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告發布者管理
- 外文名:Advertisement publisher management
廣告發布者管理,又叫廣告媒介物管理或者廣告媒體管理,是指廣告管理機關依照國家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以廣告發布者為廣告活動主體的廣告發布活動全過程實施的監督管理行為。換言之,廣告發布者管理是廣告管理機關依法對發...
發布者管理 對廣告發布者的管理,又叫廣告媒介物管理或者廣告媒介管理。是指廣告管理機關依照國家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以廣告發布者為主體的廣告發布活動的全過程實施的監督管理行為。換言之,廣告發布者管理是廣告管理機關依法對發布廣告的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出版社等事業單位和戶外廣告物的規劃、...
從廣義上來說,所謂廣告發布者就是指在廣告活動中具有廣告發布職能的法人、其他經營者。既包括專門的大眾傳播機構,也包括具有自營媒介的一般廣告經營者;狹義的廣告發布者的概念,僅僅包括報社、電視台、電台和雜誌社這四種新聞媒介機構,而不包括專門提供其他媒介類型的廣告發布業務服務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及自行發布廣告...
對廣告主的主體資格的驗證管理,是指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對廣告主出具 的相應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或材料的查驗。根據《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廣告主申請發布廣告,應當出具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或材料包括:(1)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交驗營業執照。(2)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提交本單位的證明。(3)個人提交...
第四條 利用網際網路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於廣告發布者的規定。利用網際網路提供信息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於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規定;從事網際網路廣告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等活動的,應當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於...
廣告管理制度是指調整廣告管理機關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與消費者之間在廣告宣傳、廣告經營、廣告管理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主要內容 我國的廣告管理制度包括:廣告行業的規劃管理、廣告發布標準的管理、廣告主的管理、廣告經營者的管理、廣告發布者的管理、戶外廣告的管理、廣告內容的審查管理...
《浙江省廣告管理若干規定(2005年修正本)》是浙江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1年2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發布 根據2005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游泳場所管理辦法〉等7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
對因專利而產生的活動需發布廣告的,由舉辦活動的單位向中國專利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主管單位對舉辦該活動的審批檔案。第七條 未經中國專利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通過的涉及專利方法與產品以及有關專利的活動的廣告,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不得進行廣告宣傳。已...
它主要藉助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力量和社會輿論、廣告行業同仁輿論的力量來發揮其規範與約束作用。即使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有違反廣告自律規則的行為,也只在廣告行業內部,通過輿論譴責和批評教育等方式,對其行為加以規範與約束。 關係 廣告行業自律和政府對廣告行業的管理都是對廣告業實施調整,二者之間既有...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保障戶外廣告設施安全;對檢查不合格的,應當立即進行維修或者拆除。遇到颱風、暴雨等自然災害,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發布者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整潔、完好、美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批准登記的內容、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發布。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登記後,必須在九十日內發布。逾期未發布的,由原登記機關予以註銷。第十九條 經登記發布的戶外廣告在期滿後的十日內,臨時性戶外廣告在期滿後的三日內,廣告發布者應當自行拆除。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計閒置...
第三條 戶外廣告主、戶外廣告經營者、戶外廣告發布者和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第四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健康、合法,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
第二條 凡在廣告中提供名義、形象或在廣告設計、製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勞務並取得所得的個人以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受託從事廣告製作的單位和廣告發布者,均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有關事宜。本辦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
第十八條 批准使用期滿逾期未拆除的戶外廣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強行拆除。第十九條 在本市張貼各類廣告,必須按規定張貼在統一設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嚴禁亂張貼、亂塗畫戶外廣告。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經營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第四章 申報登記和審批 第二十一條 ...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六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縣...
安徽省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省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應當遵守《廣告法》和本...
它是廣告管理機關會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對廣告活動實行規範化管理的重要內容,我國對廣告收費管理主要實行國家定價管理和備案價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引言 我國對廣告設計製作費、廣告發布者收費和對戶外廣告收費的管理,主要採用備案價格管理;對廣告業務代理費的管理,主要實行國家定價管理。為加強廣告服務收費管理,維護市場...
第十二條 發布戶外廣告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批准後,方可發布。第十三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符合的經營資格;(二)擁有相應戶外廣告媒體的所有權、使用權;(三)廣告發布的地點、形式在國家許可的範圍內,符合本條例的規定;(四)戶外廣告媒體一般不得發布...
(六)霓虹燈、燈箱等廣告,用電設施必須符合供電及消防部門的有關規範標準;(七)在立交橋、人行大橋上設定的,不得影響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人行大橋上不得設定高出護欄的廣告。第十一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霓虹燈廣告除外),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和設施設定許可文號及廣告發布者名稱。第三章 ...
第四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第五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六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薦證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七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美化城市景觀,提升城市綜合功能,促進廣告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本市市區從事戶外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
第三章 戶外廣告管理 第十六條 廣告經營者必須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後,方可經營。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委託有合法廣告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承辦。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制定的戶外廣告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物價部門備案。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必須...
甘肅省廣告監督管理條例 (1996年7月31日 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本省行政...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發布者承擔。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擅自違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