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實施辦法

《山西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實施辦法》已經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1993-05-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0號
【發布日期】1993-05-05
【生效日期】1993-05-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0號)
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胡富國
一九九三年五月五日
山西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實施國務院發布的《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依照法律、法規向農民徵收和籌集費用,要求農民提供勞務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縣、鄉(包括鎮,下同)兩級人民政府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除《條例》第四條所列外,還應分別審核鄉統籌費的預決算方案,村集體提留預決算方案及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分攤和使用情況。
第四條向農民提取的村提留、鄉統籌費,以鄉為單位計算,兩項總和不得超過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五。
第五條村提留不得超過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三,其中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各占百分之一。
農村幹部報酬實行定額補貼和誤工補貼兩種形式。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經濟合作社社長、會計四職實行定額補貼,一人兼任兩個以上職務的,只享受一份補貼;其他幹部實行誤工補帖。每個村補貼的具體數額由鄉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六條鄉統籌費不得超過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二。
(一)鄉村兩級辦學經費(含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提取比例為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一點五,按鄉百分之三十和村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分配。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適當調整。農村國小辦學經費,已從鄉統籌費列支的,不得在公益金中重複開支。
(二)計畫生育、優撫、民兵訓練、修建鄉村道路費用的提取比例,為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零點五。
第七條跨村跨鄉統一組織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實行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確需非受益區支援勞力時,採取以工換工或支付勞動報酬的辦法,並簽訂契約,按期兌現,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平調。
第八條村提留和鄉統籌費按下列規定提取:
(一)從事種植業的主要按承包耕地的等級、面積或勞力承擔;
(二)從事其他農業產業的主要按經濟收入承擔;
(三)從事個體工商運輸業或私營企業的應在戶口所在地按其年純收入的百分之三承擔。
第九條貧困村應承擔的鄉統籌費,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減免。
第十條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出勞為主,本人要求以資代勞的,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批准。
從事個體工商運輸業或私營企業應承擔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可以資代勞,也可由親屬代勞。
第十一條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納入農村承包契約,實行全年預決算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契約兌現時統一收取。
第十二條鄉統籌費由鄉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帳簿,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應設立帳戶,由村會計統一管理,當年結算。
第十四條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對鄉統籌費進行內部審計,鄉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對村提留和勞務進行內部審計。
第十五條農民負擔實行民眾監督制度。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的使用情況應定期張榜公布,並設立農民負擔監督手冊,一戶一冊,明確農戶承擔費用與勞務的數額,不得隨意增加。
第十六條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向農民設定的各種收費、集資以及各種攤派,一律廢止。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山西省農牧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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