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進行省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是2000年9月25日由山東省人民政府由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進行省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文號:魯政發[2000]78號
- 發布日期:2000-09-25
- 生效日期:2000-09-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行政審批制度是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基本手段。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已經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存在著審批事項過多、審批程式繁瑣、審批行為不規範、審批監管不力等問題,不僅妨礙了市場機制的正常發育,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且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負擔,影響了政府行政效率和公正廉潔以及巨觀調控經濟的有效性。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規範行政行為,加強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發展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省政府決定,對我省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針,認真貫徹落實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依法治國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三個有利於”為標準,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推行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行為,加強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發展環境,真正建立起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在省級機構改革的基礎上,利用半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省政府各部門審批制度改革,取消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不應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審批事項;明確和規範確需保留的審批事項,依法規範審批行為,簡化審批手續,改進審批方式;強化審批監管力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審批監督約束機制,初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並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行政審批制度。
(一)取消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不應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審批事項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屬於企業、事業組織自主或者屬於企業、事業組織自我規範範疇的審批事項,應當還權於企業、事業法人組織,政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
2.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屬政府非限制性的審批項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前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事前審批的,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必須事前審批的以外,都應當取消。對該類項目實行核准登記制,由申請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登記。
3.按照市場經濟運行規則,對競爭性項目或者指標,凡是可以實行招標、拍賣等市場化手段操作的,一律採取市場化手段,通過市場競爭解決。
4.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有關協定和協定,結合國家和省清理、修訂與經貿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政府規章的情況,取消那些帶有地方保護主義色彩和對市場準入方面進行不合理限制的審批項目。
5.屬於社會中介組織職能範圍或者可以由社會中介組織承擔的事項,應當交由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管理,政府部門依法實行監督和巨觀協調。
6.由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設定的審批事項,凡是能夠明確規定審批的具體條件或者能夠實施事後監管的,應當取消審批,實行核准制或者備案制。
7.由省政府部門自行設立的審批事項,一律予以取消;對確需進行管理的,須經省政府重新審定,並改為核准或者備案。
8.對國家和省沒有明確要求有關部門審批,只要求核准或者備案的事項,而部門自行設立審批的,應當取消審批,一律改為核准或者備案。
9.對國家明確規定審批,根據本省實際又必須審批的事項,有關部門不得擅自超出國家規定的審批內容和審批範圍;擅自超出的,應予取消。
10.應當取消的其他審批事項。
(二)從嚴控制審批事項
根據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和加強巨觀管理的實際需要,對那些涉及國家安全、社會治安、環境保護、重要資源開發利用、重大建設項目(包括技術改造)、國有資產管理、精神文明建設等事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應當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批。
(三)嚴格規範審批行為
1.嚴格規定審批條件(標準)。對每項審批都要制定出明確、具體的審批條件,減少審批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對技術性比較強的審批事項,必須制定審批技術規範標準。
2.簡化審批程式,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一個部門進行審批的,其他部門不得參與審批。在審批部門內部,應當明確由相關業務處室進行審批,不得重複審批。審批業務涉及多個部門或者涉及部門內部多個處室的,應當實行一站式或者視窗式服務制度,規範業務流程,簡化運轉手續。
3.明確審批時限。對每項審批都必須規定嚴格、科學、具體的審批時限。法律、法規規定了具體審批時限的,不得延長。
4.制定嚴密的審批操作規程。每項審批必須制定科學、規範、詳細的操作規則和操作程式。
5.推行聽證和專家諮詢制度。對物價、收費、環保、市政等與人民民眾密切相關的審批事項,推行聽證制度,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對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審批事項,應當廣泛徵詢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保證審批事項的科學性、合理性。
6.改善審批技術手段。通過加強網際網路媒體建設,完善政府信息傳播手段,最大限度地方便民眾、服務社會。
(四)加強審批監管
1.建立和完善審批機關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實行政務公開,增加審批工作的透明度,對每個行政審批項目的內容、條件(標準)、程式和時限等,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公告,並實行承諾制。對每個審批事項都應當規定審批人員的審批責任和審批義務,並建立嚴格的監督措施。重大審批事項,必須實行集體決定的制度。實行迴避制度和審批與監管分離制度,與行政審批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加強對審批實施情況的監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具體監管措施的,審批機關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已不具備行政審批(許可)條件或者標準的,應當按規定撤銷審批或者註銷行政許可證照;發現行政許可證照持有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3.實行社會監督制度和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監督檢查制度,採取廣泛的社會監督和法律監督,並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的,加強對審批機關及其審批工作人員的審批行為的監督。對在審批過程中不按規定履行審批職責的,應當依法查處,並追究部門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這次省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爭取2000年底基本完成。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8月底前):宣傳發動,統一認識。8月中旬省政府召開會議,進行省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動員,明確這次審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和指導思想,部署省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和要求,統一思想,端正態度,提高各級各部門對審批制度改革必要性、緊迫性的認識,增強參與改革的自覺性。同時,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報導,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使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和監督這項改革。
第二階段(10月底):部門自查自清,提出改革方案。省政府各部門和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事業單位,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要求,組織力量對本部門承擔的所有審批事項(包括許可、審查、審驗、登記、核准、備案等)進行全面清理梳理,在認真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於10月底前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提交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方案,提出取消、合併、保留或者下放審批事項的具體意見。對確需保留的審批事項,要說明其具體法律政策依據或者理由。
第三階段(12月底):統一審查,批覆方案。由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按照省政府的統一要求,對各部門上報的改革方案逐一進行審查,通過論證和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省政府分批公布各部門行政審批改革的具體方案,未經公布的審批事項,原審批機關一律不得再進行審批。
第四階段(2001年第1季度前):總結完善,規範管理。從2001年1月1日起,各部門必須認真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改革方案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鞏固和發展改革成果,依法規範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把行政審批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對有關審批項目取消、合併或者下放後,需要對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進行修改的,要儘快通過法定程式適時進行修改。對通過審批進行不合理收費的項目,要一併進行清理。
改革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是適應形勢發展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廉政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舉措。這項工作事關全局、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必須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排除一切阻力,紮實工作,務求實效。為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省政府成立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省政府各部門要按照省里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結合機構改革職能調整,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下半年的一項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一把手總負責,以高度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統一部署,精心組織,確保這項改革順利進行。
這次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嚴肅的任務,是政府機構改革的延續和深化,各部門必須按照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思想要求,從全省大局出發,增強大局觀念,嚴明組織紀律,做到下級服從上級、局部服從全局,決不允許以任何藉口拖延或者阻礙改革。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搞好自查自清,不得瞞報、漏報。瞞報、漏報的,一律視為自動取消。改革方案一經公布,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實施,不得私下裡另搞一套。改革過程中要自始至終嚴肅紀律,約法在先,加強監察,確保這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順利進行。