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自2015年3月1日起將全面啟用。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及林木所有權等,可以在單一版證書記載。

2015年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將全面啟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薄證樣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啟用後,以前的薄證繼續有效,新證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不能要求當事人強制更換,小產權房不會發證。
單一版不動產權證書可以記載一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一種權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組權利。如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及林木所有權等,可以在單一版證書記載。[1]
不動產登記完成後,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登記簿記載的內容,填寫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發生變化涉及證書的,不動產權利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交回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機構重新核發證書。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註銷的,不動產權利人應當交回證書,或者由登記機構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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