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廣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廣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於2017年1月7日廣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廣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17/03/31
條例全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和報請批准地方性法規,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堅持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性法規應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體現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規規範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制定、修改和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規定特別重大事項的;
(二)規範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活動的;
(三)其他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規定的。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修改和廢止前款規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特別重大事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認定。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發揮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七條 廣安市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審議和表決程式,參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有關立法程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其他規定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立法項目庫,匯總本市立法需求,為制定年度立法計畫提供依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的建議。提出立法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立法項目庫的項目徵集、匯總、篩選、管理等日常工作。立法項目庫的項目選題、調整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並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編制年度立法計畫草案。
編制年度立法計畫草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以及實施重大改革決策的需要,綜合考慮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和社會重大關切等因素,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
研究討論年度立法計畫草案,應當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有關部門和專家參與,發表意見;應當及時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溝通、銜接。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畫,應當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年度立法計畫相銜接。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畫,應當在通過後及時書面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政府擬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計畫的地方性法規項目,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內書面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計畫,並向社會公布,同時書面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年度立法計畫實施中需要調整的,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調整意見報主任會議決定,並按前款規定公布和報送。
擬列入年度立法計畫的地方性法規項目,應當優先在立法項目庫中選擇。
年度立法計畫應當明確地方性法規項目名稱、提案人、起草單位、審議時間等。
第十二條 實施年度立法計畫,可以根據法規項目工作需要,由主任會議決定建立立法項目組,負責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統籌協調等。
立法項目組由主任會議確定組長一名,副組長及成員若干名,可以吸收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及有關部門、專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參與起草工作。
第十三條 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起草。委託機構負責委託起草工作的組織、管理、監督和評估。
委託起草或者立法項目組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參與配合。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加強與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聯繫溝通。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在部分鄉鎮、街道或者村、社區設定地方立法聯繫點,直接聽取人民民眾、基層單位對於地方性法規案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立法專家庫,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選聘有關專家,為地方性法規制定、修改、廢止工作以及立法後評估等提供智力支持和技術服務。
立法專家庫工作制度由主任會議制定。
第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案人、草案起草單位或者立法項目組,可以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前,召開說明會,向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介紹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以及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
召開地方性法規案說明會,應當報經主任會議同意。
第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表決。
單獨表決的條款未獲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該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也可以根據情況,將刪除或者修改未獲通過的個別條款後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
出現前款情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該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適當延長會議時間,增加全體會議次數。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報請批准地方性法規的書面報告、文本及其說明和有關資料的準備工作,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
第二十條 地方性法規實施兩年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市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執法部門等對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後評估。評估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開展評估工作的過程、地方性法規實施的效果與存在的問題、對地方性法規或其具體制度的客觀評價,以及對完善地方立法和加強地方性法規實施的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請批准後,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並及時在《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廣安人大網以及《廣安日報》上刊載。
在《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二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的起草、修改等工作,應當遵守《四川省地方立法技術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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