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專利廣告暫行管理辦法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宣傳的廣告虛假,仍設計、製造、發布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布專利廣告暫行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對象:發布專利廣告
  • 發布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
正文內容,施行時間,

正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誠實經營和公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經營為目的的生產、使用、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均需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從事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達到進入市場獲取利潤的目的。
第三條 中國專利局對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廣告進行審查。
第四條 中國專利局專利工作管理部是發布專利廣告的審查主管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是本行政轄區內對專利廣告進行審查。
第五條 涉及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涉及有關專利活動方面的廣告,由中國專利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1、利用國家級電視、電影、廣播、報紙、期刊等向全國發布的廣告,其內容由中國專利局負責審查;
2、利用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電視、電影、廣播、報紙、期刊等發布的廣告,其內容由該行政區劃內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審查。
第六條 廣告主向中國專利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提出審查申請時,提交廣告所涉及的專利產品或方法的專利證書及證明專利權有效的法律檔案。
專利實施許可的被許可方對被許可的專利產品或方法發布廣告,在提出廣告審查申請時,要提交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副本及契約登記和備案證明。
對因專利而產生的活動需發布廣告的,由舉辦活動的單位向中國專利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主管單位對舉辦該活動的審批檔案。
第七條 未經中國專利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通過的涉及專利方法與產品以及有關專利的活動的廣告,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不得進行廣告宣傳。已發布的,立即停止發布,並在相同的範圍內發表聲明,消除影響。
第八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在廣告中稱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為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
第九條 在廣告宣傳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廣告法》第四十條處理。
第十條 利用廣告宣傳冒充專利技術產品的行為和利用廣告宣傳未經批准的或欺騙他人的專利活動的行為,由廣告主依照廣告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一條 中國專利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在對專利技術與產品及有關專利活動的廣告審查過程中,對冒充專利和違反廣告法進行廣告宣傳,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中國專利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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