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山西省政府為了加強交通安全管理,減少交通事故,確保公路暢通,保證我省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告
  • 類型:通告
簡介,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5-16
【生效日期】1985-05-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1985年5月16日晉政發〔1985〕46號)

內容

為了加強交通安全管理,減少交通事故,確保公路暢通,保證我省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作如下通告:
一、在道路上通行的一切車輛和行人,必須遵守交通法規,聽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凡屬國家正式養護的道路,均由交通部門和公安部門的交通管理機關在各自管轄的範圍內指揮交通,檢查違章。其它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在公路上設定關卡或組織人員攔檢車輛,已設定的關卡應立即拆除。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檢查時,須經省交通監理機關批准。
三、指揮交通使用的紅綠旗,檢查違章使用的駕駛員待理證、臨時行駛證、交通違章罰款收據等,由省交通、公安部門統一制發,僅限於各地交通部門和公安部門的交通管理機關執行公務時使用,任何單位和部門一律不得仿製、印製和使用。
四、重申下列規定:嚴禁無牌車輛行駛,嚴禁無證駕車,嚴禁酒後開車,嚴禁超速、超載,嚴禁強行超車,嚴禁駕駛室超員,嚴禁拖拉機載人,限制超過橋樑載重能力的車輛通行。
五、今後凡報考機動車駕駛員的人員,必須經過正規培訓(培訓辦法由省交通廳制定),未經培訓者一律不得報考。
六、凡上公路營運的拖拉機和駕駛員,必須持有交通監理、公安車管部門核發的號牌、行駛證及駕駛證和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否則,不準上路營運。所有參加運輸的汽車、拖拉機和船舶都必須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從事貨運的還要辦理貨物運輸保險,從事客運的必須辦理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七、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均不得在道路上進行農牧作業及商業性活動。道路兩側的一切設施均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公路養護部門要健全交通標誌、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隨時清除路障,排除險情。鐵路與公路平交口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八、對違反本通告者,要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警告、罰款、扣車、弔扣或吊銷駕駛證、拘留等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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