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人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基本介紹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市人事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
(二)擬訂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和結構調整的巨觀政策;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基金。
(三)負責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工作;對國家公務員進行綜合管理;協同組織部門研究擬訂機構改革機關人員定崗和分流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實施國家獎勵表彰制度,擬訂市政府獎勵表彰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政府獎勵、表彰、懲戒工作;負責市政府提請市人大任免人員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員審核、呈報及辦理工作;按規定承辦和監督指導臨時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
(五)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資格評定(考試)、資格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後”的管理協調工作;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各學科、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綜合管理工作。
(六)負責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擬訂人才流動和人才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發展和規範人才市,建立健全政府人事部門指導和監管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國(境)外人才機構的準入制度;參與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大中專畢業就業;承辦國家和省、市人才引進以及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分工執行“農轉非”政策。
(七)負責擬訂專門人才的培養、培訓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及使用專項經費出國(境)培訓的管理工作;同有關部門對行政學院進行業務指導。
(九)指導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推進事業單位聘用契約制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聘用制幹部工作。
(十)擬訂和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擬訂和執行引進國外人才智力的政策法規;負責來穗工作(定居)外國專家的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人事人才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與國外政府間有關人事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
(十二)負責留學回國人員政策的擬訂和實施;負責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的派出及留學人員回國安置、工作調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留學人員專項基金。
(十三)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負責有關人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論應訴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和上級人事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軍官轉業安置處
(二)對外交流與合作處
(三)培訓教育處
(四)工資福利與退休人員管理處
(五)計畫與人事關係處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七)人才開發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