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市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在1999.09.28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9.28
  • 實施時間:1999.09.28
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基金(以下簡稱轉化基金)的管理,發揮轉化基金的使用效益,增強科技型企業的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財政主管部門是轉化基金的使用監管部門。
市科技風險開發事業中心(以下簡稱市科技風險中心)負責轉化基金使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轉化基金是政府引導性資金。轉化基金的使用不以贏利為目的。
確定使用轉化基金的轉化科技成果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轉化基金的來源為市財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基金、往年科技風險項目專項資金回收部分、銀行存款利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科技風險中心設立轉化基金專用帳戶。
第五條 申請轉化基金的科技成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成果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和本市科技發展規劃,能通過轉化形成新興產業,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
(二)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具備法人資格,並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
(四)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
(五)單位負責人應當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第六條 轉化基金優先支持產、學、研聯合創新的科技成果和引進國(境)外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優先支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高技術、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納就業、節能降耗、有利環境保護以及出口創匯的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七條 轉化基金對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給予支持,主要採用貸款擔保的方式。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也可以採用資本金投入的方式給予支持。
第八條 符合轉化基金支持條件和轉化基金年度支持重點的科技成果,由轉化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填報相應申請材料,報所在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作為轉化項目推薦單位,對申請單位的資格、申請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等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推薦意見,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轉化基金項目申請後,應當進行項目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組織由技術、經濟、管理專家和企業家組成的市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基金專家委員會對項目進行評估、評審。其中,對符合招標條件的,應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擇優確定轉化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對轉化項目評估、評審報告進行審核,經批准後實施。
對未通過項目審查,或經評審、評估、招標後明確不予支持的申請項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獲得批准的申請項目,由市科技風險中心與轉化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契約,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對不按契約規定的用途使用轉化基金的項目承擔單位,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終止或收回支持資金。
第十四條 因客觀原因,轉化項目承擔單位需要對項目的目標、進度、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項目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獲得轉化基金支持的轉化項目承擔單位,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科技成果轉化失敗,致使轉化項目承擔單位遭受較大經濟損失時,由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可以核銷。
第十六條 經專家委員會認定轉化基金使用單位不按契約約定使用轉化基金,或者效益、信譽評定為差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可不再給予其他形式的支持。
第十七條 用於轉化項目的評審、評估、招標費用在當年的科技三項經費中專項列支。市科技風險中心日常管理費用,實行預決算管理,經市財政主管部門核批後,從轉化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十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科技風險中心應當接受市財政主管部門對轉化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科技風險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導致轉化基金損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