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發布者管理

廣告發布者管理,又叫廣告媒介物管理或者廣告媒體管理,是指廣告管理機關依照國家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以廣告發布者為廣告活動主體的廣告發布活動全過程實施的監督管理行為。換言之,廣告發布者管理是廣告管理機關依法對發布廣告的報紙、雜誌、電台、電視台、出版社等事業單位戶外廣告物的設定等實施的管理。它是廣告管理機關對廣告行業實施規範化管理的重要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告發布者管理 
  • 外文名:Advertisement publisher management
以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雜誌社和出版社等事業單位為主體的廣告發布者(或新聞媒體),其主要職責是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布信息,傳播新聞,但同時又兼營廣告發布業務,傳播經濟信息。因此,新聞媒體功能的多樣性使廣告實際成為體現其服務性特點的重要傳播內容。如我國早期報業曾有報紙由廣告、新聞、評論、副刊“四大件”構成的說法。日本學者認為新聞媒體由五項活動組成:傳播解說新聞的報導活動;傳播意見主張的評論活動;傳播娛樂內容的娛樂活動;傳播知識教養的教育活動;傳播商品勞務廣告活動。廣告在新聞媒體的傳播活動中之所以如此重要,是由於廣告收入在新聞媒體總收人中所占比例,一般都在50%以上,有的甚至高達75%,是其主要的經濟來源和重要的經濟支柱,所以廣告收入的多少往往成為決定新聞媒體能否生存或者辦得好壞的關鍵因素。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西方國家稱廣告是新聞媒體的“血液”。
而廣告發布者以收費的形式,兼營廣告發布業務,傳播經濟信息,屬於一種廣告經營行為,所以,廣告管理機關必須依法對其廣告發布活動實行專門管理。我國《廣告法》第26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要求廣告發布者在發布廣告前,必須到當地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兼營廣告發布業務的登記手續,並由其審查是否具備直接發布廣告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廣告發布者,廣告管理機關應依法予以登記,並發給廣告經營資格證明;反之,則不予登記。廣告發布者只有辦理了兼營廣告發布業務的登記手續,並取得廣告經營資格證明後,才能經營廣告發布業務;否則,即為非法經營。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不允許未取得合法廣告經營資格的廣告發布者開展廣告發布業務。在我國,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事業單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辦理廣告經營許可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直接發布廣告的媒介或手段;設有專門的廣告經營機構;有廣告經營設備和經營場所;有廣告專業人員和熟悉廣告法規廣告審查員。這些條件完全具備後,才有資格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申請兼營廣告業務應當辦理廣告經營許可登記的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或其授權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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