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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山東省特殊教育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標準》的通知
魯教基字〔2012〕26號
各市教育局:
廳依據《山東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2011-2020年)》有關要求和國家新頒布的《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標準》(建標156-2011),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 制定了《山東省特殊教育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將《標準》印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執行。
一、推進特殊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是關愛弱勢群 體、建設和諧山東、促進教育公平的需要;是貫徹《山東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縮小地區之間和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差距, 提高特殊教育辦學水平的有效途徑。各地要切實將特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高度,努力辦好每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質量,保障殘疾兒童少年受教育 的權利。
二、本《標準》是特殊教育學校完成國家規定的教 育教學任務應具備的基本辦學條件,是規劃、設定、改造和管理學校的重要依據和基本標準。各地要根據本《標準》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完善並落實特殊教育學 校發展規劃,制訂《標準》的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積極推進特殊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實現特殊教育辦學的標準化、科學化、規範化。對辦學條件未達到基本辦學 標準的特殊教育學校,要制定改造計畫,加快改造進程,爭取用5年時間,使全省特殊教育學校達到《標準》要求。
三、各地要將特殊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與普通中國小標準化建設以及布局調整、薄弱學校建設、危房改造等工作結合起來,合理配置教育資源。要加強學校管理,堅持教育與康復並重,使特殊教育更好地滿足殘疾學生的教育需求。
四、本《標準》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各市在實施過程中,要及時進行總結。落實《標準》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我廳基礎教育處。
2012年10月15日
全文
山東省特殊教育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標準
一、總 則
為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 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殘疾人教育條例》和《
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2010-2020年)》、《山東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和《
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促進特殊教育科 學發展,實現教育公平,根據教育部頒發的《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和盲校、聾校、培智學校《義務教育課程設定實驗方案(試行)》,按照視力、聽力和智力等 殘疾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規律,適應特殊教育學校教學活動和師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動特殊教育學校辦學條件標準化、科學化建設,高水平、高質量實施特殊教 育。依據《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標準》(建標156-2011)和《特殊教育學校建築設計規範》(JGJ76-2003)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山東省 特殊教育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本《標準》是各級政府規劃、設定和管理特殊教育學校的重要依據,也是評價學校辦學條件的標準。《標準》規定的各項辦學條件是本省舉辦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執行的基本標準,在達到《標準》的基礎上,應逐步提高相關辦學條件指標,以充分滿足教育教學及學校發展的需要。
本《標準》適用盲、聾、培智三類特殊教育學校和 隨班就讀學校、幼稚園的資源教室建設。獨立設定的
特殊教育幼稚園或普通幼稚園設定的特教班,參照本標準中特殊教育學校附設幼稚園相關標準和普通幼稚園辦園 條件標準執行。新建學校土地規劃和校舍建築應不低於《標準》要求,其他學校應參照《標準》逐步改建和擴建。
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先規劃 後建設。本標準將各類校舍面積分為必備指標和選配指標,必備指標分為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校園建設用地面積指標分為Ⅰ類和Ⅱ類。學校可以一次規劃,分期建 設。新建學校應按必備指標加選配指標進行校園總體規劃,規劃建設用地應按必備指標加選配指標宜一次性徵用。首期建設的校舍建築面積不應低於必備指標。縣級 城鎮的學校改擴建的校舍建築面積不應低於一級指標,其他學校和新建特殊教育學校首期建設的校舍建築面積應達到二級指標;建在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學校首期建 設的校舍建築面積不應低於二級指標。各地在建設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增配選配用房或特殊的康復和職業教育等功能用房。
本《標準》的實施應遵循分級負責、分類推進、分步實施原則。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標準》的實施;各市、縣(市、區)負責《標準》的組織實施工作。
特殊教育學校建設,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規範標準的規定。
二、學校設定與規劃
(一)學校設定與規模
1.特殊教育學校的設定與規模,應根據區域內各類殘疾兒童生源數量確定。盲、聾、培智學校宜分類設定,綜合類特殊教育學校一般不應超過兩類殘疾學生,並應按學生殘疾類型分部設定。
2.設區的市和30萬人口以上的縣(市、區)應 設定獨立的特殊教育學校。市級特殊教育學校主要承擔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兒童、少年教育,縣級特殊教育學校應隨著聽力殘疾兒童的減少,由以聾教育為主,逐步 過渡到主要承擔智力殘疾、孤獨症和多重殘疾等兒童、少年教育。各類特殊教育學校應設定學前階段教育,市級特殊教育學校和有條件的縣級特殊教育學校應設定高 中階段教育。3.學校規模和班額,宜根據生源實際,並符合以下規定:(1)適宜規模:義務教育階段單一類型特殊教育學校適宜規模為9-27個班,綜合類學 校適宜規模為18-36個班。(2)班額:盲、聾學校義務教育段班額不宜超過12人;培智學校義務教育段班額不宜超過8人,有條件的要設立專門招收孤獨症 兒童的班級,班額不宜超過6人;學前教育段班額不宜超過6人;高中及職業教育段班額不宜超過12人。
招收多重殘疾學生的班級,班額可適當降低。
(二)學校選址
新建特殊教育學校宜建在縣級以上的城市。學校選址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選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交通方便、地形開闊、陽光充足、地勢較高、具備必要基礎設施,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適合建設特殊教育學校的地段。
2.應避開地震危險地段、土石流易發地段、滑坡體、懸崖邊及崖底、風口、洪水溝口、輸氣管道和高壓走廊等。
3.學校周邊應有便於安全通行及緊急疏散的校園外部道路,並應與城市道路相接;應避免學生無安全通行防護設施的河流及水域。與鐵路、高速公路、城市幹道、機場及飛機起降航線有足夠的安全、衛生防護距離。校園用地應完整,不應有校外道路穿越。
4.學校不應與集貿市場,娛樂場所,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噪聲等污染源,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殯儀館,消防站等不利於學生學習、身心健康或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
(三)學校規劃
1.新建、擴建、改建的學校都必須先規劃後建設。校園規劃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適合學生特點,並有利於對學生的管理。
2.校園總平面宜按教學、體育運動、生活等不同功能進行分區、合理布局,各功能區之間聯繫方便、互不干擾。教學樓應設定在校園的靜區,保證良好的朝向。校園內建築間距及校內建築與校外建築相鄰的間距,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劃、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的有關規定。
3.校園道路設計應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 礙設計規範》JGJ50有關規定。學校道路網的布置應便捷,校園內的主要交通道路應根據學校人流、車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線要通暢便捷,道路的高差處宜設 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線井蓋,應與路面標高一致。招收盲生的學校的路面應鋪設盲人行走導向和止步的觸感標誌。
4.校園建築組合宜緊湊、集中,學校的主要建築之間宜有廊聯繫,校園校舍整體性強。建築形式和建築風格要力求體現教育建築的文化內涵和時代特色。校園綠化、美化應結合建築景觀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以形成優美的校園環境和人文景觀。
5.學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設在主要交通幹道邊上,校門外側應設定人流緩衝區。校園應有圍牆(或安全隔離設施)、校門。
6.校舍的組合應符合併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應緊湊集中、布局合理、分區明確、使用方便、易於識別;
(2)必須利於安全疏散;
(3)盲校、培智學校校舍的功能分區、體部組合、水平及垂直聯繫空間應簡潔明晰,流線通暢,嚴禁採用弧形平面組合。
7.田徑場地、球類場地,其長軸宜為南北方向。
8.學校應設定旗桿、旗台,並位於校園中心廣場或主要運動場區的顯要位置。
9.嚴禁種植帶刺和有毒的植物,嚴禁使用帶有尖狀突出物的圍欄。10.學校附設的學前教育用房及活動場地宜相對獨立設定。
三、學校建設用地標準
(一)學校建設用地組成
特殊教育學校用地由建築用地、體育活動用地、集中綠化用地和停車場用地等部分組成。
1.建築用地
建築用地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占地面積、建築物周圍通道,房前屋後的零星綠地及建築組群之間的小片活動場地,校園道路及廣場用地。
學校建築用地應按
建築容積率計算(即建築面積與建築用地面積之比)。學校建築容積率不宜大於0.80。
2.體育活動用地
(1)體育活動用地應包括體育課、課間操、課外活動及體育比賽使用的成片場地。
(2)特殊教育學校體育活動場地應設定適宜殘疾 學生使用的環行跑道和直跑道。除少部分做硬地外,大部分場地宜做成軟場地(盲校宜鋪設草坪),並在適宜位置布置沙坑等適合相關殘疾學生活動的體育設施、康 復訓練場地和遊戲場地。聾校和培智學校均應設定籃球場,盲校應設定盲人門球場(有條件的盲校可以設定室內盲人門球場)。特殊教育學校運動場地設定標準見表 3-1。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設定游泳池、盲人足球場等其他場地。
幼稚園活動場地宜單獨設定,並按每個班級不低於100m2增加活動用地面積。
說明:①本表不包括幼稚園活動場地。
②田徑場應設有60米以上的直跑道。
3.集中綠化用地。包括校園專用綠地和生物科技園地等,不應小於校園用地面積的10%。
4.停車場用地。按30%-50%教職工數配置機動車地面停車場,每個停車位占地30m2。
(二)學校用地面積特殊教育學校規劃建設用地面積按必備指標加選配指標計算,用地面積指標如表3-2、3-3。
說明:①表中面積不包含幼稚園和高中段教育用地面積,設幼稚園或高中段教育的學校依據規模另加。
②表中建築用地面積按建築容積率0.8計算。
③表中集中綠化用地面積按校園用地面積的10%核算。
④表中停車場用地面積按教職工數的30%配置停車場核算。學校教職工數按照盲校、聾校師生比1∶3.5,培智學校師生比1∶2計算。
四、學校校舍建設標準
(一)校舍建築組成
特殊教育學校校舍由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公共教學及康復用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及附設幼稚園用房構成。1.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盲校:包括普通教室、語言教室、多媒體網路計算機室、直觀教室、音樂教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樂器室、實驗室、儀器及準備室、生活與勞動教室、勞技教室,以及地理教室、小琴房、必要的輔助用房。
聾校:包括普通教室、語訓小教室、律動教室及輔房、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多媒體網路計算機室、實驗室、儀器及準備室、生活與勞動教室、勞技教室,及職業技術教室,必要的輔助用房。
培智學校:包括普通教室、唱遊教室、心理疏導個訓室、律動教室及輔房、語訓教室、多媒體網路計算機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家政訓練教室、勞技教室,以及職業技術教室、語訓小教室、樂器室、情景教室,必要的輔助用房。
2.公共活動及康復用房:包括圖書閱覽室、多功 能活動室、電教器材室、體育康復訓練室、體育器材室、心理諮詢室、風雨操場。盲校應增設視力檢測室、視功能訓練室;聾校應增設聽力檢測室及耳模製作室;培 智學校應增設感覺統合訓練室、智力檢測室及音樂與認知康復訓練室。三類學校均應設定資源中心,為本校及附近有隨班就讀學生的學校提供服務。
3.辦公用房:包括行政辦公室、教師辦公室、會議接待室、衛生保健室、財務室、德育(團隊)活動室、廣播及社團辦公室、總務貯藏室、電工木工修理間、門衛值班室、配電室及員工休息室、弱電機房等。
4.生活用房:包括學生宿舍(含教師值班室)、食堂、浴室、廁所,教工食堂、浴室、廁所、單身教工宿舍,以及鍋爐房等其它生活用房。有條件的學校可設定部分陪讀家長宿舍和宿舍區學生綜合活動室。
5.附設幼稚園用房:包括活動室、寢室、盥洗室、教師辦公室、晨檢室、個別康復訓練室,招收孤獨症兒童的幼稚園還需設定多感官綜合訓練室,多功能活動室和其他康復用房等與學校相應校舍共同使用。
綜合類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和生活用房分別按照各類班級規模及所屬類別的指標執行,公共活動及康復用房和辦公用房選擇三類學校同一指標中的高值執行,圖書閱覽室、多功能教室、體育康復訓練室、風雨操場等用房應適合不同類別的學生共享共用。
(二)校舍建築面積
1.特殊教育學校校舍建築面積指標分必備指標和選配指標兩部分,各地應根據建設投入情況採用,但不應低於必備指標的規定。
2.特殊教育學校校舍建築面積和生均建築面積指標如表4-1,附設幼稚園園舍建築面積指標如表4-2。
3.舉辦殘疾學生高中段(含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或中專及國中後職業技術教育)的學校,依據招收學生人數和班級數,增加相應的普通教室、職業技術教育用房、辦公及生活用房,所需各種教學功能教室、康復用房等與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共用。
說明:①表中面積不包含幼稚園用房和高中段教育用房面積,設幼稚園或高中段教育的學校依據規模另加。
②表中建築面積按平面利用係數K=0.6計算。
說明:①表中面積不包含寄宿制幼稚園幼兒宿舍、食堂和與學校共用用房面積。
②表中建築面積按平面利用係數K=0.6計算。
(三)校舍用房面積
特殊教育學校各類校舍用房以及附設幼稚園用房使用面積標準見附屬檔案1。
(四)校舍建築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校舍建築標準必須貫徹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節能、美觀的原則,校舍建築設計應符合特殊教育學校
建築設計規範,應規劃建設成符合殘疾兒童少年學習生活要求和身心健康發展需求的無障礙型校園。
校舍建築及附屬設施建設要嚴格按《特殊教育學校 建築設計規範》(JGJ76-2003)及其條文說明執行,符合《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標準》(建標156-2011)、《
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 (JGJ50)的規定;所設幼稚園建築應執行《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87﹞城設字第466號),涉及殘疾兒童的康復、保教、生活有關設施的設 計要求,應參照《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標準》和《特殊教育學校建築設計規範》執行。
五、裝備條件標準
學校教學與醫療康復儀器、辦公和生活設備配置應 當以有利於提高學校教育質量,有利於各類殘疾學生康復訓練,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目的,滿足學校教學的基本需求和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康復訓練及課餘活動的 實際需要,考慮到教育教學設備的功能、特點及更新周期,現代教育及醫療康復技術手段在特殊教育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充分運用和利用效率等因素,本著經濟、 實用、便利、安全、規範的要求,合理配備教學與醫療康復儀器設備、現代教育技術設備、圖書資料和學校辦公、生活設備。
(一)教學與醫療康復儀器設備
盲校、聾校、培智學校的教學與醫療康復儀器設備,主要包括:普通教室設備、學科教學儀器、醫療康復儀器設備、教學資源中心設備和職業技術教育器材設備。
義務教育階段教學與醫療康復儀器設備,分別按照 教育部《義務教育階段盲校教學與醫療康復儀器設備配備標準》(JY/T0403-2009)、《義務教育階段聾校教學與醫療康復儀器設備配備標準》(JY /T0404-2009)和《義務教育階段培智學校教學與醫療康復儀器設備配備標準》(JY/T0405-2009)配備。培智學校職業技術教育所需的設 施設備,應根據所設專業需要配備。
各類特殊教育學校心理諮詢室設施設備配備標準見附表4;視力檢測室設施設備配備標準見附表5;視功能訓練室設施設備配備標準見附表6;聽力檢測室設施設備配備標準見附表7;耳模製作室設施設備配備標準見附表8;智力檢測室設施設備配備標準見附表9。
高中階段教學與醫療康復儀器設備配備,普通高中 班理化生實驗教學儀器設備參照《高中理科教學儀器配備標準》(JY/T0406―2010)和教學需要選配,高中段職業技術教育,依據開設的職業技術教育 項目增配相關設備,其他教學儀器設備、醫療康復設備與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設備共用。
特殊教育學校附設幼稚園保教與醫療康復儀器設備配備、玩教具按《山東省特殊教育學校附設幼稚園特殊玩教具(設備)配備目錄》(附屬檔案2)配備,其他醫療康復儀器設備與特殊教育學校共用。室內、室外其它設施設備參照普通幼稚園辦園條件標準配備。
(二)現代教育技術設備
學校現代教育技術設備包括能滿足各類教學需要的 電化教學設備、計算機、校園網路和校園廣播電視系統等。教師用計算機按專任教師每人一台配備,計算機教室按最大班額每生一機配備。普通教室應配備互動式多 媒體終端設備,實現多媒體“班班通”,有條件的學校可在普通教室適當配備學生網路終端。專用教室根據需要配備多媒體終端設備。校園網應與網際網路相聯。
(三)圖書館設備
學校圖書館(室)應設藏書室、學生閱覽室、教師閱覽室。閱覽室應採用開架閱覽方式。
盲校應分別設定盲生閱覽室及低視力閱覽室。盲生 閱覽室根據盲文、非盲文書籍、有聲讀物的配備設定相應的存儲、閱覽設施,並應設定用耳機聽音的聽音座位區,該區座位數應達到本室座位數的70%;低視力閱 覽室應設有低視力閱讀器、書籍文字放大裝置、放映、聽音設施等;為增強放映效果,室內應設遮光設施。聾校和培智學校應設立電子閱覽室。
館藏圖書生均不少於60冊,複本不多於5冊,有 滿足學生需要的音像資料。館藏圖書內容應以有益於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各類圖書及教師使用的教育教學理論書籍及工具書為主,各種館藏圖書、期刊、電子出版物 等必須是國家合法出版物。盲校閱覽室應配備盲文圖書、資料。館藏圖書應按規定及時剔舊、更新,一般每年新增圖書比例應不低於藏書標準的l%。
附設幼稚園圖書配備按生均不少於30冊,複本不多於5冊,圖書以低幼讀物為主。
(四)辦公、生活及安全防護設備
學校應本著安全、規範、耐用,能滿足辦公、生活和現代化管理需要的原則,配備辦公設備、生活服務及安全防護設備。
辦公設備包括用於辦公的桌椅、資料櫃、作業櫃、儲物櫃、計算機、印表機、電話、複印機、傳真機、
一體化速印機等必要設備。
生活設備包括衛生用具、食堂餐廳設備、學生宿舍設施、開水、供暖設備等各種必要的生活服務設備。
安全防護設備包括報警、監控、消防、防衛器械等安全防護設備。
六、隨班就讀學校、幼稚園資源教室配置標準
隨班就讀資源教室是設立在普通中國小、幼稚園,為在本校、本園(或劃定區域內)隨班就讀的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幼兒建立的
個別化教學場所。主要功能是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幼兒提供針對性輔導和訓練,為其家長提供特殊教育諮詢。
實施義務教育的普通中國小必須招收能基本適應其學習生活的輕度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應該積極創造條件,招收符合入學條件的殘疾學生、幼兒就讀。
普通中國小和幼稚園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每班以1至2人為宜,原則上安置屬於同一類型的殘疾。
隨班就讀兒童、少年8人以上的中國小、幼稚園和農村鄉鎮中心國小、幼稚園應設定資源教室。
(一)基本建設要求
資源教室面積一般為60-100平方米。有隨班就讀學生的普通學校、幼稚園宜按房捨實際面積靈活安排資源教室間數。
(二)類型和區域劃分要求
資源教室宜按功能劃分區域,一般設診斷諮詢區、教學輔導區、康復訓練區、教學資源區、遊戲活動區,並設定信息資源採集儲存區。
(三)設施設備配備要求
資源教室設施設備包括必要辦公教學設備、康復訓練設備、圖書音像和測查評估專業資源。具體配備標準見附屬檔案3。隨班就讀幼稚園資源教室,參照隨班就讀學校資源教室要求配置,其中教具、學具、玩具和圖書、音像資料應按不同特殊兒童類別,以及相應年齡段和認知水平配備。
七、師資配備
遵循特殊教育教學規律和特點,按照特殊教育學校 課程設定,配齊配足教師。同時,加快特殊教育學校教師隊伍建設調研工作,儘快出台我省特殊教育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專任教師、醫療和康復專業人員、管理人 員等教職工配備要依據教師資格制度、職業資格制度等有關規定進行,且專任教師學科、年齡、職稱、性別等結構合理,滿足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工作的需要。 特殊教育學校根據服務區域人口總量配備1-3名隨班就讀巡迴指導教師。附設幼稚園按每班2名教師1名保育員配備教職工。有隨班就讀學生的普通學校根據實際 需要,配備1-2名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資源教師,負責隨班就讀學生的康復訓練。
八、經費保障
各地要根據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 標準和學校實際,撥付特殊教育經費,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保障特殊教育學校(班)正常運轉。各地應設立特殊教育專項資金,扶持特殊教育學校建 設;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特殊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特殊教育基金,幫助特殊教育學校改善辦學條件。
各地要落實殘疾學生“三免一補”政策,提高生活補助費標準,增加交通費補助;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經費和“三免一補”經費標準,及時、足額撥付學校。有條件地區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經費標準。
按照《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的規定,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與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