務收費減免政策及政府補償辦法。
監督措施
項目標準公示
《意見》要求,各地民政部門要建立殯葬服務收費標準和殯葬用品價格公示體系,殯葬服務單位要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檔案依據、減免政策、舉報電話、服務流程和服務規範等內容,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抓緊對本地區殯葬服務收費政策進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進一步規範殯葬服務和收費行為。各地清理後重新制定的殯葬服務收費政策,要向社會公布。
《意見》指出,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暢通“12358”價格舉報電話,嚴肅查處殯葬服務單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及強制服務並收費等亂收費行為,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公開曝光。
發展趨勢
千百年來,
墓葬是中國人所採取的最為常見的一種骨灰安葬的方式。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墓葬日益暴露出浪費土地、破壞綠地、污染環境等問題,已無法適應社會進步與發展的要求,改革傳統墓葬方式已成為殯葬改革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2010年3月31日,國家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中國社科院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在北京聯合舉辦了2010年《殯葬綠皮書》發布會,披露2010年我國殯葬改革三大重點是實施惠民殯葬政策、推行綠色殯葬和殯葬服務標準化。
其中,將大力推行綠色安葬方式。在農村火化區,要推進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加大執法工作力度,依法治理“裝棺二次葬”。在西方已開發國家已經由傳統墓葬向花葬、樹葬、草坪葬等環保葬法轉變。要研究制定倡導、鼓勵、扶持新葬法的政策,因地制宜推廣新葬法。
殯葬改革是一項利國利民、造福子孫的好事。每年的4月份是殯葬宣傳月,各級政府都運用多種宣傳方式,引導廣大人民民眾轉變傳統殯葬觀念,樹立文明、節儉、綠色、節地的殯葬新風,移風易俗,文明辦喪、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秀麗山川,共同建設和諧幸福家園。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殯葬改革初期提倡的花圈、簡單遺體告別等寄託哀思的形式,已不適合民眾的“胃口”。特別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口的增長、資源的銳減和環境的惡化,引發了殯葬業的一場以解決遺體處理與人類生存環境為核心內容的嶄新革命,倡導低碳祭祀、綠色殯葬成為我國殯葬業的轉變方向。所謂綠色殯葬,廣義的定義是指充分運用先進科學技術、先進設施設備和先進管理理念,以促進殯葬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和提高殯葬綜合效益的協調統一為目標,以倡導殯葬標準化為手段,推動人類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殯葬模式。而狹義的綠色殯葬是指按照環境保護的理念,即推行殯葬改革,減少資源消耗,減低並控制污染排放。綠色殯葬方式的不斷豐富,是人民思想的進步,更是人民對殯葬文化的全新認識,提升了整個社會對殯葬文化的認識高度。
殯葬改革就是要以轉型發展為主線,以跨越發展為目標,順應時代發展大勢和特徵,深刻闡明殯葬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堅持殯葬改革不動搖,促進殯葬事業發展不停步,提高殯葬服務水平不放鬆。一是建設服務殯葬。以民眾滿意為標準,提高殯葬服務質量,不斷拓展服務項目,創新服務方式,實施服務品牌戰略,增加社會認同感和滿意度。二是建設綠色殯葬。綠色殯葬是從可持續發展理念引伸出來的,綠色環保低碳模式是殯葬業未來的發展趨勢,要逐步引導民眾移風易俗,摒棄殯葬陳規陋習,徹底消滅“白色消費”。三是建設文化殯葬。宣傳中國百姓的傳統美德,繼承和發展殯葬文化,用網上祭奠、家庭追思等形式更好地發揮滲透力,逐步上升到滿足民眾的心理寄託和精神需求的高度。四是建設創新殯葬。加大研發力度,加強火化焚燒、遺體防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殯葬技術創新,在推進現代殯葬進程中充分發揮各種創新的支撐作用。五是建設和諧殯葬。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公平正義,加大政府公共財政保障力度,實現殯葬改革由行政命令到政策獎補的轉變,達到殯葬服務均等化。
暴利現象
近年來,墓園價格不斷攀升,很多地區都出現每平方米數萬元的墓地,墓價遠遠超過房價,甚至趕超別墅價格,很多人一提到殯葬就想到“暴利”。普通老百姓千元的收入與數萬元的殯葬費相比,“死不起”的問題越來越突出。網上有傳言,“活不起,死不起!生無安居之所,死無葬身之地!”也並非無道理。殯葬費用如此增長將引起嚴重的社會危機,引發新的社會不公平因素。基本殯葬公共服務作為中國公共服務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政府保障民眾基本的殯葬權益的重要方式,分析中國殯葬市場混亂原因是加強殯葬監管針對性的重要前提。
1“.暴利現象”為人深詬。殯葬服務市場的規制分為三個級別。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實行政府定價,選擇性殯葬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殯葬用品實行市場定價。基本殯葬服務關乎到基本民生保障問題,市場開放程度相對較低,政府對殯葬服務實行嚴格的行政許可準入機制,具有一定的行政壟斷色彩。通過實地調查西安市三兆殯儀館、鹹陽市殯儀館,發現其基本殯葬服務環節的經營成果都為虧損狀況,而虧損的多寡則與殯儀館的接納量成負相關。規模相對較大的西安三兆殯儀館年接納量為3500~4000具左右,比鹹陽市殯儀館能獲得更好的規模經濟效益。在此環節上,三兆殯儀館的虧損比鹹陽市殯儀館較小。
而媒體揭露殯葬行業的“暴利”根源為:選擇性殯葬服務、殯葬用品、墓地經營。一個成本不到一百的骨灰盒流轉到殯儀館價格就升至上千成萬,骨灰盒並不是高精尖產品,其價格何能這樣高?選擇性殯葬服務定價出現失控,整容服務費用有高達上千元,甚至還出現強制性綁定銷售的現象。墓地炒作的現象更是層出不窮,一平方墓地價格可高達上萬,堪比房價。這不禁令人發問,殯葬事業的公益性何在?
在“天津市喪俗如何適應城市文明建設與社會管理髮展”座談會上,針對民間殯葬商業組織(即所謂的“大了”)利用增加封建迷信環節謀取利益的問題進行了商討,應由民政部門出面辦“大了”,既能降低“白事”的費用,讓市民真正享受到實惠,還能對“大了”進行有力的監管。
2.服務質量、作業流程標準化水平有待提升。殯葬行業從業人員整體專業水平不高,直接影響到殯葬服務的質量。殯儀館的服務水平不僅取決於設備的先進與否,更取決於服務人員的服務水平。殯葬是一個極為特殊的行業,不僅要滿足死者物理上的需求,更要滿足生者的精神需求。這就要求殯葬服務人員投入恰當的感情,同情理解喪屬的心情。但目前中國的殯葬從業人員基於社會文化對死的禁忌等因素,未能較好地認識自己從事的行業價值,對工作滿意度低,而在服務業服務人員的工作滿意度之間影響到服務質量。媒體常常報導的殯葬從業人員出現情緒管理不當,二次傷害喪屬客戶的心理,引起廣大的反響。
作業流程標準化程度不高。作業流程標準化有利於組織、控制以及監管的實行,為殯葬從業人員工作提供一個標準。民政部近年已組織相關專家學者進行殯葬行業服務標準的制定,但尚未落實到殯儀館。標準化不高給監管帶來了嚴重的問題,以什麼指標為準,這是迫切要確定的。
3.市場混亂,監管缺失。殯葬市場無序混亂,而喪屬權益受侵害時,有七成以上的被訪者表示不知應向何部門投訴。這無疑反映了政府對殯葬市場的監管上的漏洞,到底此類糾紛歸誰管?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還是殯葬工作的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中國現對殯葬市場的“政監”監管模式,實為“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怎能保證實現公開、公正、公平的監管呢?多數地區的殯葬監管執法上政事不分,職責不清、協調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