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不動產權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

不動產權證一般指本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簡稱《不動產證》。是一種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的不允許動的房產權利證明。又稱《中國不動產權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
  • 別名:《中國不動產權證》
  • 類型:證件
  • 作用:用來證明不允許動的房產權利證明
  • 簡稱:不動產證
  • 又稱:中國不動產權證
歷史,正式推出,對比差異,實施過程,

歷史

2014年11月27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討論稿)》,以下簡稱《細則》(討論稿)開始在國務院相關部門間進行討論,討論已基本完成。《細則(討論稿)》共15章192條,包括了總則、一般規定、土地所有權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登記內容,以及登記資料的查詢、保護和利用等信息。
2014年12月22日,醞釀7年之久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將於2015年3月1日執行。為了保證《條例》的順利實施,相關部門進一步細化登記類型、登記程式、各類不動產物權登記的要求、登記機構和人員職責等,明確和統一不動產登記表卡簿冊和證書式樣內容,規範不動產權籍調查的要求,以健全《條例》的配套政策而制定《細則》。
2014年12月25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已起草完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討論稿)》顯示,國家級不動產的登記管轄並不參照《條例》執行。具體內容是在第2章第9條,“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登記發證參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已制定完畢,城市戶口使用“一權一證”的“單一版”,農村戶口使用“一證多權”的“集成版”,即《房屋所有權證》將逐漸消失在歷史舞台。

正式推出

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將正式入實操階段,它的展開將為房地產稅的徵收起到基礎性作用,並推動遺產稅、物權保護等一攬子制度改革。
這一工作將在成都、青島、廣州、杭州、廈門、濟南、武漢等15個城市提前開展,也就是說這些城市居民的“房產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產權證》將陸續換髮成“不動產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不動產權證”證件設計初稿已出爐,並已在國務院內部徵求了中央編辦、財政部等八部委意見。

對比差異

新的“不動產權證”和居民手握的“房產證”有差異,“不動產證”的外頁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外,在其右上角寫有不動產登記抵押權、異地登記、查封登記等登記類型;內頁內容規定了權利人、證件種類、證件號、共有情況、權利人類型、登記原因、使用期限、取得價格(以萬元/平米為單位)。
眾所周知,“房產證”的外頁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產權證,並無其它內容,房產證的內頁內容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房屋狀況和土地狀況。
兩者對比得知:“不動產證”比房產證產權內容更詳細,因“房產證”對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價格採取了規避態度,這兩點是直接與公民利益相關,“不動產證”則對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確規定“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價格,讓交易透明化、明確化。“不動產登記是和《物權法》一體的,《物權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至於怎么續期還需要討論。”國土資源部一位官員表示。

實施過程

隨著《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執行日期的到來,各地不動產登記局開始紛紛忙碌,但全面實行登記工作非簡單之事,其主要有兩大難點:
其一、全面實現不動產登記工作需直接逾越《城市房產管理法》、《森林法》、《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規,因為《立法法》第63條規定:“有立法權的地方制定地方法規時,不得同《憲法》、行政法規相牴觸,無法逾越國家現行的有關各類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法規。”
其二、淘汰房產證需要居民提供“個人稅號”。具體淘汰流程:居民持有統一的簿冊證————持有納稅人識別號————換髮不動產權利登記證————全民不動產聯網。也就是通過此舉,將個人房產納入稅務征管部門的信息系統,之前未被信息化的房屋產權將被聯網信息化,同時一併進入稅收征管部門的系統,為房地產稅的徵收奠定技術、數據、產權等基礎(這一工作不包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房產)。
雖困難重重,但不動產登記工作仍鼓浪前行,中央編辦、財政部、住建部、農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林業局、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海洋局8家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已成立,其中財政部較積極,正緊鑼密鼓地推行房地產稅立法,爭取2015年年底出台《房地產稅立法(草案)》,因不動產登記工作和房地產稅是一個串聯的改革制度,“我們正在調研不動產登記的技術系統,技術指標是我們房地產稅立法的參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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