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

為加強存量房交易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和資金安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發布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經取得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的存量房交易應當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以下簡稱網上交易系統)辦理網上交易手續。
第三條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則。
第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時,應當使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存量房網上交易手續。
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未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而自行成交的,可通過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的簽約服務點或者網站辦理存量房網上交易手續。
簽約服務點是指設在不動產登記機構、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以下簡稱中介協會)的辦事點或者願意為自行交易的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提供簽約服務的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州產權交易所、商業銀行等有關機構。
網站是指陽光家緣網站、中介協會網站,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可通過網際網路登錄。持全國有效居民身份證、華僑普通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人臉識別完成線上身份確認後自行辦理存量房網上交易手續。
第五條 簽約服務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申請使用網上交易系統,應當向依法認可的第三方數字證書提供商申辦數字證書,簽署並承諾遵守《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使用承諾書》。
第六條 存量房產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可以選擇一家或者多家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房屋信息。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接受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委託出售房屋的,應當認真查看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提供的房屋資料,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契約、存量房買賣契約,如實、準確填寫房屋權屬情況、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提出的條件、存量房買賣各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等,列印書面契約並簽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契約時,應當輸入存量房產權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不動產權證書號(或房產證號碼)和房屋登記字號,與房地產信息系統進行匹配。匹配成功的,自動反饋房屋共有情況、房屋面積和建築時間等信息,並發布房屋交易信息。
第七條 房屋信息上網公布後,在委託期限內變更或者解除房地產中介服務契約的,有關當事人應當簽訂變更或者解除該契約的書面協定,然後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3天內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變更或撤下該房屋信息的手續。
房地產中介服務契約到期的,網上交易系統自動撤下房屋信息。
第八條 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契約,上網發布房屋信息後,擬自行與買家交易的,需書面通知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收到書面通知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3天內撤下房屋信息,與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的法律關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九條 網上交易系統公布的房屋信息包括:
(一)房屋所在區域;
(二)房屋性質(住宅、寫字樓、商鋪等);
(三)房屋建築面積
(四)房屋擬轉讓價格;
(五) 房地產中介服務期限、委託性質(是否獨家委託);
(六)存量房買賣契約的示範文本;
(七)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名稱、聯繫方式;
(八)其他需公布的信息。
第十條 自行交易的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通過網際網路、自助終端機辦理存量房買賣契約網簽手續的,進行人臉識別身份確認後列印存量房買賣契約由雙方當事人簽章,並將契約簽章頁上傳至網上交易系統。
自行交易的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未通過人臉識別進行身份確認的,可以在簽約服務點核實房屋權屬情況,協商擬訂契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通過網上交易系統列印存量房買賣契約並簽章,並將契約簽章頁上傳至網上交易系統。
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達成交易的,中介機構相關從業人員在核實房屋權屬情況後,根據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契約條款,協助雙方當事人通過網上交易系統進行人臉識別身份確認、列印存量房買賣契約,由雙方當事人簽章。相關從業人員必須在存量房買賣契約上籤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加蓋公章,並將契約簽章頁上傳至網上交易系統。
第十一條 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契約過後,各方當事人可以查看房屋的交易狀態(如放盤中、已簽約、已遞件、已結案、已退案)、交易形式(中介促成、自行交易)、促成交易的中介機構等相關信息,直至本次交易完成後撤下房屋信息。
第十二條 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契約後,在完成交易過戶前或者存量房買賣契約未撤下的,不得再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以該存量房為標的的買賣契約。
第十三條 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契約後,經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或者解除該契約的,應當簽訂變更或者解除契約的書面協定,然後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變更或者撤下該契約的手續。
第十四條 辦理網上交易手續後產生爭議的,各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由相關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應當按契約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及時處理。爭議解決後,應當向原簽約服務點或者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交協商、調解協定或者仲裁、司法機關裁判文書,由原簽約服務點或者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通過網上交易系統辦理相關手續。通過網際網路人臉識別確認存量房買賣契約的存量房當事人,應當向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仲裁、司法機關裁判文書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所簽訂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契約、存量房買賣契約及變更或者解除契約的書面協定等相關書面材料。
簽約服務點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保管相關書面資料五年。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結業的,應當將尚處保管期限內的相關書面資料移交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保管。
第十六條 為保證存量房交易和資金安全,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交易資金託管的方式交割房款。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與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上網簽訂買賣契約前應當如實告知相關事宜,並協助當事人辦理交易資金託管手續。
第十七條 存量房買賣各方當事人簽訂存量房買賣契約後,可以自行或者要求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協助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第十八條 存量房交易過戶手續完成後,網上交易系統應當明示該存量房當次交易已完成。
第十九條 簽約服務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使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相關手續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網上交易系統外交易;
(二)不通過網上交易系統驗證房屋信息;
(三)提供虛假房地產中介服務,簽訂虛假房地產中介
服務契約;
(四)簽訂虛假存量房買賣契約;
(五)以欺騙、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房屋信息後,發布、公開、泄漏、轉賣當事人及房屋的相關信息材料;
(六)協助當事人虛報成交價格;
(七)無合法依據為當事人進行系統操作或者拒絕為當事人進行系統操作;
(八)系統操作反覆失誤,直接或者間接影響雙方當事人交易;
(九)利用虛假房屋信息、虛假契約實施詐欺、偷逃稅費等;
(十)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當事人相關材料和信息資料;
(十一)未按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妥善保管相關材料;
(十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簽約服務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本規則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由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簽約服務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簽署的《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使用承諾書》,分別給予責令整改、誠信扣分、行為公示、暫停使用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的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簽約服務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公安、稅務、市場監督、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存在利用網上交易系統實施詐欺、偷逃稅費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公安、稅務、物價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存量房網上交易操作行為作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情況和年度檢查的項目之一,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記載入房地產中介信用檔案中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20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發布〈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的通知》(穗建房產〔2016〕1344號)同時廢止。

發布通知

穗建規字〔2020〕36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發布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維護存量房交易和資金安全,促進房地產健康平穩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對《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3月27日

政策解讀

一、修訂的目的和必要性
  存量房市場在房地產市場中占有的比例日趨增大,為市民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更大的平台和空間。加強存量房交易市場的監管,堅決整治存量房交易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存量房交易秩序,更直接關係到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
  通過信息化手段規範存量房交易行為,充分掌握存量房交易市場信息,保障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通過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買賣當事人可通過統一、規範的網路平台放盤、簽約、交割交易資金並完成交易,各方當事人及房地產中介的交易行為和操作行為得到監管,全面、實時規範存量房交易行為,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政府部門、金融機構通過信息共享能夠提供更便捷的服務。
  2018年11月1日、2020年2月1日,我局兩次對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升級改造,新增簽名頁上傳、人臉識別等功能。本次結合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實際以及我市機構改革,對《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進行修訂重新發布施行。
  二、法律政策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地方性法規:《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
  3、政府規章:《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4、其他檔案:《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房屋交易契約網簽備案業務規範(試行)的通知》(建房規〔2019〕5號)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1.因機構改革,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調整為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調整為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2.第四條,我局近年來增加部分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州產權交易所、商業銀行等有關機構作為簽約服務點,將此類服務點統一表述為“有關機構”,具體簽約服務點的名單及分布位置在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對外公示。2020年2月1日,網上交易系統上線人臉識別功能,根據系統實際情況在規則中予以明確,
  3.第十條,2018年11月1日網上交易系統上線了契約簽章頁上傳的功能,2020年2月1日網上交易系統上線了人臉識別功能,取消了預簽契約手續,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則中予以明確。
  4.第十四條,增加了通過網際網路人臉識別確認存量房買賣契約的存量房當事人產生爭議後網簽手續的辦理流程,為當事人提供指引。
  5.第二十三條,規定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發布〈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的通知》(穗建房產〔2016〕1344號)同時廢止。
  四、解讀途徑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方網站
  五、解讀時間
  與本《通知》同步發布解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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