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拍賣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拍賣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89]7號
- 發布日期:1989-01-10
廣州市拍賣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廣州市拍賣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生效日期】1989-01-10【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廣州市拍賣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穗府(1989)7號一九八九年一月十日)第一章 總則第...
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以下簡稱市交易所)在本辦法的授權範圍內,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條 房地產交易應遵循合法、公平、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房地產交易實行價格評估,具體辦法按《廣東省房地產評估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
屬於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設立最低保護價,招標、拍賣時未達到規定主體個數和最低保護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重新作出交易安排。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交易公告由市、縣土地交易機構在土地交易場所、當地主要報刊和網際網路發布。第...
廣州市房屋交易暫行辦法 (一九八六年二月四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關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房產交易管理,保障房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買賣房產...
第七條 新設立交易場所,須按規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需報國家批准的,由省級監管部門提請省人民政府按程式報批。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設立本辦法所定義的交易場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交易場所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頒布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商品交易市場的建設、開辦、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明確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商品...
最佳化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環境,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
第四十一條抵押物拍賣程式按《廣州市拍賣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辦理。拍賣成交後,拍受人應從成交之日起三十天內辦理抵押物過戶登記手續。第四十二條拍賣成交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拍賣:(一)因被拍賣的抵押物權屬(房屋所有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過在政府信息網站、政務視窗發布或者在當地主要報刊上刊登等方式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新建商品房買賣契約、存量房買賣契約應當通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房屋交易...
(二)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檔案;(三)核驗擬交易土地的情況、交易條件、競買人資格;(四)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成交確認書;(五)收集、匯總、發布、共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需和成交信息;(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委託的...
2.資產有償轉讓的,應當按規定採取拍賣、招標等市場競價方式進行,確實無法採取競價方式轉讓的,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可採取協定轉讓方式進行。當交易價格低於資產評估價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市財政部門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3.資產報廢...
農村集體可以根據市場價格提出交易底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交易底價應當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確定。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應當自民主表決通過之日起180日內向鎮(街)交易管理機構提交以下資料,超過180日未提交的,必須重新進行民主...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溝通流通渠道,加強房地產中介活動管理,根據建設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8)房建字第170號《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通知》和穗府辦[1986]23號《廣州市房屋交易暫行辦法》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
廣州市食用農產品市場交易管理辦法是廣州市在201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廣州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規定》、《廣州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條例頒布的一份管理檔案。內容簡介 第一條為加強對食用農產品流通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號)同時廢止。印發的通知 穗府辦規〔2020〕2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市場...
為進一步規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
為加強存量房交易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和資金安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第十五條 交易點工作人員有舞弊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二、十四條規定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廣東省罰款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加強基層廉潔建設,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股東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
(六)通過設定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七)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第...
第二十一條 批發交易可採取買賣雙方對手交易、委託或代理交易、拍賣交易等方式。批發市場可以組織代購、代銷、代貯、代運輸;可以自營收購、批發或組織產銷直接掛鈎、聯合經營等。第二十二條 經營畜禽批發業務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