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修改。
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修改。主要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我省集貿市場,搞活城鄉集市貿易,維護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規範市場交易行為,維護集貿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北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貿...
1995年5月27日湖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條例全文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批准;根據2010年9月15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
三、《湖北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1、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對在未經批准的地方擺攤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百元...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集貿市場、個體稅收和普通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是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發布的通知。中文名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集貿市場、個體稅收和普通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的“《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修改為“《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湖北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黃岡城區集貿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的規劃、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下同)、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和《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本條例所稱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是指糧店、菜場、副食店、煤店、理髮店、修理店、浴室等。城市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按《湖北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是全省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的主管...
消費者委員會(協會)可以在鄉鎮、街道、學校、大中型企業、集貿市場等單位建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層組織,方便消費者投訴。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修正)第六條 編輯 語音 ...
《湖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2002修正)》是湖南省第八屆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第一次修正後,根據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的《關於修改的決定》的第二次修正。檔案發布 (1994年12月湖南省...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武漢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十一條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經物資部門審批同意設立後,按照《湖北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登記,取得合法登記後方可開業。第十二條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可成立由工商、公安、物資等部門...
《湖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1997修正)》是1997年9月29日發布的條例。檔案發布 (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
1993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一、《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1988年6月27日通過、2008年7月31日最後修正)二、《湖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1994年12月29日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辦的有固定場所、設施,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各類生活資料、生產資料集貿市場。集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管理者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集貿市場經營活動應當遵循文明...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集市貿易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是指有市場名稱,有固定場所、相應設施及經營服務機構,有多個經營者入場經營、分別納稅,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各類生活資料、生產資料現貨市場。第三條 集貿市場管理要適應社會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