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規定》為建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機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的前瞻性和針對性,提醒有關單位、人員和公眾及早採取防範措施,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險情或交通事故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9年04月21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信息,政策全文,
基本信息
政策全文
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規定
(晉政辦發[2009]53號)
(晉政辦發[2009]5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機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的前瞻性和針對性,提醒有關單位、人員和公眾及早採取防範措施,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險情或交通事故,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交通安全預警,是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收集和分析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確定風險等級,發出警示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預警包括“交通安全天氣狀況預警”“交通安全道路通行條件預警”。
交通安全天氣狀況預警由氣象部門根據天氣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程度,研判後發布。
交通安全道路通行條件預警由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道路通行條件變化對交通安全的影響,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預警建議,公安交管部門根據預警建議及其他有關信息,研判後發布。
第四條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通過我省現有的氣象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建成後,通過該平台統一對外發布。
第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遵循“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科學決策、快速聯動”的原則。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六條氣象部門應實時監測、收集即將出現的雨、雪、霧、大風、沙塵暴等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氣象信息,及時發布交通安全天氣狀況預警。
第七條公路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做好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養護工作,及時收集所轄路段通行條件變化信息,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提出預警建議:
(一)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路面結冰、積雪、積水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路面附著係數降低等,可能引發交通事故或無法正常通行的。
(二)因地震、土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路基塌陷、路面嚴重損壞、安全設施損壞、標誌、標線缺損,橋樑毀損、隧道損壞,或形成路障等,可能引發交通事故或無法通行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道路阻斷、堵塞或者影響安全通行的。
上述情形減弱或消除的,公路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降低或撤銷預警的建議。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轄區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發布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
第九條國土資源、地震部門應當按規定收集地質災害信息,並進行分析研判,發生或可能發生地震、山體滑坡、土石流、地裂縫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預警建議,並通報導路行政主管部門。
交通參與者在通行過程中,發現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章預警分級標準
第十條根據天氣、道路通行條件變化等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程度和範圍,道路交通安全預警等級分為三個級別,即Ⅰ級(紅色)預警、Ⅱ級(橙色)預警、Ⅲ級(黃色)預警。
第十一條Ⅰ級(紅色)預警:
(一)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暴雨、暴雪、能見度≤10米的濃霧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五(含)個以上地級市的。
(二)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地震、土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國(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或阻塞,處置、搶修時間預計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Ⅱ級(橙色)預警:
(一)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暴雨、暴雪、能見度≤20米的濃霧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四個(含)以上縣(市、區)的。
(二)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地震、土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國(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或阻塞,處置、搶修時間預計在24小時以上的。
第十三條Ⅲ級(黃色)預警
(一)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暴雨、暴雪、8級以上大風、能見度≤50米的特強沙塵暴或者大霧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四個(含)以上鄉(鎮)的。
(二)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地震、土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國(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或阻塞,處置、搶修時間預計在12小時以上的。
(三)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雨雪等原因,將導致國(省)道、高速公路等主幹道大面積積雪、結凍的。
(四)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其他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預警信息發布
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預警實施分級發布。
符合Ⅰ級預警級別的,省級相關部門發布。
符合Ⅱ級預警級別的,地市級相關部門發布,同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通報相鄰的地級市。
符合Ⅲ級預警級別的,縣級相關部門發布,同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通報相鄰的縣(市、區)。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發布和撤銷Ⅰ級(紅色)預警信息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應急辦備案。
第十六條廣播、電視、各移動通信運營商、新聞網站,以及交通運管部門和企業的營運車輛GPS監控平台、高速公路可變信息板等,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在接到氣象、公安交管等部門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優先、快速、免費”的原則,在三十分鐘內播發。
第五章預警預報信息發布格式
第十七條道路交通安全預警預報信息發布標題格式為“××單位××(類別)××(級別)(××)色預警”。
第十八條預警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 預警時間範圍。
(二) 預警區域或路段。
(三) 預警內容。
(四) 應對措施和防範建議。
第十九條可能引發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隱患減弱或者消除後,由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發布撤銷或者降低預警。標題為“××單位終止××時間發布的××(類別)××(級別)(××)色預警”;或者“×單位××時間發布的××(類別)××(級別)(××)色預警”降低為“××(級別)(××)色預警”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條負有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責任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製訂預警信息發布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中“道路通行條件變化”是指道路發生路基塌陷、路面結冰、積雪、積水或者嚴重損壞、安全設施損壞、標誌、標線缺損,橋樑毀損、隧道損壞等情形。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機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的前瞻性和針對性,提醒有關單位、人員和公眾及早採取防範措施,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險情或交通事故,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交通安全預警,是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收集和分析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確定風險等級,發出警示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預警包括“交通安全天氣狀況預警”“交通安全道路通行條件預警”。
交通安全天氣狀況預警由氣象部門根據天氣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程度,研判後發布。
交通安全道路通行條件預警由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道路通行條件變化對交通安全的影響,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預警建議,公安交管部門根據預警建議及其他有關信息,研判後發布。
第四條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通過我省現有的氣象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建成後,通過該平台統一對外發布。
第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遵循“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科學決策、快速聯動”的原則。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六條氣象部門應實時監測、收集即將出現的雨、雪、霧、大風、沙塵暴等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氣象信息,及時發布交通安全天氣狀況預警。
第七條公路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做好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養護工作,及時收集所轄路段通行條件變化信息,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提出預警建議:
(一)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路面結冰、積雪、積水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路面附著係數降低等,可能引發交通事故或無法正常通行的。
(二)因地震、土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路基塌陷、路面嚴重損壞、安全設施損壞、標誌、標線缺損,橋樑毀損、隧道損壞,或形成路障等,可能引發交通事故或無法通行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道路阻斷、堵塞或者影響安全通行的。
上述情形減弱或消除的,公路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降低或撤銷預警的建議。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轄區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發布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
第九條國土資源、地震部門應當按規定收集地質災害信息,並進行分析研判,發生或可能發生地震、山體滑坡、土石流、地裂縫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預警建議,並通報導路行政主管部門。
交通參與者在通行過程中,發現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章預警分級標準
第十條根據天氣、道路通行條件變化等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程度和範圍,道路交通安全預警等級分為三個級別,即Ⅰ級(紅色)預警、Ⅱ級(橙色)預警、Ⅲ級(黃色)預警。
第十一條Ⅰ級(紅色)預警:
(一)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暴雨、暴雪、能見度≤10米的濃霧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五(含)個以上地級市的。
(二)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地震、土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國(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或阻塞,處置、搶修時間預計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Ⅱ級(橙色)預警:
(一)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暴雨、暴雪、能見度≤20米的濃霧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四個(含)以上縣(市、區)的。
(二)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地震、土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國(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或阻塞,處置、搶修時間預計在24小時以上的。
第十三條Ⅲ級(黃色)預警
(一)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暴雨、暴雪、8級以上大風、能見度≤50米的特強沙塵暴或者大霧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四個(含)以上鄉(鎮)的。
(二)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地震、土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國(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或阻塞,處置、搶修時間預計在12小時以上的。
(三)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雨雪等原因,將導致國(省)道、高速公路等主幹道大面積積雪、結凍的。
(四)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其他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預警信息發布
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預警實施分級發布。
符合Ⅰ級預警級別的,省級相關部門發布。
符合Ⅱ級預警級別的,地市級相關部門發布,同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通報相鄰的地級市。
符合Ⅲ級預警級別的,縣級相關部門發布,同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通報相鄰的縣(市、區)。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發布和撤銷Ⅰ級(紅色)預警信息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應急辦備案。
第十六條廣播、電視、各移動通信運營商、新聞網站,以及交通運管部門和企業的營運車輛GPS監控平台、高速公路可變信息板等,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在接到氣象、公安交管等部門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優先、快速、免費”的原則,在三十分鐘內播發。
第五章預警預報信息發布格式
第十七條道路交通安全預警預報信息發布標題格式為“××單位××(類別)××(級別)(××)色預警”。
第十八條預警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 預警時間範圍。
(二) 預警區域或路段。
(三) 預警內容。
(四) 應對措施和防範建議。
第十九條可能引發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隱患減弱或者消除後,由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發布撤銷或者降低預警。標題為“××單位終止××時間發布的××(類別)××(級別)(××)色預警”;或者“×單位××時間發布的××(類別)××(級別)(××)色預警”降低為“××(級別)(××)色預警”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條負有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責任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製訂預警信息發布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中“道路通行條件變化”是指道路發生路基塌陷、路面結冰、積雪、積水或者嚴重損壞、安全設施損壞、標誌、標線缺損,橋樑毀損、隧道損壞等情形。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