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企業民兵、預備役工作實施辦法》在1995.06.13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企業民兵、預備役工作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6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6月13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企業民兵、預備役工作實施辦法》在1995.06.13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廣州市企業民兵、預備役工作實施辦法》在1995.06.13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做好企業民兵、預備役工作,根據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
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武裝部,負責本區域、本單位的民兵工作。按規定暫不設立人民武裝部的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確定一個部門、配備專職或兼職武裝幹部負責民兵工作。第三條 各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民兵工作的...
民兵、預備役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預備役部隊的總稱,是指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是國家儲備後備兵員的重要措施,包括軍官預備役和士兵預備役。公民在服預備役期間定期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任務,並隨時準備應徵現役...
第四條 省軍區在上級軍事機關和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主管全省民兵、預備役工作。 軍分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兼同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民兵、預備役工作。 鄉鎮、街道和企業事...
區、縣人民武裝部是其所轄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負責轄區內的民兵、預備役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武裝部,是國防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民兵、預備役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辦理各自轄區、單位的...
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負責本區域的民兵、預備役工作。鄉、民族鄉、鎮、街道和部門、系統以及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武裝部負責辦理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的民兵、預備役...
為了做好民兵工作和預備役工作(以下統稱民兵預備役工作),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
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應依法建立民兵、預備役組織,完成民兵、預備役工作任務。第四條 軍分區,縣、市轄區(以下簡稱區)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以下簡稱軍事機關),負責本地區的民兵、預備役工作。合肥...
省軍區(含衛戍區、警備區,下同)、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縣(含市、市轄區,下同)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負責本區域的民兵工作。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武裝部,負責辦理本區域、本...
第一條 為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
第一條 為了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促進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公民,...
第五條 重慶警備區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兼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民兵、預備役工作。鄉(鎮)、街道辦事處和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負責本...
第一條為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
第一條 為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民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具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均應遵守本...
第一條 為了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促進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
第三條 依法參加民兵組織和服預備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依法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國防職責。第四條 民兵、預備役工作應當適應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的要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堅持平戰...
省軍區(含衛戍區、警備區,下同)、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縣(含市、市轄區,下同)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負責本區域的民兵工作。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武裝部,負責辦理本區域、本...
凡職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應設立人民武裝部;職工人數達到符合組建民兵條件的,應建立民兵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武裝部和民兵組織的變更,應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預備役工作,由所在地軍事...
(七)領導基層人民武裝部開展民兵、預備役工作;(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預備役部隊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負責組建區域內所屬預備役人員的編組、教育、訓練和管理等工作。第八條 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
第一條 為加強民兵、預備役工作,促進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國防法、兵役法和國家民兵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機關、團體、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均應遵守本條例...
民兵預備役國防教育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縣人武部與國教辦共同負責實施。縣委宣傳部要發揮大眾傳媒的作用,積極協助軍事部門抓好民兵預備役國防教育,要結合徵兵、整組點驗、執行任務、軍事訓練等項工作開展民兵預備役國防教育;縣...
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合肥市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的決定 ...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備區印發的《關於上海市民兵、預備役工作納入企業管理的若干規定》(滬委〔1989〕8號)。第六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民兵工作的領導,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兵...
第一條 為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
第一條為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促進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民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