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局工作規則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局工作規則》是2022年10月福建省市場監管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局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福建省市場監管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0月,福建省市場監管局發布《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局工作規則》。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市場監管工作職責,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促進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進一步提高工作質量和行政效能,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工作規則》,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局(以下簡稱省局)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各項決策部署,全面正確履行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各項工作職能,努力建設履職到位、改革創新、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市場監督管理機關。
  第三條 省局工作準則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執政為民,依法監管,改革創新,服務發展,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局領導成員(由省管幹部組成,下同)要旗幟鮮明講政治,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五條 局長(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下同)負責局行政工作,召集和主持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其他局領導成員協助局長開展工作。省局業務工作及日常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由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條 局領導成員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局進行對外公務活動。對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或重大事件要及時向局長報告;對政策性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局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分管領導成員的工作,要同相關分管局領導成員溝通商量。
  第七條 局長外出期間,由其委託的其他局領導成員主持負責省局的工作。局領導班子實行AB角制度,局領導成員離開福州,由其B角代行其職責。
  第八條 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全面工作。主要負責人外出時,委託一名其他負責人主持工作。
第三章 全面依法履行職能
  第九條 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全面正確履行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工作職能。依法加強市場監管,提升質量,保障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強化智慧財產權的創造、保護、運用,推動建立競爭有序、健康發展的市場體系,為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作出應有貢獻。
  第十條 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推進公平準入,創新服務方式,打造一流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創新事中事後監管機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推進綜合執法,規範執法行為,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營造有利於創業創新創造的良好發展環境,服務高質量發展落實趕超大局。堅持執法為民,全面加強食品安全、藥品安全、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堅決守住安全底線,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
  第十一條 堅持依法行政,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對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法治建設、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納入年度工作安排,強化監督檢查,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為確保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工作職責履行到位,需出台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應當按照程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列入年度立法計畫,牽頭起草處室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
  第十三條 省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按規定提請省政府制定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或與相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加強公平競爭審查,確保新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存在排除、限制競爭情形,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台。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第十五條 認真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依法履行法定程式,確保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十六條 省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和提出的決策建議等,事先要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和可行性論證,必要時須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論證;涉及法規解釋、國際合作事務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應進行充分協商;涉及重要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第十七條 局領導成員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各處室、直屬單位必須堅決貫徹省局的決定,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要完善政務督查機制,改進政務督查方式,加強對省委、省政府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及省局的決策部署、上級領導批示落實情況的督查督辦,確保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時、全面、準確地貫徹落實。
第五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十八條 把公開透明作為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要健全省局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機制,依法依規確保政務信息真實、及時、安全地公開。
  第十九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省局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各處室、直屬單位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
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一條 省局要依法認真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落實責任,限時辦結,依法依規公開辦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 省局和省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及時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加強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二十四條 主動接受社會輿論和公眾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落實上級信訪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局領導成員要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按要求做好民眾接訪工作,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制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完善正向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七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省局實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二十八條 局務會議由局領導成員,省紀委監委派駐局紀檢監察組(以下簡稱駐局紀檢監察組)常務副組長,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及市場稽查專員組成,由局長召集並主持。局務會議議題由局長確定,商局黨組書記後召開,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或視工作需要召開。局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全局重要情況;
  (二)總結局機關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情況,並部署相關工作任務;
  (三)其他需要經局務會議研究或傳達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九條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領導成員組成,由局長或受局長委託的其他局領導成員召集並主持。駐局紀檢監察組常務副組長和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財務裝備處、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可增加其他人員列席。局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局長或受局長委託的局領導成員確定,商局黨組書記後召開,原則上每半個月召開一次,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國務院、省政府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會議、檔案和決定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和措施;
  (二)研究決定貫徹實施法律、法規,上級重要決定和上級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以及局黨組重要決策的落實措施;
  (三)研究報送上級領導機關的重要請示和報告,以及市縣、省直有關部門報請省局解決的重要事項,審議各處室、直屬單位提請研究的重要工作事項;
  (四)審議召開全省性會議及以省局名義主辦、承辦、協辦的重要活動,審議重要會議檔案;
  (五)研究基建項目計畫和財務預、決算,審議局機關較大經費開支;
  (六)審定擬制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報送省政府批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以及由省局對外發布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等;
  (七)研究重大疑難案件的處理;
  (八)研究其他需要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三十條 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按會前確定的議題和議程進行,除緊急情況外,原則上不臨時動議。
  議題匯報部門要牽頭認真起草匯報材料,凡涉及到其他處室、直屬單位工作的,應事先徵求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意見(涉及經費的事項,應事先送財裝處審核),經協商一致後提交分管局領導成員審核,再報局長簽署意見。會議材料應統一規範、簡明扼要,對提請會議研究的事項應有明確的意見,經局長審定同意後由議題匯報部門負責印製,且應於會議召開前一天送局領導成員。
  第三十一條 局領導成員不能出席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各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及市場稽查專員不能參加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向局長或受局長委託的局領導成員請假。各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及市場稽查專員經批准同意請假後,應明確參加會議人員,報辦公室匯總。
  第三十二條 為節約行政成本,集中精力辦大事,根據精簡效率原則,以下事項原則上不安排上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研究。
  (一)年度預算已經批准細化安排,單項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事項,省委、省政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上級機關和財政部門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二)按程式可由局領導成員審批通過的事項;
  (三)屬於既定工作安排、可採取局專題會議方式研究協調的事項;
  (四)單純通報工作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局專題會議由局領導成員按照工作分工,在報告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局領導成員)後組織召開。會議議題及參加會議人員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局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於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及屬於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組織實施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處理全省、全局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
  (三)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四)研究處理上級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指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五)研究處理日常工作中有關具體業務事項。
  第三十四條 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包括會議通知、記錄等,下同)由辦公室負責,會議紀要由辦公室起草,按程式報局長簽發,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局長委託的局領導成員簽發。局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主辦處室負責,會議紀要由主辦處室起草,送會議召集人簽發。
  第三十五條 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作出的決定,各處室、直屬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報告分管局領導成員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對確需進行重大調整或者變更的,需提交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在未作出新的決定之前,仍按原決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按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省局和各處室、直屬單位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全省性會議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召開,凡能合併召開的會議,應儘量合併召開,原則上只開到下一級,視頻會議一般不請外地同志到主會場參會,時間不超過90分鐘;凡能用檔案、電話等形式解決問題的,不以省局名義召開會議,切實減少會議成本。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態、不刻意搞傳達不過夜,堅持開短會、講短話,嚴格控制時間和人員,專項工作會議一般不超過半天,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堅決防止同一事項議而不決,反覆開會。
  第三十七條 對以省局名義召開的全省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系統綜合性、專業性會議實行計畫管理和審批制度,其中,以省局名義召開超過50人的全省性會議,應事先徵得省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報送請示。各處室、直屬單位應在年初提出會議計畫,由辦公室匯總報批;未納入計畫的不得召開會議,特殊情況需召開計畫外會議的,須經辦公室審核後,報局黨組書記、局長批准。
第八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三十八條 省局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細則》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涉密檔案必須嚴格按照保密規定辦理。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第三十九條 辦公室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負責文電審核把關。省局的公文,由辦公室按照局領導成員分工報送審簽。
  (一)以省局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向省政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的請示、報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公文等,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局領導成員簽發。
  (二)以省局名義發文,屬於日常工作的,由分管局領導成員簽發;分管局領導成員審核認為屬於重要事項的,報局長簽發;涉及兩個以上分管局領導成員分管工作的發文,經有關分管局領導成員審核後報局長簽發;有時限要求的發文,分管局領導成員不在榕的,由其B角簽發,B角也不在榕的,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其他局領導成員簽發。
  (三)因業務工作需要,檔案內容純屬智慧財產權業務的,可單獨以省知識產權局名義發文,其中,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文,報局長簽批,正文簽發人署名省知識產權局局長;其他日常性工作檔案由省知識產權局局長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的,經省知識產權局局長審核後,報局長簽發。向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行文以及貫徹落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國家部委聯合出台的政策措施,以省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局名義發文。
  (四)以辦公室名義發文,屬辦公室工作的,由辦公室主任簽發;涉及業務工作的,由辦公室審核後,報業務分管局領導成員簽發;重要檔案經分管局領導成員審核後,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局領導成員簽發。
  (五)以省食安辦名義發文的,由局主要領導(省食安辦主任)或其委託的分管局領導成員簽發。報省食安委簽發的檔案,由局主要領導(省食安辦主任)簽報。
  (六)執法辦案和行政複議文書的審批與製作,依照專項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正式行文須以省局或省局辦公室名義,局機關其他各處室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四十一條 局機關各處室起草的公文內容涉及到其他處室工作時,應經有關處室會稿。有分歧意見時,主辦處室的負責同志要主動與會稿處室協商,會稿處室要積極配合,不應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問題上交局領導成員;經主辦處室與會稿處室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處室應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局領導成員審批。應會稿而未會稿的文電稿不得報批。
  第四十二條 省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局黨組實施意見等要求,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大力整頓精簡簡報,省局除保留《福建市場監管簡報》《非公黨建專刊》,不再編髮其他簡報;簡報編髮一般一個月不超過2期,一年總計不得超過24期,每期控制在2000字以內,參考資料和研究報告不超過5000字。推進辦公自動化和管理科學化,提高公文質量和辦文效率。除緊急公文、涉密公文、聯合發文及其他特殊規定不能上網處理的公文外,原則上各類公文都要通過市場監管一體化平台辦理。
第九章 工作紀律
  第四十三條 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工作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各處室、直屬單位要定期報告工作計畫、工作總結,根據工作性質、程式和許可權做好日常請示匯報工作。嚴格執行值班制度,發生重大事件、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對有關問題的處理、解決要加強請示匯報,事後要有專題報告。
  第四十四條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省局黨組書記、局長請假按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駐局紀檢監察組組長請假按省紀委監委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局領導成員離榕出差或出國(境)、休假,應事先向局黨組書記、局長請示報告。
  各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市場稽查專員請(休)假,應至少提前三天報批,經分管局領導成員同意後,報局黨組書記批准,並向局長報告。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因公事出差的,經分管局領導成員同意後,報局長批准,並向局黨組書記報告。處級以上幹部因私出國(境),經分管局領導成員同意後,報局黨組書記批准,並向局長報告。
  第四十五條 各處室、直屬單位發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局報告。
  第四十六條 全面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建設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加強對涉密涉外崗位、事項、人員的管理,切實做好有關風險防控和安全防範工作。省局工作人員要增強保密觀念和意識,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四十七條 省局要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設讓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放心,讓人民民眾滿意的模範機關。
  第四十八條 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我省實施辦法和局黨組實施意見,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四十九條 堅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五十條 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提倡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因公出國(境)人員應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十一條 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堅持有利公務、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規範公務接待,減少經費支出。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和接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禮品、紀念品。不得參加各類社團組織、社會中介機構舉辦的營利性會議和活動。不得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嚴禁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下屬單位和有業務聯繫的單位轉嫁接待費用。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及省直部門的領導同志來省局商談工作,需省局主要領導主持接待的,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局主要領導到省局向省局主要領導匯報工作,應事先報告,經辦公室請示局主要領導同意後,予以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縣處級領導來省局商談工作的,由有關業務處室負責同志主持接待,需局領導成員出面的,由承辦處室報請局領導成員同意後安排。
  第五十二條 局領導成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五十三條 省局工作人員要改進調查研究,深入基層一線,尤其要到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和基層聯繫點,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
  第五十四條 省局要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嚴格控制對基層督查檢查考核,開展綜合性督查檢查考核每年不超過1次。原則上一個處室每年對同一個縣(市、區)的督查僅限1次,確有必要重複督查的,應經報分管局領導成員審批,由局主要領導同意,方可進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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