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
廣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 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廣告審查既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權利,也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廣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實廣告內容。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審查制度,要有熟悉廣告法的管理人員和編審人員。對內容不實或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廣告審查是為了保證廣告內容真實、合法,它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指導下進行的。廣告審查的範圍包括廣告主體資格的審查;廣告內容和表現形式的審查;證明檔案的審查。廣告審查的程式是:承接登記;審查人員初審;廣告業務負責人終審;建立審查檔案。對末查驗證明、核實內容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視其情節予以通報 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由此造成虛假廣告的,必須負 責發布更正廣告;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內容
我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廣告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檔案證明:(1)營業執照和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檔案;(2)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檔案;(3)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檔案。”從這一條規定中可以看出廣告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對廣告主的主體資格的審查
廣告審查機關首先要求廣告主提交營業執照和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檔案。這也是審查廣告主是否是合法組織,其有無與其廣告相關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廣告是否合法必須以廣告主的合法資格為前提和條件。只有當廣告主出示了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擁有生產、經營某種商品後者提供某種服務的營業執照,並根據自己要求發布的廣告提供其與營業執照上核定的生產、經營範圍相一致的證明後,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主的主體資格的審查才算完成。
對廣告內容及其表現形式的審查
主要是審查廣告內容與客觀事實是否相符,有無隨意虛構和隱瞞真相,尤其是對一些設計質量標準的和一時難以證明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商業廣告,還要要求出示由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所出具的證明檔案和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檔案。除了對廣告內容真實性審查之外,還要對表現廣告內容的語言文字、畫面、聲音等廣告表現形式進行審查,以保證廣告表現形式與廣告內容相符且真實。
方法
1. 廣告審查機關的事先審查
2. 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事先審查3. 廣告行政管理機關在廣告發布後的審查和監測
程式
階段一:承接登記
廣告經營者接受廣告主提出的廣告審查申請時,首先要進行登記,對廣告主的一些基本情況,如姓名、地址、廣告內容及其表現形式進行登記,並按照廣告法規的相關規定,向廣告主收取廣告主主體資格證明和廣告內容及其表現形式真實性的證明材料。
階段二:初審
完成承接登記後,廣告審查人員開始初審工作,把廣告內容及其表現形式與廣告主所提供的各種證明檔案或材料一一進行對照,按照廣告法規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完成後,廣告審查人員應提出初審意見,交複審人員進行複審。
階段三:複審
初審完成後,廣告業務負責人應對廣告審查人員的初審意見進行複審,並根據複審結果提出複審意見。根據複審意見,決定是否準予進行該廣告的代理或發布。
階段四:建立廣告業務檔案
廣告審查完成後,有關承接登記、初審、複審全部過程的記錄材料應進行歸檔,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