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加強拖拉機運輸交通管理的通告

《廣東省政府關於加強拖拉機運輸交通管理的通告》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6年04月0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關於加強拖拉機運輸交通管理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96年04月08日
  • 發布單位:81902
  • 發布文號:粵府[1996]28號
  • 生效日期:1996-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1996]28號
【發布日期】1996-04-08
【生效日期】1996-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拖拉機運輸交通管理的通告
(粵府〔1996〕2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為適應我省經濟建設的需要,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拖拉機上路行駛作出限制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地級市市區和經我省的105、106、107、205、206、207、321、323、324、325等國道公路,除公路養護用拖拉機外,禁止拖拉機(含大、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下同)上路行駛;目前禁止拖拉機上路確有困難的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可由地級市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分期分路段逐步實施。至1997年7月1日止,我省所有國道一律禁止拖拉機上路行駛。
二、縣城(包括縣級市)城區主幹道路、省道的交通繁忙路段和省道以下公路車流量超過設計通行能力的其他路段,在交通高峰期內一律不準拖拉機上路行駛。具體限制區域、路段和時間,由各市、縣公安局會同交通部門提出,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公布。交通等有關部門須在限制拖拉機行駛的路段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交通標誌。
三、凡未參加年度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未安裝齊全有效的照明、信號燈具以及未投保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拖拉機,一律不準上路行駛。
四、未辦異地委託的外地駕駛員不得駕駛本地的拖拉機。
五、用於農田耕作需要在禁行路段借道行駛的拖拉機,必須經地級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憑地級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簽發的特許通行證按規定時間通行。通行證式樣由省公安廳製作,全省統一使用。
六、凡違反規定在禁行路段行駛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處罰外,有權扣留車輛。
七、本通告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按本通告第一條規定需要分期分路段實施的地級市,應在1996年5月底以前發布公告,並報告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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