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廣州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是廣州市人事局2007年3月6日頒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 印發單位:廣州市人事局
  • 有效時間:5年
  • 相關:廣州市人事爭議仲裁庭規則
  • 組成人員:單數
  • 人事爭議案件:一案一庭制
  • 下設辦公室: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
  • 發布時間 :2007年3月6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發布

各區、縣級市人事局、市直各單位人事部門:現將《廣州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廣州市人事爭議仲裁庭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人事局
2007年3月6日
廣州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正確行使仲裁權,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廣州市人事爭議仲裁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仲裁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依法獨立審理人事爭議案件,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及仲裁委員會會議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的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專家學者擔任。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為單數。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因工作變動出現空缺時,應及時調整和補充。其中主任的更換需經同級人民政府主管領導批准,副主任及委員的更換需經仲裁委員會主任同意。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有關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並經參加人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仲裁委員會會議決議的形成,應經過充分討論和民主協商。可以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因病或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人員出席並代為投票表決,受委託人員應出具委託書。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代表或個人列席。列席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前由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以下簡稱仲裁辦公室)將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及相關材料送達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舉行三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通知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領導、監督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和仲裁庭開展工作;
(二)負責管轄範圍內的人事爭議仲裁案件;
(三)研究處理重大、疑難的人事爭議仲裁案件;
(四)聘任和解聘專職、兼職仲裁員
(五)就仲裁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仲裁委員會承擔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管轄範圍內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審查、登記和立案、結案工作(含申請複議案件的受理、審查);
(二)負責專職和兼職仲裁員的聯繫及業務培訓、考核工作;
(三)負責組織仲裁庭、開庭仲裁等服務工作、協助仲裁庭調查有關證據;
(四)負責仲裁文書的報批和送達工作;
(五)負責仲裁文書和仲裁檔案、仲裁費用及印鑑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全市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七)向仲裁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八)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或者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仲裁庭與仲裁員
第十五條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和一名書記員組成。仲裁委員會(辦)應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主持人事爭議案件審理工作。對簡單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第十六條 仲裁庭的主要職責:
(一)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辦)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仲裁委員會(辦)交辦的人事爭議案件,依法進行仲裁;
(二)必要時進行調查取證;
(三)要求當事人舉證,並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
(四)依法組織仲裁員對人事爭議當事人進行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
(五)要求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庭審記錄進行核對並簽字或蓋章;
(六)組織仲裁庭會議,對案件提出裁決意見;
(七)對調解或裁決處理的人事爭議案件,應從作出調解或裁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製作出調解書和裁決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
(八)審查辦理申請人的撤訴、變更或增加請求等事項。
第十七條 仲裁員的主要職責:
(一)接受仲裁辦公室交辦的人事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
(二)全面審閱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材料,認真進行案件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進行調查取證,有權向當事人、有關單位及人員進行與爭議案件有關的調查,詢問證人,收集證據,以及調閱檔案、檔案等;
(四)開庭審理案件時,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認真查明事實;
(五)主持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
(六)參加仲裁庭合議,根據查明的事實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提出裁決意見;
(七)審查辦理申請人的撤訴請求;
(八)及時製作仲裁文書,做好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
(九)對案件涉及的國家機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規定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規則規定事項,與廣州市人事局以前發布的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則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根據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時間、難易程度等情況確定補貼費用,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廣州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規則自2007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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