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發布者

從廣義上來說,所謂廣告發布者就是指在廣告活動中具有廣告發布職能的法人、其他經營者。既包括專門的大眾傳播機構,也包括具有自營媒介的一般廣告經營者;狹義的廣告發布者的概念,僅僅包括報社、電視台、電台和雜誌社這四種新聞媒介機構,而不包括專門提供其他媒介類型的廣告發布業務服務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及自行發布廣告作品的廣告主,和在自營媒介上發布廣告作品的廣告經營者。

我國《廣告法》所稱的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即目前我國的廣告工作者一般是從狹義角度來理解廣告發布者的概念的。

相關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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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告主:
《廣告法》規定,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管理條例》中稱廣告主為廣告客戶。
2、廣告經營者:
《廣告法》所稱的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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