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辦法

《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辦法》是山西省政府於2019年11月12日通過的檔案,2020年1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辦法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 通過時間:2019年11月1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發布

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辦法
《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辦法》業經2019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樓陽生
2019年11月15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省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
第三條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市場主導、政策引導、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管理、稅務和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民營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民營經濟發展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有關支持民營經濟的政策,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可以通過補助、基金以及市場化方式,支持民營經濟組織。
第七條 民營經濟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提供諮詢、指導服務。
民營經濟組織不得偽造事實或者採用其他非法手段,騙取或者套取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民營經濟發展監測和分析機制,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督查範圍和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創造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平等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營商環境,簡化審批程式,降低民營經濟組織設立、運營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有關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其適用範圍、標準和條件、申請程式等信息,方便民營經濟組織查詢。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寬民間投資領域,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參與“PPP”項目,鼓勵民營經濟組織投資基礎設施、生態環保、脫貧攻堅、文化旅遊、民生康養等領域。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加快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投資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服務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上市、兼併重組、項目投資。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給予支持。
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在開發區創業,依法享受開發區相關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民營經濟組織工業項目用地,可以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保障。
對於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拆除舊廠房或者利用原有工業廠房、在建廠房加層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民營經濟組織工業項目用地,免收容積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讓金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和保費補貼機制,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業務規模,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的支持力度。
第十五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搭建對外貿易平台,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對外貿易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民營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進口產品反傾銷調查的,應當予以協助,並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對民營經濟組織因產品出口受到國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護措施調查並被提起訴訟的,應當支持其應訴。
第十七條 稅務部門應當遵守稅收服務規範,簡化辦理流程,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享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有利於創業創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進行創業創新。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民營經濟組織合作,建立科技創新基地、創業孵化基地、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基地,推進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
第十九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創新人才到民營經濟組織兼職,扶持民營經濟發展。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引進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並平等享受本地區有關人才培養、引進、評價、保障、激勵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各種途徑,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重大決策涉及民營經濟組織利益時,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以其他形式聽取有關民營經濟組織以及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行業協會、商會溝通聯繫機制,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作用。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向政府反映民營經濟組織的訴求,維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理涉及民營經濟組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民營經濟組織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詢服務,推動民營經濟組織誠信建設,引導其守法誠信經營。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營經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損害民營經濟組織權益的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和微信公眾號,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信息。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法律服務資源,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等服務,引導和幫助民營經濟組織依法維權。
第二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等組織應當協同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維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民營經濟發展以及民營經濟組織創業創新典型、民營企業家先進事跡,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社會輿論環境。
第二十八條 民營經濟組織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騙取或者套取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由資金管理部門和項目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追繳,並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取消其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2019年省政府規章計畫項目。2019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11月18日,省長樓陽生簽署第265號省人民政府令,發布《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目的意義
(一)出台《辦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講話精神的需要
民營經濟是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主體。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的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上強調,鼓勵民營企業依法進入更多領域,引入非國有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更好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2018年11月1日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再次強調,我們要不斷為民營經濟營創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讓民營經濟創造活力充分迸發。習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彰顯了總書記對民營經濟發展的高度重視。因此,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出台本辦法非常必要。
(二)出台《辦法》是實現我省經濟轉型發展的現實需要
省委、省政府於2018年11月24日出台了《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晉發〔2018〕37號),從市場開放、簡政放權、要素配置、財稅支持、信貸融資、人才引進、降低運行成本等方面作了相關規定,為民營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18年11月26日,我省召開山西省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大會,省長樓陽生強調,要狠抓政策落地,對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逐條制定落實方案,加快完善配套舉措,多渠道、多形式推動政策入企,讓民營企業有真真切切的政策獲得感。常務副省長鬍玉亭來我廳調研時,也進一步強調要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立法進程,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貫徹落實我省經濟發展的戰略部署,進一步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出台《辦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出台《辦法》有利於解決我省民營經濟發展中困難和問題的需要
近年來,我省民營企業不斷崛起,已成為山西經濟的支柱性力量,為全省經濟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卓越貢獻。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民營企業融資渠道單一、門檻較高;二是民營企業經營管理模式陳舊,理念落後;三是民營企業高素質人才缺乏,市場竟爭能力差;四是宣傳力度不強,國家對民營企業的優惠政策落實到位率低。《辦法》的出台,將有利於為解決我省民營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促進我省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
二、《辦法》規範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民營經濟組織的概念
關於“民營經濟”和“民營經濟組織”的定義,目前還沒有統一規範的解釋。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條規定,同時結合我省統計部門對民營經濟統計的相關規定,在《辦法》第二條對民營經濟組織的內涵進行了規範。即,本辦法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省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外資獨資、外資控股以外的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
(二)關於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資金短缺、融資困難是當前我省民營經濟組織面臨的共同難題,已成為制約多數民營經濟組織發展的“瓶頸”。為進一步促進我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特別是根據調研時的相關情況,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投入力度(第六條);二是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和保費補貼機制,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優質融資服務(第十四條);三是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提供諮詢、指導服務(第七條)。
(三)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措施
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打造“六最”營商環境,是加快我省營商環境進入全國第一方陣的重要手段。《辦法》從我省省情出發,明確規定政府有關部門要主動公開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和其他政務信息;要拓寬民間投資領域,加大土地供給、稅收優惠、創新創業、人才交流政策;要減少民營經濟組織進入市場的準入限制,創造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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