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實施辦法》已經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1993-05-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0號
【發布日期】1993-05-05
【生效日期】1993-05-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 胡富國
一九九三年五月五日
山西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實施辦法
縣、鄉(包括鎮,下同)兩級人民政府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除《條例》第四條所列外,還應分別審核鄉統籌費的預決算方案,村集體提留預決算方案及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分攤和使用情況。
農村幹部報酬實行定額補貼和誤工補貼兩種形式。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經濟合作社社長、會計四職實行定額補貼,一人兼任兩個以上職務的,只享受一份補貼;其他幹部實行誤工補帖。每個村補貼的具體數額由鄉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一)鄉村兩級辦學經費(含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提取比例為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一點五,按鄉百分之三十和村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分配。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適當調整。農村國小辦學經費,已從鄉統籌費列支的,不得在公益金中重複開支。
(二)計畫生育、優撫、民兵訓練、修建鄉村道路費用的提取比例,為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零點五。
(一)從事種植業的主要按承包耕地的等級、面積或勞力承擔;
(二)從事其他農業產業的主要按經濟收入承擔;
(三)從事個體工商運輸業或私營企業的應在戶口所在地按其年純收入的百分之三承擔。
從事個體工商運輸業或私營企業應承擔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可以資代勞,也可由親屬代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