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專利管理若干規定

濟南市專利管理若干規定由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於1999年2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專利管理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9年2月20日
  • 生效日期:1999年2月20日
管理若干規定
(1999年2月20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專利管理工作,維護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專利技術的推廣和套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山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專利技術推廣和套用等涉及專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專利管理機關負責全市的專利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專利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專利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專利管理機關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專利管理機關做好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社會各界多渠道、多層次的增加對專利技術推廣套用的投入,鼓勵專利權人進入技術市場,開展各種形式的技術貿易活動。
第五條 市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專利信息的收集,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第六條 對本市技術水平高,社會、經濟效益明顯的發明創造,由市專利管理機關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向申請國內外發明專利的單位和個人資助其專利申請費。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高新技術專利產品,可優先列入政府採購目錄計畫。
第八條 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作為無形資產參與投資時,其價值占註冊資本的比例最高可達35%。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重視、鼓勵專利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和檔案,設定專利工作機構或者專、兼職工作人員,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專利技術和專利產品實施後,根據其推廣範圍和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由市專利管理機關推薦評選濟南市科技拔尖人才。
第十條 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必須經市專利管理機關同意,報省專利管理機關審查,經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專利代理費。
第十一條 凡涉及專利技術和專利產品進出口的單位,應當向市專利管理機關提供專利技術報告以及有關資料;需要引進專利技術產品項目的,由引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與市專利管理機關共同審查。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契約。契約簽定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契約簽定地或者契約履行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辦理契約登記。
以專利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必須訂立書面質押契約,經省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後,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和公告手續。專利權質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向國外申請專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專利權授予以後一個月內將有關材料報市專利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申請專利發明創造的項目,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專利管理機關按照保密專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凡涉及專利技術廣告宣傳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六條 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對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以及法人變更或終止前需要對專利資產作價的;以國有專利資產合作、合資、出資的,必須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下列專利糾紛,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一)專利侵權糾紛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糾紛;
(三)假冒他人專利糾紛;
(四)職務發明人獎酬糾紛;
(五)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實施該發明的費用糾紛;
(六)專利申請權轉讓契約、專利權轉讓契約或者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糾紛;
(七)專利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八)其他專利糾紛。
當事人對前款所列專利糾紛,也可依法向濟南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專利管理機關對冒充專利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拒絕、阻礙專利管理機關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專利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管理。對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