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國家賠償費用預算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國家賠償費用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國家賠償費用是指省級賠償義務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向賠償請求人支付的費用。
省級賠償義務機關,是指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並依法承擔賠償義務的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權並依法承擔賠償義務的組織。本辦法所稱的賠償義務機關特指省級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條 省級國家賠償費用由省級財政負擔,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賠償請求人支付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省財政廳提出書面支付申請。
第五條 賠償義務機關向省財政廳提出書面支付申請,應遞交《請求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申請書》(詳見附屬檔案),同時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申請書;
(二)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
(三)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
(四)省財政廳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者副本。
第六條 省財政廳收到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申請後,應及時審查有關材料和賠償案件的處理情況,必要時可對申請機關的賠償案件及有關事項進行核實,申請機關應予配合。
申請材料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有關規定的,省財政廳收到申請即為受理,並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
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有關規定的,省財政廳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機關予以補正,收到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即為受理。
第七條 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和標準的申請,省財政廳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並自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機關、賠償請求人。
第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部分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不得低於全部國家賠償費用的百分之十五。
賠償義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決定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省財政廳。
每名有關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個人承擔或者被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不得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兩倍。
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應根據財政收入收繳規定上繳應當承擔或者被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
第九條 省財政廳、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