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現代商務發展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創新財政資金分配方式,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三章 投資運作與收益分配,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創新財政資金分配方式,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我省現代商務產業加快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運用政府引導基金促進股權投資加快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4〕17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4〕44號)有關規定,設立山東省現代商務發展引導基金,並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山東省現代商務發展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資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並按市場化方式募集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 引導基金主要來源於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外經貿和商貿流通業等商務發展方面的專項資金,其他政府性資金,中央財政切塊下達支持外經貿和商貿流通領域發展的專項資金,以及引導基金運行中產生的收益等。
第四條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方式,與省內外社會資本及其他政府資金合作設立或以增資方式參股現代商務發展方面的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
本細則所稱子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現代商貿企業和境外投資企業的基金。
第五條 引導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防範風險、滾動發展”的原則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設立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由省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確定引導基金的資金籌集、支持方向,對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進行決策,協調解決引導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適量的業內專家為成員。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
第七條 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金融辦共同管理引導基金。其中:省財政廳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牽頭負責引導基金管理、資金撥付等工作。省金融辦牽頭負責引導基金參股基金的登記備案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省商務廳牽頭負責擬定引導基金設立方案,聯繫行業和產業的項目庫建設,建立健全現代商務發展投資項目備選庫,為參股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對接服務,並監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預子基金具體投資業務和投資項目的確定。山東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根據授權代行出資人以下職責:
(一)根據省商務廳牽頭提出的支持重點、申報要求,對外公開徵集或招標選擇擬參股設立的子基金;
(二)對擬參股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
(三)對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根據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在其他出資人按期繳付出資資金後,將引導基金及時撥付子基金託管銀行賬戶;
(四)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監督子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省商務廳報告引導基金和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情況。
第八條 引導基金的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及收益)應由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撥入基金託管銀行專戶,並按規定將引導基金收益上繳省級國庫,由省財政統籌安排或用於擴大引導基金規模。
第九條 省財政廳向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費支付標準和方式按照魯政辦發〔2014〕44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章 投資運作與收益分配

第十條 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子基金應重點投資于山東省境內的現代商貿企業和境外投資企業。
本細則所稱現代商貿企業是指:
(一)利用新信息技術、新商業模式的電子商務企業,專業性、區域性的電子商務(平台)服務企業以及跨境電子商務企業;
(二)運用現代化的技術和管理模式,提升流通效率,完善公共服務功能的流通企業;完善加工配送、冷鏈物流、信息平台、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功能的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
(三)利用新信息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模式,線上線下互動發展的家政服務龍頭企業;開展專業性、區域性家政服務信息平台建設的家政服務企業;
(四)利用新興業態和新型商業模式的進出口龍頭企業;
(五)承接國際發包業務並依託信息技術和現代通信手段交付的服務貿易企業。
本細則所稱境外投資企業是指開展優勢和富餘產能境外轉移、境外資源合作開發、境外企業併購、跨國公司培育、境外園區建設等業務的山東省境內企業。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獨資發起設立子基金。
第十二條 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或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投資機構)可以作為申請者,向引導基金申請設立子基金。多家投資機構擬共同發起設立子基金的,應推舉一家機構作為申請者。
同等條件下,引導基金對具有相關基金管理經驗的投資機構予以優先扶持。
第十三條 申請者應當確定一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作為擬設立子基金的管理機構。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註冊,且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
(二)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
(三)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四)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至少主導過3個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四條 新設立子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除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子基金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境內註冊,且投資于山東省境內企業的資金比例一般不低於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80%;
(二)主要發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機構、託管金融機構已基本確定,並草簽發起人協定、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委託管理協定、資金託管協定;其他出資人(或合伙人)已落實,並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其中:申請者為投資企業的,其註冊資本或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政府出資人出資額一般不超過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40%,其中引導基金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5%;子基金管理機構對子基金認繳出資額不低於基金規模的2%;單個出資人或一致行動人出資額不得超過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3;除政府出資人外的其他出資人數量一般不少於3個;
(四)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超過子基金總資產的20%。
第十五條 申請引導基金對現有子基金進行增資的,除需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並開始投資運作,按規定在有關部門備案;
(二)子基金全體出資人首期出資或首期認繳出資已經到位,且不低於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
(三)子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引導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資價格在不高於基金評估值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統一受理子基金設立方案等申請材料,並對上報方案進行初審後,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組織投資、會計、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對上報方案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項目,由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對擬參股子基金組織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並將盡職調查報告和引導基金出資建議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經徵求省商務廳意見後,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提出引導基金出資計畫草案,報決策委員會進行投資決策。
第十七條 對決策委員會研究通過的項目,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在政府入口網站對擬參股子基金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省商務廳確認子基金方案,批覆引導基金出資額度並將資金撥付引導基金專戶,由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按規定撥付子基金賬戶。
第十九條 子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依據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資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年,引導基金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確需延長存續期的,須經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商務廳同意,並報決策委員會批准。主要發起人(或合伙人)承諾,如到期無法清算,將受讓省級引導基金所持股份,轉讓價格按評估值確定。
子基金運行滿3年後,如達到投資績效和支持產業等目標,經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報決策委員會同意,也可通過股權轉讓、社會股東(或合伙人)回購等方式提前退出。引導基金股權轉讓給社會出資人,子基金原社會股東(或合伙人)享有優先受讓權,轉讓價格可通過評估確認、掛牌交易等方式確定,也可按不低於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的價格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1年,子基金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1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投資的;
(四)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企業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年度管理費用一般按照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1.5%-2.5%確定,具體比例在委託管理協定中明確。
第二十二條 除對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外,子基金企業可對子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於子基金出資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引導基金可將其應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獎勵子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為體現引導基金的政策性要求,吸引更多社會資本投資於現代商務領域,對子基金投資項目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引導基金可將其應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讓利給其他社會出資人:
(一)子基金投資商務領域國家和省級試點或示範項目資金,占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達60%以上的;
(二)子基金投資公共服務平台、商務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性較強、收益較低的項目資金,占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達40%以上的;
(三)子基金投資境外資源合作開發、優勢和富餘產能境外轉移的項目資金,占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達60%以上的。
第二十四條 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債務承擔責任。除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外,不要求優於其他出資人的額外優惠條款。
第二十五條 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當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子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餘部分由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當子基金單個投資項目退出後,先提取淨收益的10%作為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可能發生的虧損,剩餘淨收益用於分配。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資金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進行託管。引導基金託管金融機構由省財政廳選擇確定。子基金託管金融機構由子基金企業選擇確定,並由子基金企業、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與其簽訂資金託管協定。
第二十八條 託管金融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全國性國有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二)具有股權投資基金託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三)有完善的託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二十九條 引導基金託管金融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省財政廳、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報送季度引導基金資金託管報告,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資金託管報告。發現引導基金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隨時報告。
第三十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二)投資於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等;
(五)投資於已上市企業(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轉讓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六)投資於其他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性企業;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一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在完成對子基金的70%資金投資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十二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向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提交《子基金運行報告》和季度會計報表,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子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子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三十三條 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要加強對子基金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財務風險,但不干預子基金的日常運作。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應每季度向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省商務廳報送引導基金及參股子基金的運行情況,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報送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引導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引導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當子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應及時向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省商務廳報告,並按協定終止合作。
第三十四條 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省商務廳負責對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視工作需要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審計,定期對引導基金的目標、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資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向決策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五條 引導基金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子基金企業、子基金管理機構、個人以及政府部門在財政資金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引導基金與中央財政資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子基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有效期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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