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套用,推進自主創新,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根據《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全面加快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和《科技與金融結合支持人才創新創業暫行辦法》,設立廈門市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基金(以下簡稱“成果轉化基金”)。為規範成果轉化基金管理和運作,加強資金監管,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果轉化基金以推動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為宗旨,最佳化我市創業環境,加速推進我市產業轉型升級。
第三條 成果轉化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有:
(一)財政科技發展經費;
(二)國家產業化引導基金;
(三)成果轉化基金的投資收益及其它收益;
(四)其它符合政策性投資要求的資金等。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四條 成果轉化基金主要扶持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領域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兩類初創期企業:
(一)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前景良好,但處於偏前期或中試階段,需要融資進行成果轉化,經過基金三年扶持後,能有較大發展,創業者有能力回購股權或社會資本願意接盤的企業。
(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前景良好,但初期估值低,創業者還不願讓風險投資介入,經過基金三年扶持後,能有較大發展,創業者有能力回購股權或願意向社會出讓部分股權的企業。
本辦法所指初創期企業應符合如下條件:在我市註冊運營的非上市獨立企業法人,成立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內;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年銷售額在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淨資產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
第五條 成果轉化基金重點支持:
(一)入選國家“千人計畫”、福建省“百人計畫”、廈門市“雙百計畫”及“海納百川”的創新創業人才創辦的企業;
(二)經認定的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創辦的初創期企業;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工作者創辦的初創期企業;
(四)在校或畢業3年內大學生創辦的初創期企業;
(五)轉化高校、科研院所成果項目的初創期企業。
第三章 基金運營
第六條 成果轉化基金按照“政府引導、規範管理、市場運作、利益共享”的模式,遵循“政策性、引導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運營。
第七條 成果轉化基金採取直接投資和跟進投資方式進行運作,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金額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所持股份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20%。
(一)直接投資是指成果轉化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企業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促進科技人才以優秀成果創新創業。
(二)跟進投資是指成果轉化基金在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後,按不超過其實際投資額50%的比例跟進投資,投資價格與創業投資機構的相同。
第八條 成果轉化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第九條 成果轉化基金的投資期限一般為3年,主要通過原股東回購和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
(一)原股東優先回購。成果轉化基金投入3年內,原股東可按原值加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回購;超過3年且被投資企業未上市的,原股東按協定價回購。
(二)原股東放棄優先回購下的股權轉讓。在原股東不行使優先回購權的情況下,成果轉化基金在投入超過3年後,所持股份可以市場價格轉讓給其它受讓人。
第十條 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成果轉化基金暫時閒置的資金經批准,可用於投資國債等無風險項目。
第十一條 成果轉化基金的各種收益直接收回基金專戶。在扣除運營費用和其它必要開支後,全部用於基金的滾動發展。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條 設立成果轉化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理事會是成果轉化基金的決策機構,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廈門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管理中心、廈門科技產業化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產業化公司”)負責人組成,理事長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理事長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人擔任。理事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成果轉化基金的組建,增減基金規模;
(二)審批成果轉化基金管理、考核等基本管理制度;
(三)確定成果轉化基金管理機構;
(四)審批成果轉化基金投資項目;
(五)審批成果轉化基金合作機構;
(六)審定基金日常管理機構績效獎勵等。
理事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在市科技局。理事會辦公室主要職責如下:
(一)指定成果轉化基金的受託銀行;
(二)委託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理事會相關決議代行出資、與被投資企業和受託銀行簽訂協定等;
(三)指導和監督基金管理機構日常工作;
(四)審核上報擬投資企業;
(五)審查成果轉化基金年度運營情況、審核年度損益報告;
(六)每年向理事會報告成果轉化基金當年工作情況和第二年工作計畫;
(七)協調和會商成果轉化基金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成果轉化基金管理機構受理事會委託進行基金的日常管理,負責投資項目的調查評估、投資管理、投資退出以及理事會授權的事項。
成果轉化基金管理機構應每半年向理事會報送成果轉化基金的資金使用情況,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提交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十四條 成果轉化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由產業化公司代持。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十五條 成果轉化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擔保、抵押、委託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二)投資於股票、期貨、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贊助、捐贈等;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的形式募集資金;
(七)廈門市以外的股權投資;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六條 為切實發揮成果轉化基金的引導和促進作用,考慮適當性原則,成果轉化基金的風險容忍度定為10%。當基金投資損失達到基金上年度末規模的10%時,成果轉化基金管理機構須暫停投資活動,及時向理事會報告,由理事會決定處理方案及後續工作計畫。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十七條 成果轉化基金每年按實際投資額的3%安排基金管理費給基金管理機構,主要用於有關成果轉化基金政策宣傳、專家評審、盡職調查、投後跟蹤管理等費用支出。
第十八條 為進一步提高投資效率,提升基金效益,根據基金運營情況,經理事會批准,成果轉化基金可按不超過基金年度淨利潤的20%對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年度績效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涉及國家產業化引導基金的,以《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成果轉化基金管理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成果轉化基金操作規程並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廈門市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廈科聯〔201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