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房屋交易暫行辦法

廣州市房屋交易暫行辦法

為完善市場房屋交易,在沒有法律出來的情況下,暫行本辦法,請各部門暫行此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房屋交易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6年2月4日
  • 發布單位:81905
  • 生效日期:1986-02-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廣州市房屋交易暫行辦法
(一九八六年二月四日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關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房產交易管理,保障房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買賣房產必須到廣州市房產交易所(以下簡稱市交易所)辦理交易手續。禁止私買私賣或利用交易進行牟利等非法活動。
第三條房屋交易須符合下列原則:
1.房屋歸屬應當清楚,並具備合法的產權證明。
2.凡經改建、擴建的房屋,產權人應向房產登記部門辦妥房屋變更登記手續,方得出售。
3.凡繼承人出售房屋,應先取得合法的繼承權證書,方能申請出售。
4.單位自籌資金興建的房屋,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方能辦理交易手續。屬國家或地方財政撥款興建、購買的房屋,需出售的,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及原撥款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經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批准,方能辦理交易手續。
5.出售商品經營的房屋,賣方須具備房屋開發資格,持有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發營業執照;凡中外合資、合作興建的房屋,需要在港、澳出售的,事先得經廣州市對外經濟管理機關批准,並將所出售房屋報市房管局備案,方能辦理交易手續。
6.出售出租或共有的房屋,賣方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或共有人,承租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凡房屋經批准成交的,新業主對原租戶除另有約定外,應參照原租約的內容續訂租賃關係。
7.凡私人享受國家、單位補貼或以優惠價格購買、建造的房屋,需要出售時,只能出售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局,不得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進行房屋交易:
1.房屋產權未經確認合法的或仍有他項權利未清的。
2.已被批准列為市政建設徵用地段內的房屋。
3.尚欠國家貸款或修繕費、房地產稅的房屋。
4.經市房管局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的房屋。
第五條房屋交易可由市交易所介紹買賣雙方洽商,也可由買賣雙方自行商議,但嚴禁黑市經紀活動。
第六條房產交易的價格,買賣雙方應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並應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產價計算辦法商定,同時應如實向市交易所申報成交價格,經市交易所審查批准,方能辦理過戶手續。
第七條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確需購買的,應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不得將土地作價出售或變相作價出售。
第九條房屋交易的買賣雙方,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1.賣方應持有身份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到市交易所申請填寫《出售房屋申請表》。
2.買方應持有身份證明並寫填《購買房屋申請表》
3.買賣雙方應親自辦理房屋交易手續。如本人不能經手辦理的,可由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有合法的資格證書。
4.買賣雙方必須作法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在市交易所審查允許成交前,必要時業權人應登報聲明出售。
5.華僑、港澳同胞如購買中外合資、合作興建並經批准允許出售的房屋,可直接憑引進外資建房單位的出售證件,到市房管局辦理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凡未領取合法產權證的房屋,不得買賣。
第十條買賣雙方,應繳交下列費用:
1.契稅按房屋產價交6%,附加稅近契稅額交7%(即按房產價的0.42%),兩項合計為房產價的6.42%,均由買方負責繳交。
以外匯購買的房屋,如通過銀行辦理外匯結算的,可免交契稅。
2.按房屋產價交監證費1.5%,手續費0.5%,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一半。
3.按房屋產價交估價費0.2%,由賣方負擔。
第十一條有關處罰條款如下:
1.凡違反辦法第二條規定,私買私賣房屋者,一律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應繳金額的一至五倍交納;利用房屋交易進行牟利活動者,除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還應按其非法所得總額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
2.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者,除沒收經紀人非法所得外,還應按其非法所得總額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
3.凡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對隱瞞成交價格者,除沒收所隱瞞金額外,還應按隱瞞金額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
4.利用房屋交易行賄、受賄的,除沒收行賄物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雙方當事人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5.凡單位違反本辦法,受到經濟處罰的,應給予法定代表人處以近單位被罰款額的1-5%的罰款(但最高限額不超過其本人兩個月的工資額)。個人罰款,單位不予報銷。
本條各款規定,由市交易所作出決定並負責執行。如當事人不服,可於處罰後第二天起十五天內向市房管局申請複議。逾期不申請複議者,處罰即具有強制力,當地公安機關應協助執行。市房管局接到申請複議後,一個半月內應作出處理答覆,逾期不作出處理答覆,則被視為申請複議有效。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房產違法交易活動經查實處理後,可按有關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獎勵辦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稅款和收費,以及第十一條規定的罰沒款,均應全額上交地方財政。
第十四條市屬各縣城鎮房屋的交易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市一九六五年公布的《廣州市房產交易暫行辦法》同時作廢。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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