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三章 投資運作與收益分配,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發展,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全省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運用政府引導基金促進股權投資加快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4〕17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4〕44號)要求,設立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並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引導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資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撥款和投資收益等。
第三條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注資參股方式,與其他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地方政府資金,參與發起設立或參股在省內註冊的科技成果轉化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也可視情況採取跟進投資的方式進行投資運作。以後年度,根據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和中央有關基金管理要求,進一步完善引導基金運作方式。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獨資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廳、省財政廳將2014年省級科技成果轉化先導資金的相關權益轉讓給山東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簽署權利變更協定,明確責任歸屬、劃轉方式等具體內容,2017年先導資金到期後全部轉入引導基金統一運作管理。在此期間,對使用省級科技成果轉化先導資金的投資機構,通過公開徵集等規範程式,經省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批准,與引導基金共同設立子基金的,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將投資機構先導資金作為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股權投資。
引導基金投資比例原則上不突破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5%。
第五條 引導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防範風險、滾動發展”的原則投資管理。
第二條 引導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資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撥款和投資收益等。
第三條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注資參股方式,與其他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地方政府資金,參與發起設立或參股在省內註冊的科技成果轉化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也可視情況採取跟進投資的方式進行投資運作。以後年度,根據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和中央有關基金管理要求,進一步完善引導基金運作方式。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獨資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廳、省財政廳將2014年省級科技成果轉化先導資金的相關權益轉讓給山東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簽署權利變更協定,明確責任歸屬、劃轉方式等具體內容,2017年先導資金到期後全部轉入引導基金統一運作管理。在此期間,對使用省級科技成果轉化先導資金的投資機構,通過公開徵集等規範程式,經省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批准,與引導基金共同設立子基金的,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將投資機構先導資金作為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股權投資。
引導基金投資比例原則上不突破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5%。
第五條 引導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防範風險、滾動發展”的原則投資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設立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負責引導基金設立運作相關重大事項的決策,具體工作程式按照魯政辦發〔2014〕44號檔案以及省政府有關會議紀要精神執行。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建設,為參股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對接服務,並監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預子基金具體投資業務和投資項目的確定。
第七條 省財政廳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山東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作為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授權代行出資人職責。省金融辦作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根據省科學技術廳牽頭提出的支持重點、申報要求,對外公開徵集或招標選擇擬參股設立的子基金;
(二)對擬參股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
(三)對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根據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在其他出資人按期繳付出資資金後,將引導基金及時撥付子基金託管銀行賬戶;
(四)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監督子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省科學技術廳報告引導基金和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引導基金的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及收益)應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撥入基金託管銀行專戶,並按規定將引導基金收益上繳省級國庫,由省財政統籌安排或用於擴大引導基金規模。
第九條 省財政廳向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費支付標準和方式按照魯政辦發〔2014〕44號檔案規定執行。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建設,為參股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對接服務,並監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預子基金具體投資業務和投資項目的確定。
第七條 省財政廳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山東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作為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授權代行出資人職責。省金融辦作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根據省科學技術廳牽頭提出的支持重點、申報要求,對外公開徵集或招標選擇擬參股設立的子基金;
(二)對擬參股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
(三)對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根據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在其他出資人按期繳付出資資金後,將引導基金及時撥付子基金託管銀行賬戶;
(四)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監督子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省科學技術廳報告引導基金和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引導基金的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及收益)應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撥入基金託管銀行專戶,並按規定將引導基金收益上繳省級國庫,由省財政統籌安排或用於擴大引導基金規模。
第九條 省財政廳向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費支付標準和方式按照魯政辦發〔2014〕44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章 投資運作與收益分配
第十條 引導基金參股的子基金主要投向各級各類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及其他社會資金支持產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產品、新材料等創新成果的轉化套用,重點投資於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資源與環境、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及節能、新材料等高新技術領域,以及輕工、紡織、機械、化工、冶金、建材等優勢傳統產業的升級改造等。子基金應優先投資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中的項目。
第十一條 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或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投資機構)可以作為申請者,向引導基金申請設立子基金。多家投資機構擬共同發起設立子基金的,應推舉一家機構作為申請者。
第十二條 申請者應當確定一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作為擬設立子基金的管理機構。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註冊,且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
(二)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
(三)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四)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至少主導過3個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三條 新設立子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除符合第十二條子基金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境內註冊,且投資于山東省境內企業的資金比例一般不低於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80%;
(二)主要發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機構、託管金融機構已基本確定,並草簽發起人協定、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委託管理協定、資金託管協定;其他出資人(或合伙人)已落實,並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其中:申請者為投資企業的,其註冊資本或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政府出資人出資額一般不超過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40%,其中引導基金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5%;子基金管理機構對子基金認繳出資額不低於基金規模的2%;單個出資人或一致行動人出資額不得超過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3;除政府出資人外的其他出資人數量一般不少於3個;
(四)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超過子基金總資產的20%。
第十四條 申請引導基金對現有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增資的,除需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並開始投資運作,按規定在有關部門備案;
(二)子基金全體出資人首期出資或首期認繳出資已經到位,且不低於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
(三)子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引導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資價格在不高於基金評估值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統一受理子基金設立方案等申請材料,並對上報方案進行初審後,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組織投資、會計、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對上報方案進行獨立評審。對通過評審的項目,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對擬參股子基金組織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並將盡職調查報告和引導基金出資建議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經徵求省科學技術廳意見後,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提出引導基金出資計畫草案,報決策委員會進行投資決策。
第十六條 對決策委員會研究通過的項目,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在政府入口網站對擬參股子基金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七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省科學技術廳確認子基金方案,批覆引導基金出資額度並將資金撥付引導基金專戶,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按規定撥付子基金賬戶。
第十八條 子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依據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資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引導基金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確需延長存續期的,須經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及省科學技術廳同意,並報決策委員會批准。
因相關資產被凍結或發起人無法達成一致等特殊原因,到期無法清算,子基金主發起人(或主合伙人)應承諾受讓省級引導基金所持股份,受讓價格按獨立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值確定。
第十九條 當子基金投資於政府重點扶持或鼓勵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企業時,引導基金可按適當股權比例向該企業跟進投資。跟進投資一般不超過子基金對該企業實際投資額的50%。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託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並簽訂《股權託管協定》,明確各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和股權退出的條件、時間等。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1年,子基金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1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投資的;
(四)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企業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年度管理費用一般按照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1.5%-2.5%確定,具體比例在委託管理協定中明確。
第二十二條 除對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外,子基金企業可對子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於子基金出資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引導基金可將其應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獎勵子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當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子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餘部分由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在子基金存續期內,鼓勵子基金的股東(出資人)或其他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權或份額。同等條件下,子基金的股東(出資人)優先購買。在子基金註冊之日起4年內(含4年)購買的,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4年以上、6年內(含6年)購買的,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及從第5年起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設立6年以後,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在存續期滿後清算退出。對於參股增資設立的子基金,上述年限從子基金完成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或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投資機構)可以作為申請者,向引導基金申請設立子基金。多家投資機構擬共同發起設立子基金的,應推舉一家機構作為申請者。
第十二條 申請者應當確定一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作為擬設立子基金的管理機構。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註冊,且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
(二)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
(三)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四)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至少主導過3個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三條 新設立子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除符合第十二條子基金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境內註冊,且投資于山東省境內企業的資金比例一般不低於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80%;
(二)主要發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機構、託管金融機構已基本確定,並草簽發起人協定、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委託管理協定、資金託管協定;其他出資人(或合伙人)已落實,並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其中:申請者為投資企業的,其註冊資本或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政府出資人出資額一般不超過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40%,其中引導基金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5%;子基金管理機構對子基金認繳出資額不低於基金規模的2%;單個出資人或一致行動人出資額不得超過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3;除政府出資人外的其他出資人數量一般不少於3個;
(四)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超過子基金總資產的20%。
第十四條 申請引導基金對現有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增資的,除需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並開始投資運作,按規定在有關部門備案;
(二)子基金全體出資人首期出資或首期認繳出資已經到位,且不低於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
(三)子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引導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資價格在不高於基金評估值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統一受理子基金設立方案等申請材料,並對上報方案進行初審後,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組織投資、會計、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對上報方案進行獨立評審。對通過評審的項目,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對擬參股子基金組織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並將盡職調查報告和引導基金出資建議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經徵求省科學技術廳意見後,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提出引導基金出資計畫草案,報決策委員會進行投資決策。
第十六條 對決策委員會研究通過的項目,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在政府入口網站對擬參股子基金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七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省科學技術廳確認子基金方案,批覆引導基金出資額度並將資金撥付引導基金專戶,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按規定撥付子基金賬戶。
第十八條 子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依據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資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引導基金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確需延長存續期的,須經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及省科學技術廳同意,並報決策委員會批准。
因相關資產被凍結或發起人無法達成一致等特殊原因,到期無法清算,子基金主發起人(或主合伙人)應承諾受讓省級引導基金所持股份,受讓價格按獨立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值確定。
第十九條 當子基金投資於政府重點扶持或鼓勵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企業時,引導基金可按適當股權比例向該企業跟進投資。跟進投資一般不超過子基金對該企業實際投資額的50%。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託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並簽訂《股權託管協定》,明確各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和股權退出的條件、時間等。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1年,子基金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1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投資的;
(四)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企業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年度管理費用一般按照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1.5%-2.5%確定,具體比例在委託管理協定中明確。
第二十二條 除對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外,子基金企業可對子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於子基金出資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引導基金可將其應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獎勵子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當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子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餘部分由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在子基金存續期內,鼓勵子基金的股東(出資人)或其他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權或份額。同等條件下,子基金的股東(出資人)優先購買。在子基金註冊之日起4年內(含4年)購買的,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4年以上、6年內(含6年)購買的,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及從第5年起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設立6年以後,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在存續期滿後清算退出。對於參股增資設立的子基金,上述年限從子基金完成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權投資資金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進行託管。引導基金託管金融機構由省財政廳選擇確定。子基金託管金融機構由子基金企業選擇確定,並由子基金企業、引導基金管理公司與其簽訂資金託管協定。
第二十七條 託管金融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全國性國有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二)具有股權投資基金託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三)有完善的託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託管金融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省財政廳、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報送季度引導基金資金託管報告,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資金託管報告。發現引導基金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隨時報告。
第二十九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二)投資於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託產品、非保本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等;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在完成對子基金的70%資金投資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十一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向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運行報告》和季度會計報表,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子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子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三十二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強對子基金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財務風險,但不干預子基金的日常運作。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每季度向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省科學技術廳報送引導基金及參股子基金的運行情況,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報送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引導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引導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當子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或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及時向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省科學技術廳報告,並按協定終止合作。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省科學技術廳負責對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視工作需要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審計,定期對引導基金的目標、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資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向決策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託管金融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全國性國有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二)具有股權投資基金託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三)有完善的託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託管金融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省財政廳、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報送季度引導基金資金託管報告,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資金託管報告。發現引導基金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隨時報告。
第二十九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二)投資於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託產品、非保本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等;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在完成對子基金的70%資金投資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十一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向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運行報告》和季度會計報表,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子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子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三十二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強對子基金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財務風險,但不干預子基金的日常運作。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每季度向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省科學技術廳報送引導基金及參股子基金的運行情況,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報送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引導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引導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當子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或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及時向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省科學技術廳報告,並按協定終止合作。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省科學技術廳負責對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視工作需要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審計,定期對引導基金的目標、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資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向決策委員會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引導基金與中央財政資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子基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