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規是經營廣告應遵循的法律規定,具有嚴格的強制性和行政限制。廣告法規屬於政治行政法規範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以國家強制性的手段來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則。違反廣告法規,國家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責任。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了《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其內容如下:專業廣告的廣告公司和兼營或者代理廣告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廣告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登記,或者申請登記未獲批准的,不得承辦廣告業務,承辦外商廣告的單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