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
2013年1月下旬,教育部網站發布《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在配發的通知中,要求各地新設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按照《標準》執行,已設幼稚園在3年內逐步達到《標準》要求,補足配齊幼稚園教師。
內容
內容簡介
根據最新標準,我國
全日制幼稚園每班要配備2名專任教師、1名
保育員(或配備3名專任教師),保教人員與幼兒比達到1:7至1:9;
半日制幼稚園每班要配備2名專任教師,有條件的可配備1名保育員,保教人員與幼兒比達到1:11至1:13。
根據標準(暫行),幼稚園教職工包括專任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
行政人員、
教輔人員、
工勤人員。幼稚園保教人員包括專任教師和保育員。
原文
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是幼稚園辦園標準的重要內容,是促進幼稚園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手段。為規範幼稚園辦園行為,促進幼稚園教師隊伍建設,滿足幼兒在園生活、遊戲和學習的需要,確保幼兒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促進
幼兒健康成長,特制定本標準。
一、教職工與幼兒的比例
幼稚園應當按照
服務類型、教職工與幼兒以及保教人員與幼兒的一定比例配備教職工,滿足保教工作的
基本需要。不同服務類型幼稚園教職工與幼兒的配備比例見表1。
表1 不同服務類型幼稚園教職工與幼兒的配備比例
幼稚園應根據服務類型、幼兒年齡和
班級規模配備數量適宜的專任教師和保育員,使每位幼兒在一日生活、遊戲和學習中都能得到成人適當的照顧、幫助和指導。
全日制幼稚園每班配備2名專任教師和1名
保育員,或配備3名專任教師;半日制幼稚園每班配備2名專任教師,有條件的可配備1名保育員。
寄宿制幼稚園至少應在全日制幼稚園基礎上每班增配1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
單班學前教育機構,如村學前教育
教學點、幼兒班等,一般應配備2名專任教師,有條件的可配備1名
保育員。
對所轄社區或村級幼稚園(班)負有管理和指導職責的中心幼稚園,應根據實際
工作任務和需要增配
巡迴指導教師。
招收特殊需要兒童的幼稚園應根據特殊需要兒童的數量、類型及殘疾程度,配備相應的
特殊教育教師,並增加保教人員的配備數量。
幼稚園應根據當地學前教育發展的實際情況,增設教師
崗位類別和數量,滿足本園發展和保教工作的需要,並確保在
教師進修、支教、病
產假等情況下有可供臨時頂崗的保教人員。
不同服務類型幼稚園各年齡班和混齡班班級規模、專任教師和保育員的配備標準見表2。寄宿制幼稚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園長:6個班以下的幼稚園設1名,6~9個班的幼稚園不超過2名,10個班及以上的幼稚園可設3名。
炊事人員:幼稚園應根據餐點提供的實際需要和就餐幼兒人數配備適宜的炊事人員。每日三餐一點的幼稚園每40~45名幼兒配1名;少於三餐一點的幼稚園酌減;在園幼兒人數少於40名的供餐幼稚園(班)應配備1名專職炊事員。
財會人員: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財會工作規定配備。
安保人員: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安保工作規定配備。
幼稚園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數量適宜的教職工,積極實行一崗多責,提高用人效益。
四、本標準為各級各類幼稚園的合格標準。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
發展水平和學前教育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地的具體
實施方案。
五、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實施
教育部要求,各地新設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按照《標準》執行,已設幼稚園在3年內逐步達到《標準》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幼稚園教師隊伍建設,將《標準》作為辦園的基本標準之一,補足配齊幼稚園教師,切實加強對各類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情況的動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