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合肥市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的決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合肥市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的決定

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合肥市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0月15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大常委會
《合肥市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他人員一年之內取消其參軍、招工、報考公務員的資格”。該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一致,為此決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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