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具備的條件:
1.擁護黨的各項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思想進步,作風正派,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2.年齡在18至55周歲,身體健康,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3.屬於行政管理機關在編人員並從事專利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年度的公務員考核合格。
4.熟悉專利行政執法所依據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的內容和必需的專利知識。
5.通過市政府和市知識產權局組織的法律、法規培訓和資格考試。
第三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定的程式:
1.專利行政執法人員,需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和法制部門,按照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具備的條件進行考核,考核意見經主管領導 批准。
2.填寫“北京市專利行政執法人員推薦表”,由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推薦意見,單位人事部門蓋公章,報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審核認定。
3.對經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人員,由市法制辦和市知識產權局頒發專利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
1.專利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工作,由市知識產權局統一負責。
2.各單位要加強對專利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知識及相關專業知識,職業道德,執法行為規範等;市知識產權局定期對專利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的集中培訓。專利行政執法人員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不能少於40學時。
3.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進行全市的專利執法檢查。
4.市知識產權局對專利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進行指導。
5.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對專利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年審,並對執法證進行註冊。
第五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的職責
1.接受市知識產權局的委託,負責本轄區的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監督本系統內或者本轄區內的冒充專利行為,並接受舉報,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供監督信息。
2.接受市知識產權局的委託,協助調查,收集證據,參與違法案件查處。
3.定期進行專利行政執法檢查,對本轄區流通領域、技術市場領域、廣告傳媒等的冒充專利行為要及時進行制止。
4.積極參加市知識產權局組織的各項專利行政執法工作和法律、法規培訓。
5.對本轄區流通領域重大的冒充專利行為要及時向市知識產權局報告,並協助市知識產權局進行處理。
6.認真完成市知識產權局交辦的任務,定期向市知識產權局匯報本轄區的專利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的獎勵
1.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對專利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進行評比,對在執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予以獎勵。
2.市知識產權局對制止重大的冒充專利行為或者協助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有功的單位或執法人員予以獎勵。
第七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的處罰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專利行政執法資格:
1.不履行職責,沒有完成市知識產權局交辦的任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違反法定程式執法,執法中有嚴重錯誤,造成不良後果的。
3.不遵守執法人員工作紀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不參加市知識產權局組織的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
5.調離原行政部門或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執法工作的。
第八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出示“專利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要自覺接受各級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