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岡縣強化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的實施辦法

《佛岡縣強化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的實施辦法》是佛岡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岡縣強化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的實施辦法
  • 所屬地區:佛岡縣
佛岡縣強化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殯葬服務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強化殯葬基本服務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加強社會建設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深化我縣殯葬改革,不斷滿足廣大人民民眾基本殯葬需求,維護廣大人民民眾殯葬權益,我縣根據廣東省《關於強化全省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低收入群體殯葬基本服務保障工作。
縣民政部門、鎮民政工作機構、縣殯葬服務機構根據職責負責困難民眾殯葬基本服務保障的具體工作。
縣財政、國土、公安、林業、物價、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建立健全殯葬基本服務保障制度
第三條自2011年7月1日起,凡具有本縣戶籍、去世後遺體火化的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對象、城鄉低保對象和生活困難的優撫對象,由政府免費提供殯葬基本服務。
第四條低收入群體殯葬基本服務保障水平與本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適時調整。
第三章殯葬基本服務減免對象、服務項目和標準。
第五條凡具有本縣戶籍、去世後遺體實行火化的下列對象,由縣政府免費提供殯葬基本服務:
(一)農村“五保”對象;
(二)城鎮“三無”人員;
(三)城鄉低保對象;
(四)生活困難的優撫對象(即居住在農村或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優撫對象)。
第六條下列殯葬基本服務項目納入殯葬基本服務保障範圍:
(一)遺體接運(普通殯葬專用車)
(二)遺體存放(不超過3天);
(三)遺體告別(小型告別廳);
(四)遺體火化(普通火化爐);
(五)骨灰暫存(10年以內)。
上述所列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其服務執行民政部《殯儀接待服務》、《遺體保存服務》、《遺體告別服務》、《遺體火化服務》、《骨灰暫存服務》等有關行業標準,其收費參照縣物價部門制訂的價格標準執行。
第四章辦理程式
第七條申請人如實填寫《佛岡縣低收入群體免費殯葬基本服務申請表》,向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鎮政府的民政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由鎮政府民政工作機構負責審批。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4份複印件):
(一)逝者生前戶口本或其他合法戶籍證明;
(二)《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其他合法死亡證明;
(三)民政部門核發的《五保供養證》、《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廣東省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鎮政府的民政工作機構出具的城鎮“三無”對象證明、優撫對象生活困難證明;
(四)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五)遺體在異地火化的免費對象,還需提供遺體火化證明及制式發票。
第八條經審批同意後,申請人持《佛岡縣低收入群體免費殯葬基本服務申請表》及相關證件、證明材料,原則上到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殯儀館辦理殯葬基本服務減免手續。
第九條逝者在異地去世且遺體就地火化的,申請人可在辦理喪事後,持遺體火化地殯儀館出具的有效遺體火化證明及制式發票,向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地鎮政府民政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批符合條件的,到縣民政部門領取補助費。縣民政部門按照我縣規定的殯葬基本服務免費項目及費用標準辦理補助。
第十條負責低收入群體殯葬基本服務減免審核、審批的鎮政府民政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批。同意減免的,在《佛岡縣低收入群體免費殯葬基本服務申請表》簽署同意意見;不同意減免的,在《佛岡縣低收入群體免費殯葬基本服務申請表》簽署不同意意見,並註明理由,連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鎮政府民政工作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作未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需要進一步查證核實的,可以向有關單位查證。申請材料補正及向有關單位查證時間不計入審核、審批時間。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自審批部門審批同意之日起2日內,持加注審批意見的《佛岡縣低收入群體免費殯葬基本服務申請表》,到辦喪的殯儀館辦理基本殯葬服務減免手續。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十二條縣財政局要按照規定落實基本公共殯葬服務經費,其中五保戶去世後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按現行財政經費列入預算解決,城鄉低保對象去世後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在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中統一安排,縣財政局要根據縣承擔比例列入預算;經批准免除的生活困難的優撫對象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納入財政優撫經費中安排;城鎮“三無”人員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及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費用等,納入縣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第十三條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所需的財政經費每月結算一次,由辦理減免手續的殯儀館於每月末向縣民政局提出申請,經縣民政局審核後,送縣財政局審核撥付。
在異地死亡並進行遺體火化的免費對象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由縣民政局匯總報縣財政局結算。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低收入群體免費殯葬基本服務審批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辦理免費申請的;
(二)故意拖延辦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五條申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減免費用的,由縣民政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其騙取的減免費用;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殯葬服務單位虛報申領減免費用的,由縣財政局責令限期清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殯儀館(火葬場)在提供殯葬基本服務項目的基礎上,可提供選擇性殯葬服務項目,以滿足不同層次居民多樣性的殯葬需求。選擇性殯葬服務要強化市場準入、建立行業規範,以自願選擇、公平協商、市場運作、政府監管為原則。
第十八條加強殯葬服務價格管理。殯葬服務收費,既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又要規範選擇性殯葬服務及喪葬用品價格形成機制,實行標準化殯葬基本服務。殯儀館提供的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實行政府定價;選擇性服務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參照縣物價部門制訂的標準執行;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喪葬用品銷售等服務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並依法加強監管。
第七章完善殯葬公共設施規劃建設
第十九條推進殯儀館(火葬場)節能減排,重點對落後火化設施設備進行更新改造,推廣使用環保節能型火化爐,實行節能減排,減少環境污染。
第二十條最佳化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規劃建設。根據《佛岡縣2011-2020年公墓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科學規劃、優先建設骨灰樓堂,加快推進公益性骨灰樓建設,滿足民眾存放骨灰及拜祭需求。不鼓勵以墓葬方式安放骨灰,一些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農村地區,經批准可以行政村為單位規劃建設公益性生態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應符合各地城鄉規劃要求。
第二十一條大力加強殯葬改革宣傳教育,引導民眾轉變傳統喪葬觀念,樹立文明節儉辦喪新風。
第八章規範經營性公墓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進一步做好經營性公墓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公墓墓地占地面積標準,杜絕超面積大墓,維護社會公平。墓地(穴)使用期限按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在經營性公墓內要劃出一定區域,實行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節地葬法。
第二十四條嚴格規範經營性公墓墓穴租用(購買)行為。經營性公墓必須憑死亡證等合法證明出租(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嚴禁炒買炒賣,否則,民政部門不予核發公墓經營許可證,工商部門不予年檢。
第二十五條加強經營性公墓服務收費管理。經營性公墓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當地物價部門制訂,其中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出租(售)收費應按年度計算,收費年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違反價格管理規定出租(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理。經營性公墓應充分考慮廣大中低收入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中低價位骨灰存放格位出租(售)。
第九章切實落實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建立推進殯葬基本公共服務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殯葬服務工作的協調領導,以便及時研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把殯葬服務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不斷深化殯葬改革,完善殯葬服務體系,提高殯葬服務質量。進一步理順殯葬職責關係,逐步實現管理與經營分離、監督與經辦分開、管所分設。
第十章嚴格執法檢查
第二十七條由民政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林業、物價、工商等部門,採取聯合執法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類殯葬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民政部門要嚴肅查處違規實行土葬和出租(售)經營性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等行為;國土資源、林業部門要嚴肅查處非法占用土地、林地建墳等行為;物價部門要嚴肅查處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按規定公示和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工商部門要嚴肅查處非法銷售殯葬用品、無照從事殯葬服務等違法行為。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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