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檢查暫行規定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檢查暫行規定》由為規範全省市場監管部門行政檢查行為,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結合我省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定。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3年2月8日印發,自2023年 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檢查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文字號:鄂市監法規〔2023〕3號
印發信息,規定全文,

印發信息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檢查暫行規定》的通知
鄂市監法規〔2023〕3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省局各處室、各直屬事業單位: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檢查暫行規定》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3年第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抓好貫徹執行。
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法規處。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

規定全文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檢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市場監管部門行政檢查行為,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結合我省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行政檢查,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等對行政檢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行為,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檢查,是指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行政命令、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了解、調查和監督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行政檢查工作計畫。行政檢查計畫在執行中需要調整的,報經計畫制定部門批准後執行。
根據上級機關要求開展專項檢查或者上級機關開展調研督導的,應當結合行政檢查工作計畫進行。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同一檢查周期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檢查的,原則上合併進行,儘量避免重複、多次檢查。
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等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檢查事項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實施行政檢查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明確檢查事項、檢查範圍、檢查方式、檢查內容和檢查依據,制定檢查要點。省級業務機構可以根據業務特點制定行政檢查要點或者行政檢查工作指引。
第六條 行政檢查實行迴避制度,迴避的範圍、程式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實施行政檢查中依法需要對有關專門事項進行檢測、檢驗、鑑定的,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沒有法定資質機構的,可以委託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進行。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法:
(一)聽取檢查對象情況說明,詢問有關人員;
(二)組織實地調查、勘查,查閱、調取、複製相關資料;
(三)審查檢查對象自查報告等資料;
(四)抽取樣品進行檢測、檢驗、鑑定等;
(五)線上監測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法。
能夠通過非現場方式實現行政檢查目的的,可以採取非現場方式進行檢查。
第九條 實施現場行政檢查時,應當通知被檢查對象到場。行政檢查人員應當按規定著執法制式服裝、佩戴執法標誌,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檢查事項和檢查依據,文明規範用語,提高行政檢查的規範化、標準化水平。
第十條 行政檢查人員數量較多時,可以成立檢查組,設檢查組組長,明確檢查組人員內部分工。檢查事項較多時,應當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內容、人員分工、檢查流程等。
第十一條 根據行政檢查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予以記錄;
(二)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將案件線索材料於15個工作日內移送行政處罰實施機構;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情形。
第十二條 行政檢查結束後,按規定應當公開檢查信息的,應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行政檢查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歸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檢查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做到失職追責、盡職免責。責任追究按照行政執法責任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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