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

《岳陽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共十九條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7年8月1日
岳陽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治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全域以及雲溪區、君山區的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施放電子禮炮。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慶典活動確需在前款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主辦單位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許可,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主辦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大型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確保全全燃放。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用火藥製成的,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和禮花彈等製品;電子禮炮是指利用汽油、液化氣或者其他可燃氣體與氧氣混合,利用電子點火產生爆炸聲、光效果的禮炮。
第三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加大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財政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綜治、環保、民政、衛生等機構的管理人員納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執法協管隊伍,落實其禁止燃放的管理責任,及時制止村(居)民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並向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第五條市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和考核考評工作,以及對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和考核考評工作,查處燃放煙花爆竹違法行為。
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單位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以及典型案件的報導。
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婚姻登記機構、殯葬服務企業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積極引導婚喪嫁娶活動移風易俗。
教育體育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教育機構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工商、質監、海事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於在日常巡查、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反菸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查處;無權查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放告知書、設立告知牌等形式,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
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巡查、勸導、制止和報告工作,配合查處燃放煙花爆竹違法行為。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並落實對前款所列單位履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職責的考核問責機制。
第七條提供婚喪喜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承辦婚喪喜慶等活動,應當事先向接受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第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和及時清掃,沒收煙花爆竹,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分別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止燃放後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分別處以500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不及時清掃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掃,逾期不清掃的,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為清掃,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九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獲得許可但未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和燃放作業單位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提供婚喪喜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致使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施放電子禮炮行為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對提供婚喪喜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等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施放電子禮炮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分別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對於其他違反菸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任何人均有權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攜帶、燃放煙花爆竹和違法施放電子禮炮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舉報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施放電子禮炮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本辦法,違反本辦法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或者施放電子禮炮的,由相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安監、公安、民政、教育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違反菸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並受到處罰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將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和屈原管理區管委會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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