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部門執法音像記錄工作規定

市場監管部門執法音像記錄工作規定

《市場監管部門執法音像記錄工作規定》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提升執法能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執法人員履職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等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國市監稽〔2020〕118號
  • 發布日期:2020年7月17日
  •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
發布信息,規定全文,

發布信息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市場監管部門執法音像記錄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市監稽〔2020〕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市場監管部門執法音像記錄工作規定(試行)》已經市場監管總局2020年第5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執行中如遇重大問題,及時報告上級市場監管部門。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7月17日

規定全文

市場監管部門執法音像記錄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提升執法能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執法人員履職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程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聽證辦法》)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執法音像記錄工作,是指利用視音頻記錄設備對有關執法活動過程進行同步記錄並對執法音像記錄進行收集、管理、使用等工作。鼓勵採用專業執法記錄設備進行記錄,專業執法記錄設備是指不低於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執法視音頻記錄設備。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執法音像記錄為基礎進行的剪輯、編排、合成等製作形成的音像資料,不屬於執法音像記錄。
第三條 對實施查封或者扣押等強制措施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場所,要推行全過程執法音像記錄。
對《程式規定》明確規定的情形,按照《程式規定》的要求執行:(一)《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抽樣取證情形; (二)《程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無法確認或拒絕確認情形;(三)《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的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情形。
對以下執法活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執法音像記錄:(一)當場處罰;(二)《程式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現場檢查、抽樣取證、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三)當事人無法履行義務、不配合、拒絕、阻礙執法的情形(《程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無法確認或拒絕確認情形、第七十四條規定的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情形除外);(四)《聽證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聽證主持人允許進行的音像採集;(五)有關投訴舉報的現場受理和處置;(六)現場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七)行政許可的現場受理和辦理;(八)涉及執法的信訪現場辦理;(九)參與其他部門開展的聯合現場執法;(十)市場監管部門認為需要執法音像記錄的其他情形。
有條件的可以在專門的場所對詢問調查進行音像記錄。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細化以上情形和確定需要執法音像記錄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法行為可以採用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或者文字作為證明的,不以執法音像記錄為必要證據形式。
執法音像記錄不屬於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必要證據,如作為證據使用應當按照視聽資料或電子數據證據要求製作。
執法音像記錄作為市場監管部門內部工作流程信息,不屬於信息公開的範圍。
第五條 執法音像記錄工作應當遵循依法採集、同步攝錄、客觀真實、規範管理、嚴格保密的原則,相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執法辦案機構及其他職能機構承擔各自開展執法音像記錄採集、保存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執法音像記錄設備、資料的管理、使用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提供保障和技術服務機構負責執法記錄設備的採購、維護升級、使用培訓和執法音像記錄技術支持。
第二章 記錄與保存
第七條 配備專業執法記錄設備的,執法辦案機構一般按照不低於執法人員編制數60%的比例配備單人執法記錄設備,並相應匹配執法音像記錄自動傳輸、存儲、管理等設備,其他職能機構可參照比例適當配備。尚不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設定明確時間步驟,逐步配備執法記錄設備,已有配備應當向一線執法人員傾斜,確保進行執法音像記錄時有備用設備。
第八條 配備的專業執法音像記錄設備及配套的傳輸、儲存等設備的技術指標應當不低於現行執法記錄設備標準,具有基本的數據加密、防止任意傳輸和防刪除等功能。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套用無人移動裝置、無人飛行器進行執法音像記錄,並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證數據安全、符合保密要求和隱私保護的規定。
第九條 根據本意見第三條規定應當進行執法音像記錄的,一般應對該執法的主要程式、過程和現場進行不間斷記錄,自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現場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
對預計記錄期間超出正常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連續8個小時)或預計超過設備存儲空間或電池容量的可不全程記錄,根據實際情況在重點環節不間斷記錄或者多台記錄設備接續記錄。
第十條  執法音像記錄應當重點記錄以下內容:
(一)現場環境;
(二)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的證據及現場人員的活動;
(三)重要涉案財物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行為的證據;
(四)簽署、送達法律文書和採取執法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因具體執法行為的特殊性不適於音像記錄或情況緊急無法取得記錄設備的,應當向採集機構負責人報告,有記錄文書的在其中註明。
因環境所限、設備無法正常工作或者記錄時間過長導致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儘快採取措施恢復記錄,繼續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由於上述原因導致無法進行執法音像記錄的,應當向採集機構負責人報告,有記錄文書的在其中註明。
因相關當事人拒絕、不配合或故意破壞,致使無法進行執法音像記錄的,應當向採集機構負責人報告,有記錄文書的在其中註明。
涉及國家秘密的不進行音像記錄。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經權利人書面申請並經本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已經記錄的可以不保存。
第十二條 執法音像記錄結束後,應當在24 小時內保存。無法及時保存的,在具備條件後24 小時內保存。在保證數據安全的條件下,可以進行遠程同步上傳和雲存儲。
第十三條 執法音像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記錄當日起不少於2 年。
以下執法音像記錄應當長期保存:作為證據使用的執法音像記錄;突發性、群體性事(案)件;涉及複議、訴訟的;當事人對執法行為提出重大異議的;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現場處置;現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其他重大、複雜案件的現場處置。
第三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四條 執法音像記錄管理由實施記錄的本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因地制宜建立執法音像記錄設備(包括配套傳輸設備、存儲設備等)和記錄資料的管理、使用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執法音像記錄管理系統,對執法音像記錄進行集中統一、分案分類存儲並留有數據接口。
執法辦案機構及有關職能機構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管理專業設備、資料,妥善保管、定期維護,嚴禁違規使用、操作和破壞執法記錄設備和系統。
第十五條 建立的執法音像記錄管理系統應當注重執法音像記錄的存儲管理和大數據套用,可以與智慧監管相結合,與執法辦案信息管理、日常監管等系統相關聯或作為其子系統。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為適應重大執法行動或突發事件處置中協同回響和遠程支持等需要,可以在執法音像記錄設備和系統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可以實時多點音視頻通信的指揮系統和指揮中心。指揮系統應當可以覆蓋本級和下級數據終端,並可以對接上級指揮系統進行音視頻實時通信。
第十七條 對執法音像記錄,應當嚴格限定使用許可權。因採集機構內部工作需要,超出執法人員本人許可權調閱、複製執法音像記錄的,應當經採集機構負責人同意。因本級市場監管部門內部工作需要,超出採集機構許可權調閱、複製執法音像記錄的,應當經本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其他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請求查閱、複製執法音像記錄,參照前述規定。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調閱、複製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音像記錄,其使用執法音像記錄應當遵守本規定要求。   市場監管部門對外提供執法音像記錄,應當經本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書面批准。涉及重大、複雜、敏感事項的,可以徵求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隱匿、毀損、剪接、刪改原始執法音像記錄設備和資料,未經批准不得對外提供或者通過網際網路及其他傳播渠道發布執法音像記錄。
執法音像記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發揮執法音像記錄對於規範執法行為和防範執法風險的作用,對本級和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執法音像記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禁違反規定採集、存儲和使用執法音像記錄。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要批評教育並予以糾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 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試行,並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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