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企業民兵、預備役工作實施辦法

《廣州市企業民兵、預備役工作實施辦法》在1995.06.13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企業民兵、預備役工作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6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6月13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做好企業民兵、預備役工作,根據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人事部、勞動部《關於企業民兵、預備役工作的規定》和《廣州市民兵、預備役工作規定》,結合本市企業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企業和中央、省屬駐穗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民兵是國防後備力量的組成部分。戰時,是城市防衛作戰的一支重要力量,是補充擴大人民解放軍所需軍官和專業技術兵的重要來源,是堅持生產、保衛生產、支援戰爭的骨幹力量;平時,是發展生產,擔負戰備執勤,維護社會治安,完成急難險重任務的骨幹。
第四條 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民兵、兵役工作的法律、法規,完成民兵、預備役和兵役工作任務。其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鞏固民兵、預備役部隊組織,進行年度組織整頓,適時開展活動;
(二)開展民兵、預備役部隊政治思想工作;
(三)完成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任務;
(四)按規定管理和維修民兵、預備役部隊武器裝備;
(五)組織民兵擔負戰備執勤,維護本單位正常秩序,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
(六)完成新兵徵集任務,落實優撫政策和退伍安置工作;
(七)進行預備役軍官、士兵和動員物資、車船登記,落實戰時動員有關準備工作;
(八)按規定設立人民武裝部,調配、管理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
(九)發動民兵、預備役人員帶頭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帶頭髮展生產,完成急難險重任務;
(十)戰時,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參軍參戰,保衛生產,保護民眾,支援前線,完成兵員動員和物資、車船等動員任務。
第五條 企業必須堅持黨管武裝的原則,實行黨政共管,把民兵、預備役工作納入企業管理計畫,納入經營者職責範圍,並分工1名領導具體負責。
第六條 企業人民武裝部是國防體制的組成部分,是企業民兵、預備役工作的領導機構。
凡建立基幹民兵連或建有民兵高炮、高機、通信(指揮)、工兵、偵察分隊的企業,應設立人民武裝部。武裝幹部編配原則:職工人數在2000人以下的,配部長1人。職工人數在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配部長1人,幹事1人。上述建有民兵高炮、高機、通信(指揮)、工兵、偵察連或職工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單位,可增配副部長1人、幹事1至2人。按規定不設立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保衛或人事部門(辦公室)配備兼職武裝幹部負責民兵、預備役工作。
民兵、預備役工作在實行屬地化管理前,建有民兵組織的總公司(集團、股份公司),按上述規定設立人民武裝部,配備武裝幹部。
企業人民武裝工作機構的變更,須經區、縣級市、市直屬人民武裝部批准,報警備區備案;總公司(集團、股份公司)武裝機構的變更,須經市委、市政府和警備區批准,報上一級軍事機關備案。
企業人民武裝幹部的任免由同級黨委(支部)提名,由企業任命。機構改革中,對裁減的武裝幹部要作妥善安排。
第七條 企業民兵、預備役工作在地方黨委、政府和當地軍事領導指揮機關領導下進行,實行條塊結合領導體制。區、縣級市和中央、省屬駐穗企業及建立民兵高炮分隊的市屬單位,接受所在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領導;市屬企業的民兵、預備役工作由市直屬人民武裝部領導。
第八條 企業擴大或縮小生產規模,最佳化組合生產組織結構或破產時,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軍事領導指揮機關下達的組、訓、儲任務,擴大民兵組建面,及時調整健全民兵組織,並報區、縣級市、市直屬人民武裝部備案;民兵高炮連(營、團)建制的改變,應報警備區批准;預備役部隊班以上建制的改變,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凡涉及國防工程周圍的開發和高炮陣地的使用及高炮(高機)庫房的搬遷,財產的動用等,必須向上一級軍事(武裝)部門報告,經警備區或上一級軍區審批。
第九條 企業要按照上級軍事(武裝)部門下達的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年度軍事訓練、政治教育任務,保證人員、時間的落實。
第十條 配備有民兵武器裝備的企業,應當把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維修納入企業設備保養和安全管理計畫,按規定落實保管武器裝備所需的庫房、安全設施和看管人員。
第十一條 企業人民武裝工作經費納入企業財務管理計畫,計入企業管理費用。企業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和獎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變,其一伙食補助和往返差旅費由原單位按規定報銷。
為使企業民兵、兵役工作任務平衡負擔,企業人民武裝工作經費可實行統籌,分別由區、縣級市在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含“三資”企業、中央、省屬和外省、區、部隊駐穗企業)、個體經營者中統籌和由市屬局、總公司(集團、股份公司)在系統的企業中統籌。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繳交人民武裝工作資金的標準由區、縣級市和局、總公司(集團、股份公司)根據任務自行確定。待條件成熟時,再實行全市性統籌。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圍繞生產經營開展民兵、預備役工作,組織發動民兵、預備役人員帶頭完成生產任務,開展勞動競賽、技術革新、增產節約等活動,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作貢獻。
第十三條 對在企業民兵、預備役工作中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民兵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獎勵。
對違反本規定,給企業民兵、預備役工作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廣州市民兵、預備役工作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懲處。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廣州警備區司令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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