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加快創新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

《市政府關於加快創新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是2008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加快創新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
  • 發布日期:2008年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貫徹實施市委、市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決定》,完善科技創新融資體系,增強創新創業投資對科技創新的促進作用,根據國家《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現就加快我市創新創業投資(以下簡稱創投)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創新創業投資發展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1. 指導思想。以建設創新型城市為目標,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鼓勵和促進社會各類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進入我市創投領域,壯大創投資本規模,完善創投市場體系,規範創投行為,促進廣大具有較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快速成長。
  2. 主要目標。通過政府、企業及社會的共同努力,爭取到2010年,全市形成20家左右有較強投資能力和贏利能力的創投企業,其中各省級以上開發區爭取有一家以上創投企業,通過創投促進200家中小創新型企業發展壯大。
  二、廣泛吸引社會各類資本進入創投領域
  3. 拓寬資金渠道。鼓勵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及自然人等投資者以獨資、合資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設立創投企業或分支機構。積極支持我市民營企業集團、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等具備一定資本實力的企業通過新設企業、變更登記、增資註冊等形式設立創投企業。市投資集團出資1.5億元設立國有全資的創投公司。各轄市、區都要出資或參股創投公司。大力引進境內外創投基金、私募基金、產業基金、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投資機構在我市開展創投業務。
  4. 放寬註冊標準。在我市設立的內資創投企業,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單個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在我市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投機構,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外商投資的創投企業可以根據創投進度分期向創投企業注入認繳出資,最長不得超過5年。
  5. 控制投資風險。積極鼓勵創投企業開展創投業務,規範和控制其他投資行為,降低投資風險。創投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向多個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但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投企業總資產的20%。創投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其他資金可通過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獲取收益。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6. 落實稅收政策。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並符合有關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創投企業按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額,符合抵扣條件並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對符合有關高新技術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認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進行納稅。創投企業可按不高於總收益1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補償當年投資性虧損。
  7. 加大專項支持。整合政府政策資源,加強各職能部門的配套銜接,形成支持合力,對創投企業投資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優先支持,並積極爭取省級以上支持創投發展的資金政策。
  8. 給予配套獎勵。創投企業通過創投業務獲得的年度收益,自獲利年度起3年內,對其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獎勵給企業。3年期滿後,創投企業的退出收益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的50%,由同級財政延續2年獎勵給企業。創投企業投資本地企業超過1000萬元以上,並在其所投資的企業境內外上市後退出收益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的60%,由同級財政獎勵給企業。
  四、完善創投服務機制
  9. 積極爭取備案。根據國家和省對創投企業實行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創投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須通過省或國家發展和改革部門備案登記,方可享受相關政策。市發展和改革委要認真做好我市創投企業的備案受理工作,指導幫助其通過上級備案登記管理,並協調落實相關政策。各有關部門結合部門職能,加強部門協調,提高服務效率,積極推進資本、項目和人才的有效對接,幫助和指導創投企業開展各項創投業務。
  10. 完善退出機制。充分利用境內外資本市場及市產權交易平台,鼓勵採用股東回購、管理層收購、第三方收購、可轉換債券、公開上市等方式為創投提供退出渠道。
11. 加強人才培育。培養和吸納具有較強技術創新和經營管理能力的高層次創新人才,對引進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提供優惠政策,按市委、市政府《關於支持科技創新的政策意見》(常發〔2006〕19號)、市政府《關於引進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的實施意見》(常政發〔2006〕117號)檔案執行。
  12. 拓展金融合作。加強銀行、擔保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與創投企業之間的業務交流和合作,加大對創投企業及其所投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創投資本的再融資能力,鼓勵創投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債權融資等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13. 健全中介體系。支持中介服務機構參與創投相關業務,發揮中介服務機構在諮詢、評估、監督等方面的作用,支持中介服務機構為創投提供信息、財務、專利、項目、資信、法律等方面的服務,逐步建立與我市創投發展相適應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14. 增進行業協作。適時推進成立常州市創投行業協會,加強行業協作,制定行業規範和服務標準,逐步形成創投的自律機制,組織開展創投項目推介等活動,並加強與國內外創投機構和組織的交流。
  15. 完善服務平台。各轄市、區也要相應建立健全創投組織體系和工作網路,加強對創投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相關配套政策,並進一步加大對省級以上開發區創投方面的財政投入,結合科技創業服務中心(園區孵化器)、專業園區等建設,積極組建或引進相關創投企業和管理企業,增強園區創投服務功能。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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