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和《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精神,充分發揮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核心作用,進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促進轉型升級力度,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推動全市經濟更好更快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政策引導,全力助推經濟成長
(1)圍繞“2013年新增融資總量950億元”、“本外幣貸款增幅高於GDP增幅和CPI之和,餘額存貸比同比上升1.5個百分點”等臘危洪年度工作目標,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十大產業鏈”和現代服務業發展,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對上爭取,加強溝通對接,全力爭取新增信貸規模、上級行直貸項目或單列信貸指標等政策,增加對全市信貸總量貢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政銀企合作力度,強化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溝通協調機制,積極運用銀團貸款、項目貸款等多種方式,加大對重點產業、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特別是
中長期貸款的信貸支持,確保重點項目銀企對接受理、授信的貸款落實率80%以上,意向性合作協定落實率請阿求70%以上;確保戰略性新興產業、“十大產業鏈”項目貸款增幅不低於製造業貸款增幅,製造業貸款增幅不低於全市貸款平均增幅。
(2)圍繞降低企業產成品資金占用、促進應收資金回籠和增加市場訂單等資金需求,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拓展訂單融資、
應收賬款質押融資、
倉單質押融資、買方信貸、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等金融服務,努力為企業提供
流動資金貸款。積極發展設備租賃、中長期固定資產售後回租、信託融資等金融創新產品,幫助企業增強
資本流動性。積極推行信貸年審制、循環貸款、無還款續貸,方便企業貸款到期前直接續貸。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供應鏈和辯束熱產業鏈金融業務,積極開發龍頭企業與上下游企業間供應鏈金融品種,增強企業合作競爭力。繼續深化與
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戰略合作,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保障房建設、文化創意產業等項目上開展合作。積極引導保險業資金加強對重點產業、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的債券投資和股權投資。
(3)堅持“抓大與扶小相結合”,著力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圍繞小微企業貸款“擴面增量”工作目標,進一步創新和最佳化小微企業信貸服務,加快建設針對小微企業融資服務的專營機構和平台,開發和推廣實用創新型小微企業金融產品。支持小微企業採用智慧財產權質押、倉單質押、商鋪經營權質押、商業信用保險保單質押、商業保理、典當等多種方式,努力加大對小微企業貸款的投放力度,確保“全年小微企業貸款增幅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幅、不低於全省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增幅,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
(4)繼續加強對科技創新的信貸支持,全力保障
高新技術產業和科技型企業的融資需求。依託省級以上開發區和各類專題園區,進一步加快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貸專營平台建設,確保年內新增1家科技支行。積極推行科技支行風險單列容忍度和利率定價政策,給予特殊的信貸規模支持,完善審查審批體系。加快建立“政幾兵循府引導、市場運作、信息共享、風險分擔”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拓寬科技產業化投融資渠體腳道,強化政策引導、金融服務與創投、保險、擔保等有機融合,發揮產業引導資金、科技貸款風險補償嬸殼捉紋、天使投資風險補償等財政性資金的引導作用,積極整合銀行信貸、科技保險、科技小貸、融資租賃、創業基金、集合票據(債券)等各類資源,建設更加積極、開放、穩健、高效的科技金融生態,更好地發揮產業政策、創投資本、科技金融服務對創新型企業的綜合扶持。進一步健全科技貸款統計制度,完善多層次、多元化科技金融產品政策和服務體系,儘快實現科技小貸在省級以上開發區、科技產業園區全覆蓋,確保年內再新增1家科技小貸公司,確保科技貸款
年均增長率不低於20%。
(5)進一步加大“三農”信貸支持,增加授信額度,調整信貸結構,降低準入門檻,努力為
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村新型經濟主體以及農產品生產流通提供金融產品與服務。根據幾重姜紙農業產業化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利率和償還方式。要積極創新金融服務方式,深入開展倉單、股權、應收賬款、存貨質押、大型農機具抵押、林權、土地(含水域)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以及目標農產品等抵質押業務,擴大涉農金融服務有效擔保物範圍。積極推行農村小貸公司採用“鄉鎮推薦擔保+小貸公司發放基準利率貸款”模式,擴大“三農”金融服務。積極運用高效農業保險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引導保險機構加大農業政策性保險,爭取年內高效農業覆蓋面45%以上。
(6)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要積極貫徹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政策,適當提高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容忍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貸款定價機制,在合法、合規和風險可控前提下,優先支持創新型、創業型小微企業發展,嚴格規範並切實降低金融服務收費行為,嚴格執行“不得以貸轉存、不得存貸掛鈎、不得以貸收費、不得浮利分費、不得借貸搭售、不得一浮到頂、不得轉嫁成本,公開收費項目、服務質價、效用功能、優惠政策”等“七不準、四公開”規定,努力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7)大力推進債券融資,積極組織重大基礎設施、住房保障、“三改”工程、生態環境建設等重點項目採用中期票據、短期融資等債務融資工具籌集建設資金,推動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入
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證券和資本交易市場,發行企業債、公司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等。進一步加強“區域集優債券”品牌建設力度,增加
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發行,積極探索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和結構化債券融資等品種,全力爭取容量大、成本低、期限長的社會化融資。
(8)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搶抓先機,繼續推動企業上市工作,加強工作協調,落實扶持政策,加大對後備上市企業培育力度,推動企業多渠道
資本市場融資。積極爭取“新三板”擴容試點,鼓勵有條件企業在“新三板”上市,努力“上市一批、申報一批、培育一批”。積極推動已上市企業做大做強,鼓勵主業突出、競爭力強、盈利能力強的上市公司通過併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途徑,加大項目投入、加快轉型升級、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處於發展調整中的上市公司通過轉換機制、兼併重組、發行公司債等途徑,提高資產質量和市場競爭力,努力幫助上市公司和上市後備企業發展壯大。
(9)進一步營造良好環境,大力引進和培育各類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機構及其管理人才,建立完善規範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行業發展的監督管理機制,防範和控制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風險。充分發揮各類
創業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加快組建多種形式的股權投資類母基金,培育
天使投資基金,發展專業化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
產業投資基金,積極發展併購基金;進一步建立健全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中介服務體系,加強各類金融機構的橫向聯繫和“投貸聯動”等多種形式的合作,引導投資機構加大對“十大產業鏈”項目的投資力度,努力提升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
二、加快金融體系建設,積極創優擔保服務
(10)進一步加大招“行”引“金”力度,加快銀行業體系建設,積極引進全國性股份制銀行、有實力的
城市商業銀行和知名外資銀行來常設立分支機構,力爭年內新增1家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1家外資銀行。繼續強化縣域金融組織體系建設,加快實施“金融西進”和“金融惠農”,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金壇、溧陽及其重點鎮設立分支機構或服務網點。
(11)積極貫徹銀監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銀監發〔2012〕27號),加快引進、組建或合作設立村鎮銀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鼓勵已設立村鎮銀行增資擴股、增設分支機構,強化地方國有(集體)資本參股村鎮銀行或參與村鎮銀行增資和重組。大力發展地方金融,繼續做大做強江南銀行,提升發展東海證券,積極組建主營業務突出、投融資能力強、支撐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控股集團。積極探索發展民營銀行、金融租賃、消費金融和專業化理財公司。繼續引導和發展農村小貸、科技小貸、融資租賃、典當、擔保等準金融機構,鼓勵發展信託、基金、第三方理財機構等新型金融服務業。
(12)進一步加大資產重組和政策支持力度,通過整合地方擔保資源,組建大型國有控股擔保公司,增強市區兩級、省級以上開發區對重點產業、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的扶持力度,切實解決企業貸款擔保難、融資成本高等問題。積極最佳化發展現有融資性擔保機構,推進和完善再擔保機制,通過風險補償、建立風險池等多種手段,分散擔保機構經營風險,增強其擔保能力,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良性健康發展,逐步形成以專業機構擔保為引導、企業互保聯保有序化發展的新格局。
(13)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發“助保貸”和“企業互助合作基金”等新型擔保,通過企業間建立互助互信聯盟、銀企直接合作等方式有序拓展新型擔保關係,降低擔保成本,防控擔保風險。積極試行“城鄉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創新銀保合作和金融服務模式,積極穩妥地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通過科學合理界定銀行、保險機構、借款人等各類參與主體的責任權利關係,努力緩解小微企業、“三農”及城鄉創業者抵押擔保難的問題。
三、加大風險處置力度,全力防範金融風險
(14)繼續貫徹落實《加強企業資金鍊風險防範,促進全市經濟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常政辦發〔2012〕106號),強化政銀企協調機制,抓好常態性防範和協同性化解兩大環節,堅持“企業為主、屬地管理,行業指導、銀行協同,統籌維穩、依法處置”原則,對產品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暫時出現資金困難的企業,及時啟動風險應急專項資金,協調相關銀行和擔保主體,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全力防範因企業資金鍊問題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
(15)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要積極探索風險管控前移工作機制,深化全市擔保圈的排查,全面梳理企業擔保圈風險。按照風險“分類處置、節點解鏈、先易後難、穩步推進”原則,根據擔保圈風險隱患,找準關鍵節點,逐步實施“大圈化小”、“破圈解鏈”、風險隔離。對有市場前景且正常生產經營的關鍵企業,實行適時轉貸或企業授信總額聯合管理機制,指定企業開設基本結算賬戶的銀行或貸款金額最大的銀行作為牽頭行,實行銀行間“統一步調、信息共享、風險共擔”的信貸機制。對已經暴露的企業擔保鏈問題,通過共同協商、依法代償、“保轉貸”等處置辦法,快速切割擔保鏈,防止風險擴散。對積極履行代償責任、或以“保轉貸”方式承繼貸款的擔保企業,各相關銀行必須在利率優惠、利息減免、結息放緩、手續便利、信用評價不受影響等方面給予最大支持。
(16)認真貫徹江蘇銀監局在我市開展企業授信總額聯合管理的試點要求,積極組織各商業銀行,加強信息交流和企業授信評估,在企業合理資金需求的同時,對目標企業實行聯合授信、總額控制、聯合管理,規範貸款使用和帳戶管理,切實解決和防止銀行業對企業多頭授信、過度授信、重複授信,提高信貸
資金使用效率,防範和化解企業資金鍊、擔保鏈斷裂風險和企業集群風險。
(17)各級法院和公安部門要加大對惡意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及時查處各類惡意欠逃債行為;對受到“資金鍊”、“擔保鏈”影響但仍處於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要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維護企業正常運轉,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把握機遇,通過現金清收、資產抵債、上劃、轉讓、核銷等措施,積極化解不良貸款。切實加強與不良資產處置專業機構的聯繫合作,利用其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的專業功能,採用不良資產單項處置、打包處置的方式,降低銀行業金融機構
不良貸款率。
各轄市區、市各有關部門和各金融機構要按照本意見的部署和要求,進一步增強對金融支持實體經濟重要性的認識,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凝聚合力,為促進全市經濟發展營造良好金融服務環境。
(5)進一步加大“三農”信貸支持,增加授信額度,調整信貸結構,降低準入門檻,努力為
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村新型經濟主體以及農產品生產流通提供金融產品與服務。根據農業產業化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利率和償還方式。要積極創新金融服務方式,深入開展倉單、股權、應收賬款、存貨質押、大型農機具抵押、林權、土地(含水域)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以及目標農產品等抵質押業務,擴大涉農金融服務有效擔保物範圍。積極推行農村小貸公司採用“鄉鎮推薦擔保+小貸公司發放基準利率貸款”模式,擴大“三農”金融服務。積極運用高效農業保險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引導保險機構加大農業政策性保險,爭取年內高效農業覆蓋面45%以上。
(6)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要積極貫徹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政策,適當提高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容忍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貸款定價機制,在合法、合規和風險可控前提下,優先支持創新型、創業型小微企業發展,嚴格規範並切實降低金融服務收費行為,嚴格執行“不得以貸轉存、不得存貸掛鈎、不得以貸收費、不得浮利分費、不得借貸搭售、不得一浮到頂、不得轉嫁成本,公開收費項目、服務質價、效用功能、優惠政策”等“七不準、四公開”規定,努力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7)大力推進債券融資,積極組織重大基礎設施、住房保障、“三改”工程、生態環境建設等重點項目採用中期票據、短期融資等債務融資工具籌集建設資金,推動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入
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證券和資本交易市場,發行企業債、公司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等。進一步加強“區域集優債券”品牌建設力度,增加
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發行,積極探索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和結構化債券融資等品種,全力爭取容量大、成本低、期限長的社會化融資。
(8)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搶抓先機,繼續推動企業上市工作,加強工作協調,落實扶持政策,加大對後備上市企業培育力度,推動企業多渠道
資本市場融資。積極爭取“新三板”擴容試點,鼓勵有條件企業在“新三板”上市,努力“上市一批、申報一批、培育一批”。積極推動已上市企業做大做強,鼓勵主業突出、競爭力強、盈利能力強的上市公司通過併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途徑,加大項目投入、加快轉型升級、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處於發展調整中的上市公司通過轉換機制、兼併重組、發行公司債等途徑,提高資產質量和市場競爭力,努力幫助上市公司和上市後備企業發展壯大。
(9)進一步營造良好環境,大力引進和培育各類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機構及其管理人才,建立完善規範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行業發展的監督管理機制,防範和控制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風險。充分發揮各類
創業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加快組建多種形式的股權投資類母基金,培育
天使投資基金,發展專業化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
產業投資基金,積極發展併購基金;進一步建立健全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中介服務體系,加強各類金融機構的橫向聯繫和“投貸聯動”等多種形式的合作,引導投資機構加大對“十大產業鏈”項目的投資力度,努力提升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
二、加快金融體系建設,積極創優擔保服務
(10)進一步加大招“行”引“金”力度,加快銀行業體系建設,積極引進全國性股份制銀行、有實力的
城市商業銀行和知名外資銀行來常設立分支機構,力爭年內新增1家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1家外資銀行。繼續強化縣域金融組織體系建設,加快實施“金融西進”和“金融惠農”,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金壇、溧陽及其重點鎮設立分支機構或服務網點。
(11)積極貫徹銀監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銀監發〔2012〕27號),加快引進、組建或合作設立村鎮銀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鼓勵已設立村鎮銀行增資擴股、增設分支機構,強化地方國有(集體)資本參股村鎮銀行或參與村鎮銀行增資和重組。大力發展地方金融,繼續做大做強江南銀行,提升發展東海證券,積極組建主營業務突出、投融資能力強、支撐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控股集團。積極探索發展民營銀行、金融租賃、消費金融和專業化理財公司。繼續引導和發展農村小貸、科技小貸、融資租賃、典當、擔保等準金融機構,鼓勵發展信託、基金、第三方理財機構等新型金融服務業。
(12)進一步加大資產重組和政策支持力度,通過整合地方擔保資源,組建大型國有控股擔保公司,增強市區兩級、省級以上開發區對重點產業、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的扶持力度,切實解決企業貸款擔保難、融資成本高等問題。積極最佳化發展現有融資性擔保機構,推進和完善再擔保機制,通過風險補償、建立風險池等多種手段,分散擔保機構經營風險,增強其擔保能力,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良性健康發展,逐步形成以專業機構擔保為引導、企業互保聯保有序化發展的新格局。
(13)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發“助保貸”和“企業互助合作基金”等新型擔保,通過企業間建立互助互信聯盟、銀企直接合作等方式有序拓展新型擔保關係,降低擔保成本,防控擔保風險。積極試行“城鄉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創新銀保合作和金融服務模式,積極穩妥地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通過科學合理界定銀行、保險機構、借款人等各類參與主體的責任權利關係,努力緩解小微企業、“三農”及城鄉創業者抵押擔保難的問題。
三、加大風險處置力度,全力防範金融風險
(14)繼續貫徹落實《加強企業資金鍊風險防範,促進全市經濟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常政辦發〔2012〕106號),強化政銀企協調機制,抓好常態性防範和協同性化解兩大環節,堅持“企業為主、屬地管理,行業指導、銀行協同,統籌維穩、依法處置”原則,對產品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暫時出現資金困難的企業,及時啟動風險應急專項資金,協調相關銀行和擔保主體,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全力防範因企業資金鍊問題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
(15)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要積極探索風險管控前移工作機制,深化全市擔保圈的排查,全面梳理企業擔保圈風險。按照風險“分類處置、節點解鏈、先易後難、穩步推進”原則,根據擔保圈風險隱患,找準關鍵節點,逐步實施“大圈化小”、“破圈解鏈”、風險隔離。對有市場前景且正常生產經營的關鍵企業,實行適時轉貸或企業授信總額聯合管理機制,指定企業開設基本結算賬戶的銀行或貸款金額最大的銀行作為牽頭行,實行銀行間“統一步調、信息共享、風險共擔”的信貸機制。對已經暴露的企業擔保鏈問題,通過共同協商、依法代償、“保轉貸”等處置辦法,快速切割擔保鏈,防止風險擴散。對積極履行代償責任、或以“保轉貸”方式承繼貸款的擔保企業,各相關銀行必須在利率優惠、利息減免、結息放緩、手續便利、信用評價不受影響等方面給予最大支持。
(16)認真貫徹江蘇銀監局在我市開展企業授信總額聯合管理的試點要求,積極組織各商業銀行,加強信息交流和企業授信評估,在企業合理資金需求的同時,對目標企業實行聯合授信、總額控制、聯合管理,規範貸款使用和帳戶管理,切實解決和防止銀行業對企業多頭授信、過度授信、重複授信,提高信貸
資金使用效率,防範和化解企業資金鍊、擔保鏈斷裂風險和企業集群風險。
(17)各級法院和公安部門要加大對惡意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及時查處各類惡意欠逃債行為;對受到“資金鍊”、“擔保鏈”影響但仍處於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要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維護企業正常運轉,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把握機遇,通過現金清收、資產抵債、上劃、轉讓、核銷等措施,積極化解不良貸款。切實加強與不良資產處置專業機構的聯繫合作,利用其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的專業功能,採用不良資產單項處置、打包處置的方式,降低銀行業金融機構
不良貸款率。
各轄市區、市各有關部門和各金融機構要按照本意見的部署和要求,進一步增強對金融支持實體經濟重要性的認識,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凝聚合力,為促進全市經濟發展營造良好金融服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