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

為了規範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結合廣州實際,我市於2015年制定了《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20年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
  • 頒布時間:2015年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6日
  • 發布單位: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
內容解讀,內容修訂,

內容解讀

現就修訂後的《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是對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進一步細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符合廣州實際。《辦法》實施五年來,總體執行情況良好,為規範仲裁服務收費、確保仲裁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重要依據和重要保障,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辦法》有效期屆滿時,依照規定對《辦法》進行修訂並重新發布實施,能夠保障《辦法》的延續性,是穩定仲裁收費標準和仲裁法律服務正常秩序的現實需要,有助於廣州實現現代服務業、現代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出新出彩。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此次修訂最大程度保障了《辦法》的延續性,仲裁收費的性質、收費標準等主體內容均沒有進行修改,主要是對立法技術規範方面的瑕疵進行調整完善,如條文順序不合理、文義表述不準確等。主要內容有:
1.《辦法》第一條明確了制定《辦法》的依據和目的。
2.《辦法》第二條明確了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依法交納仲裁費用;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3.《辦法》第三至第七條規定了應當如何交納、交納多少案件受理費、案件處理費。
4.《辦法》第八條規定了當事人預交仲裁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交,並明確了未按照《辦法》規定交納仲裁費用、又未申請緩交的法律後果。
5.《辦法》第九條明確了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6.《辦法》第十條規定了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時,區分發出受理通知書前、受理後仲裁庭組成前、仲裁庭組成後開庭審理前、開庭審理後四種情形,可以分別按照不同的比例幅度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退費。
7.《辦法》第十一條明確了不予退費的情形。
8.《辦法》第十二條明確了提出仲裁反請求時以同樣的原則對仲裁費用問題進行處理。
9.《辦法》第十三條明確了不得重新收取仲裁費用的情形。
10.《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了仲裁收費的監督。
11.《辦法》第十五條明確了《辦法》的有效期。
三、《辦法》修訂的過程
在《辦法》修訂過程中,嚴格遵守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的程式和技術要求,嚴格遵循上位規範的規定,確保修訂後的《辦法》與有關上位規範的規定保持一致。為了擴大公眾參與程度,保障修訂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據《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則》的有關規定,已在廣州仲裁委員會入口網站公示10天公開徵求公眾意見,並向廣東省司法廳、中共廣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廣州市監察委員會、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審計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書面徵求了意見。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
2020年4月26日

內容修訂

2022年5月16日,16屆9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次《辦法》是對2020年4月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所印發《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再次修訂,有效期繼續為3年。《辦法》對申請仲裁後撤回申請的退費、重新仲裁收取的案件受理費、案件處理費最低金額等予以明確。
《辦法》對申請仲裁後撤回申請的退費予以明確。
對照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相關規定,本次《辦法》修訂對退費的情形進行了調整完善。
《辦法》明確,廣州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定並撤回申請的,案件受理費全部退回。仲裁庭組成後,尚未開庭審理,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定並撤回申請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按40%—6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費。仲裁庭組成並已開庭審理,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定並撤回申請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按不超過2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費。
《辦法》明確重新仲裁不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費。
《辦法》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廣州仲裁委員會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費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案件處理費。
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相應條文僅規定重新仲裁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費。雖然,在重新仲裁時,必然也會再次產生一定的辦案開支,但考慮到重新仲裁一般並非因當事人過錯導致,故從更傾向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辦法》同時明確了廣州仲裁委員會不再收取《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案件處理費。
但是,在重新仲裁時,如當事人新提出申請鑑定、勘驗、翻譯、證人出庭等,仍然需要向有關第三方支付相應的案件處理費。
《辦法》明確廣州仲裁委員會案件處理費最低金額
修訂後的《辦法》明確廣州仲裁委員會按照案件受理費的30%預收案件處理費,不足人民幣3000元的按3000元計。
參考其他仲裁機構均有根據自身辦案成本為收取案件處理費設定最低金額的做法,此次《辦法》修訂,也根據對廣州仲裁委員會辦案成本的綜合測算,為收取案件處理費設定了3000元的最低金額。
此外,《辦法》還明確,廣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收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通過財政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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