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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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標準》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王眾孚
一九九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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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標準

為了保證醫療器械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制定本標準。
一、
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國家有關
醫療器械管理的規定,符合《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規定的程式。
二、
下列醫療器械不得發布廣告:
(一)未經國家醫藥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或同級
醫藥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進入市場的醫療器械;
(二)未經生產者所在國(地區)政府批准進入市場的境外生產的醫療器
械;
(三)應當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者生產的醫療器
械;
(四)擴大臨床試用、試生產階段的醫療器械;
(五)治療愛滋病,改善和治療性功能障礙的醫療器械。
三、
醫療器械廣告應當與審查批准的產品市場準入說明書相符,不得任意
擴大範圍。
四、
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如“療效最佳”
、“保證治癒”等。
醫療器械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醫療器械進行功效和安
全性對比。
五、
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術”,“最先進科學”等絕對化語
言和表示。
六、
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治癒率、有效率及獲獎的內容。
七、
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利用醫療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
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內容。
八、
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直接顯示疾病症狀和病理的畫面,不得令人感
到已患某種疾病,不得使人誤解不使用該醫療器械會患某種疾病或者
加重病情。
九、
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十、
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消費者缺乏醫療器械專業、技術知識和經驗的
弱點,以專業術語或者無法證實的演示誤導消費者。
十一、
推薦給個人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標明“請在醫生指導下使用”。
十二、
醫療器械廣告的批准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十三、
違反本標準的醫療器械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製作,廣告發
布者不得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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